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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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偿 行 为
在 实践 中, 偿行 为 形 式 多种 多 样 , 典 型 的赠 与 财产 无 除
外, 债务 免除 、 放弃 权利 、 消灭时 效完成 后 的债权 清偿 之 承 对 认、 无偿设 定用 益物权 、 不为诉 讼时效 的 中断或 撤 回诉讼 、 对 诉讼标 的之 舍弃 等属 于无 偿 行 为之 列 。无 偿 转 让 的财 产 除 有形 财产 外 , 还包括 债 权 、 利权 、 标权 等 财 产 性权 利 ; 专 商 无 偿转 让还包 括 形 式 上 有偿 但 实 质 上是 无 对 价 的无 偿 行 为 。 我 国新《 破产 法》 在无偿 行为方 面规 定 了无偿 转 让 财产 、 弃 放
பைடு நூலகம்
理人 申请 撤 销 , 在这 一点上 各国立 法基本 一致 。但 在 消极 放 弃债权 行 为中 , 有可 能是 由债务 人 有 意 消极 放 弃 , 可 能 是 也
无意 的过失 行为造 成 , 果 不考 虑 主 观 因素 而 区分对 待 , 如 对
债务人 无 意过失放 弃债权 行为 予 以撤 销 , 则在 实质 上 等 同于
为 慈 善 目的 向非 公 司 的 员 工 之 外 的 人 赠 送 的 礼 物 , 考 虑 所 经 有 情 形 , 司 作 出 该 转 让 是 合 理 的 ” 则 不 得 撤 销 。 笔 者 认 公 ,
为, 对合 理 赠与进 行 细 致 规 定 , 能更 好 地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 符 合 我 国建设 和谐 法 治社 会 的趋 势 。无偿 行 为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损 害最 为直 接 , 必做 导致 债 务人 责任 财 产 的减 少 , 国 其 我 将 其 可撤 销 的期 间设 为 破 产 申 请 受理 前 一 年 , 显然 时 问过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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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构想
![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构想](https://img.taocdn.com/s3/m/f68632cd89eb172ded63b7b2.png)
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而不是程序上 的权利 。在有争议 的问题
上 ,有人根据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
关 系 发 生 变 更 , 张 为形 成 权或 广 义 的形 成 权 … 也 有 人 根 据 主 ;
收 稿 日期 : 0 6 0 — 0 2 o — 5 1
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 以及其原因如何 , 则在所不问 1 。而且此
中图分类 号 : 9 D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7 9 5 2 0 0 - 0 1 0 10 — 0 X( 0 6) 4 0 9 - 4
代位权是债权人 以自己的名 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以行使他
人 的权 利 为 内容 , 张为 管 理 权或 广 义 的管 理 权 值得 注 意 主 1 。
的是 ,最近有相 当多的学者在认定代位权难以与固有 的权利
分 类 相 容 后 而认 定 它 是 债权 的一 项 权 能 笔者 对 代 位权 性 质 。
的看法是 ,虽然代位权行使 的后果能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归 于 消 灭 , 似 于 形 成 权 , 它 并 不 是 真 正 的 形 类 但
当减少。 从代位权与保全方式 以外 的相近制度看 , 则代位权不 同于代理权 ,因为代理权 中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人 的权 限 是在 委 托 授 权 或 者 指定 、 定 的 范 代理 法
传统民法认为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应具备如下要件 : 其一 , 有合法的债权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 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 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合法 的以及 自 然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 其二 , 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又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具体来说就是 , 一方面债务人使债权人 的到期债权不 能实 现 , 另一 方面又有 “ 务人 应行使及能 行 债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答辩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答辩状](https://img.taocdn.com/s3/m/28ac673d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b.png)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状,陈述如下:
一、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我方对此不予认可。
事
实真相是,被告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不存在原告所
谓的撤销权情况。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并非一方单方面可以行使的
权利,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
证明被告存在应当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被告在此再次重申,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指控并不成立。
我方在债务关系中的行为合法合规,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未损害
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2fdd34b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03.png)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接替债权人的地位与权利,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应对债务违约情况提供了解决途径,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完善。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石。
然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将债权人的权力交给了第三方,剥夺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使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契约自由原则,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合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专属性权,即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这种特殊性使代位权在法律逻辑上具有局限性,难以与其他权益进行合理对接。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代位权无法得到顺利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性。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条件,使得操作过程繁琐复杂。
例如,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审理,这就需要债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更加困难。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简化程序,降低操作难度,提高行使效率。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些债权人可能滥用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施加过度的压力,使其陷入困境。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滥用代位权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b1fa6880680203d8ce2f2422.png)
该情形 的。实践 中,债务人实施 的侵 害债权 的无偿行为 ,既 包括减少其积极财产 , 如转移 所有权 、转让债权 、设定他物 权、免 除债务等 ,也包括增加其消极财产 ,如承担债务、为
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或设定抵 押权 , 自己陷于无资力等。我 使
J n2 0 u .0 9
Hale Waihona Puke 论 债 权 人撤 销权 制 度 的适 用 与 完 善
肖少启
( 关学 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 2 0 ) 韶 10 5
摘
要 :债权人撤销 权制度是市场经 济法律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由于我 国立法上 的简略 和相 关制度的 阙如 ,致使该 制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一定 的 “ 颈” 瓶 。为此,我们应对 ( 同法 第 7 ( 合 4条进行扩张解释 ,正确认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合理分 配
撤销权诉讼 中的证 明责任 ,并 完善撤销权 的行使 范 围等相 关规定。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完善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3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7— 2 9 ( 0 9 6 0 4 — 3 6 3 2 1 2 0 )0 — 19 0
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 一 》 但 总的来说 , 些规 定及 解释比较简略 ,存在一些疏漏 ,不 这
债权人 的撤 销权 ,又称 “ 废罢诉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 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 的行为 ,可请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 。作为合 同保全制度 ,撤销权是保障合 同债务 的履行 、保 护债权人利益 的重要措施 。 债权债 务法律关系成立后 , 债务 人责任财产 的增减对债权能否实现至 关重要。 如果 因债务人 任意处分或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责任财 产不当减 少 , 势必影 响债权 的实现 。 债权人撤销权制 度 旨在督促债 务人全面、正 确、适 当地履行债务 ,防止 因债 务人 责任 财产的不 当减少而 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的情形发 生。 而言 之 , 进 债务的切 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 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 的表现 。只有充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ea361631711cc7931b716ca.png)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c0b00c2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5.png)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https://img.taocdn.com/s3/m/e56a6b53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48.png)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2021 年,我国法律体系迎来了一次重大变革,其中合同法改为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这一变化意义深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过去,合同法作为一部单独的法律,在规范经济活动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合同法在一些方面逐渐显现出局限性。
民法典的出台,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和优化,使其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特点是扩大了合同的范围。
以前,合同法所涵盖的合同类型相对有限,而民法典将更多新型的合同纳入其中,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比如,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新兴领域的合同关系,民法典都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
在合同订立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明确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
同时,对于采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
合同履行是合同的关键环节,民法典在这方面也有诸多创新。
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得在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的保全方面,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更多的权利。
例如,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更加完善,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更加科学合理。
明确了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了优化,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不公平。
民法典合同编还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维护。
对于格式条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和不合理条款的无效情形,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
我国《合同法》中撤销权制度辨析及完善
![我国《合同法》中撤销权制度辨析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7e0b8721711cc7930b71604.png)
事 人 只需 自 己单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即 可 终 止某 一 个 民事 法 律 关 系 。《 同 法 》 属 于 这 一 类 的 撤 销 权 包 括 : 合 中
1 .赠 与 人 的 法 定撤 销 权 赠 与 合 同 是 当事 人 一 方 做 出 无 偿 地 把 财 产 所 有 权 移 转 给 他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 他 方 表 示 接 因 受 而 成 立 的 合 同 。 赠 与 合 同 一 经 成 立 即应 有 效 , 般 不 应 允 许 赠 与人 随 意 撤 销 , 而 维 护 诚 信 原 则 。但 赠 与 合 同毕 竟 是 一 从 无 偿 的 , 了维 护 赠 与 人 利 益 , 某 些 情 况 下 , 律 应 允 许 赠 与 人 撤 销 赠 与 正 基 于 这 种 考 虑 , 国 《 同 法 》 1 2条 规 为 在 法 我 合 第 9 定 :受 赠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与 人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一 ) 重 侵 害 赠 与 人 或 者 赠 与 人 的 近 亲 属 ; 二 ) 赠 与 人 有 扶 养 “ 赠 ( 严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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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 2期
襄 樊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u n lo a g a c to a n c n c lColg o r a fXin fn Vo a in l d Te h ia le e a
V o1 .】, NO.2
形 成 权 是 指 权 利 人 得 以 自 己 的 意 思 表 示 使 民事 法 律 关 系 效 力 发 生 变 动 的 权 利 , 作 用 是 通 过 权 利 人 单 方 的 行 为 使 其 法 律 关 系 的 效 力 发 生 变 化 , 括 使 法 律 关 系 效 力 发 生 、 更 以及 终 止 。 撤 销 权 具 有 形 成 权 性 质 , 味 着 拥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包 变 Ⅲ 意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https://img.taocdn.com/s3/m/9bf2da5c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c0.png)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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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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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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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在破产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然而,撤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受到各种限制和挑战,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进行分析和探讨,重点讨论其作用、适用范围、限制条件及争议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撤销权的作用撤销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其在破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行为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和利益轻于对价的法律行为等。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务人在面临破产状态时,往往需要采取各种行动来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但有些行动可能会对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不公和不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使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撤销其不当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2.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涉及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审判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如果没有撤销权的保护,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从而扰乱破产程序的秩序和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公信力。
债务人的公信力是他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也是他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如果破产债务人没有撤销权的保护,他在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而失去公信力。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保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其公信力和形象。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
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其财产转移给他人,就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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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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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权⼈撤销权是债权⼈的⼀种权利,当债务⼈有⽆偿转让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转让财产等的⾏为时,对债权⼈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那么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效果】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债权⼈撤销权成⽴条件有哪些1、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所为的⾏为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2)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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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对于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简略和相关制度的阙如,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瓶颈。
为此,我们应对《合同法》第74条进行扩张解释,正确认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合理分配撤销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并完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完善;价值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作为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而债务的切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
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生应有的拘束力,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
[1]P157-158一、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相对来说,我国确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时间较晚。
1986年《民法通则》对债的保全并未进行规定,故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从1988年《民通意见》第130条的规定来分析,该解释仅适用于债务人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并以无偿转让财产为限,因此不属于真正的债权人撤销权。
1999年《合同法》第74条对撤销权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该制度,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纵观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我国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较狭。
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即债务人无偿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列举式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其缺点在于遗漏了其他侵害债权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实施的侵害债权的无偿行为,既包括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转移所有权、转让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也包括增加其消极财产,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为某一债务人事后设定抵押权,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等。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只规定了减少积极财产的情况。
其次,对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模糊。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在无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只是使受让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此时法律应优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
然而,如何判断有偿转让财产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标准难以实际操作和把握,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对于受让人恶意的判定,合同法则是采用"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标准来确认。
众所周知,法律要求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但是,关于举证证明受让人恶意的内容,是指只须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抑或是不仅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还要证明受让人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对此,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再次,撤销权诉讼中对被告的确定有欠妥当。
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应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基础,即在同一诉讼中,原被告应当为该民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据此,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是一种单方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对此行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是合理的。
然而,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案件中,由于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受让人接受财产是以合同为依据的。
此时,要撤销合同关系,不能仅仅针对债务人,也应当针对受让人而行使撤销权。
同时,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必须具有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既然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将其列为被告也就顺理成章。
相反,如果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则有欠妥当。
最后,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效力范围的规定存在缺陷。
《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此处所谓的"债权"意指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仅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撤销的范围只能及于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
[2]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3]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范围而言,学理上有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之分。
前者认为,一旦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其结果是将使原来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使该财产自动回归债务人。
后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撤销的效果是仅在债权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效力,撤销的发生虽然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仅对于债权人的关系发生效力。
[1]P187从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无效说,但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即"自始无效"的效力是及于债务人处分的全部财产,恢复到债务人与受让人行为前的原来状态,还是受让人向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其债权部分返还相应的财产,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作出规定。
这不仅使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而且债权人也无法预知行使撤销权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极大地限制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不利于撤销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重构(一)兼顾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对债务人危害债权人的形式不作限制性规定针对列举式规定的不足,有学者提出,对《合同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凡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并且适于撤销的行为,不论是放弃到期债权,不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债权人均得予以撤销。
[4]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扩张撤销的是现实中债务人实施的各种危害债权的行为,这样就可避免因列举式规定而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适用上缺乏灵活性。
但是,目的扩张性解释在适用时也可能会出现难以兼顾各方利益,出现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审查不严等问题。
鉴于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利益行为方式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应在原条文中增加一条作为兜底条款,即"债务人所为的无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所为的有偿行为,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权利,受让人于受让时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完善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合理分配撤销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对转让财产过程中债务人主观恶意认定的标准显得有些笼统和简略。
从减轻债权人举证负担,便于实际操作出发,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一方面,就"低价转让行为"而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具言之,只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在实施转让财产的行为时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且客观上有害债权,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则不必举证。
另一方面,明确债务人提出抗辩的理由。
债务人提出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实施低价转让行为是由于错误、缺乏经验等原因造成的。
债务人以此提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与第三人的合同的请求。
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这种请求,且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那么债务人证明自己从事低价转让行为时不具有恶意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如果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为债权不具有公开性,很难推定受让人完全知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内容。
所以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的恶意不应当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为兼顾债权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而受让人又提不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则可以认定受让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三)准确界定撤销之诉的性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我们应当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因为采纳不同的有关撤销之诉的性质的理论,就会直接影响撤销之诉的被告的确定问题。
在我国,通说认为,撤销之诉兼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
申言之,如果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时,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但财产未实际转移占有,只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就可达到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以债务人为被告。
如果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时,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财产也已经实际转移占有,此时,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不仅需要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而且需要依给付之诉请求第三人返还该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就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规定,从而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合理妥当:其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的无偿的处分财产行为时,以债务人为被告;其二,债务人与第三人是通过合同行为有偿转让财产的,如果财产未实际转移占有的,以债务人为被告;其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是通过合同行为有偿转让财产的,如果财产已经实际转移占有的,以债务人、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四)充分发挥撤销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完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等相关规定撤销权制度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所为的制度设置,其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仅仅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不能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范围。
一方面,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公开性,一般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
另一方面,即使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存在,由于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类似破产债权的登记程序,确定债权总额只能依靠当事人举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债权人有调查债务人究竟有多少债权的义务,这无疑给债权人提起撤销诉讼增加了困难。
即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存在,也能够确定债权的总额,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没有获得其他债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诉讼,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以自身的基础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