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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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5.06.02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施行日期】2015.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2015年6月2日附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c0f808b7360b4c2e3f6449.png)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https://img.taocdn.com/s3/m/01963f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4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1.2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3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 无线电业务1.4 无线电台与系统1.5 操作术语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 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3.2 业务种类与划分3.3 一般规定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af2d57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6.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渝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51a4c96dd36a32d72758158.png)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2c56295727a5e9856a6173.png)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1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1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634b6d60242a8956bece44c.png)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f8b9bc2f60ddccdb38a04c.png)
(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偏差的最大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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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文)v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文)v1](https://img.taocdn.com/s3/m/9adc35c90029bd64783e2c7c.png)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信部27号令(7月1日施行)
![工信部27号令(7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55df2ee6172ded630b1cb623.png)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77901159eef8c75fbfb327.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https://img.taocdn.com/s3/m/af768115cc1755270722089c.png)
条件等发布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提交投标文件、开展评标。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
培训和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好执法活动,督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总 活动各参与主体落实《办法》设定的各项制度,同时要运行和维护好管理信息平台和通信工
体 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做好服务工作。
解
读
《办法》是适用于通信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立法。除《办法》外,招标投标活
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
总 体 解
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
读 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总 体
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关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资格等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贯彻落 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推进通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解 读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 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通
体
规范,规定招标人采用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解
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集中招标的规范要求。
读
规定了投标人的异议权,并将投标人异议纳入开标记录内容,进
一步细化了开标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为了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
6 完善了评标程序
避免低质低价,《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人做出书
环境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环境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d078abd2dd36a32d727581bf.png)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 法
3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8 办法
39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2 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最新法规标准编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HJ/T92-2002 JB8939-1999
63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64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 66 置)场
67 环境管理 环境表现评价 指南
68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原则和程序
I型环境标志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 69 明 I型环境标志
GB15562.2-1995 GB/T24031-2001 GB/T24024-2001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全文
全文 第3-4章 第3-4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5-7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5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7章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2006.4.13 2006.6.1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8章
符合
2006.7.28 2006.9.8
2006.9.15 2006.12.1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合规评价记录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合规评价记录](https://img.taocdn.com/s3/m/46ba569ca1c7aa00b42acb1d.png)
评审参加人员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评审负责人 评价方式
适用内容或条款 全部 全部 全部 已废止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1次修订)
22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2次修订)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4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2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全部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全部
国保发[2006]3号
全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8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全部
GA163-1997
全部
GB17859-1999
全部
GB/T 19715.1-2005
全部
GB/T 19715.2-2005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https://img.taocdn.com/s3/m/9b5ad390b307e87100f69654.png)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在2014年上述部分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96e0f712de80d4d8d15a4fc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0f0da82567ec102de2bd8967.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但也要看到,当前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新形势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普遍存在,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和手段不足,关键软硬件安全可控程度低等。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挑战,切实加强和改进网络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精神,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坚持安全与发展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坚持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全局,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以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建设网络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网络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安全防护。
认真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做好定级备案,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的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16]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的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16]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ca25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8e.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的通告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的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16]176号近期,部分电信网码号使用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回原使用的码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经公示且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现收回该部分电信网码号(详见附件),上述码号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退回码号相关善后工作,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网络数据处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特此通告。
附件:收回的电信网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5月13日附件收回的电信网码号序号码号原使用单位95053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95055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95073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495103真诚一线(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95179杭州世导通讯有限公司6952120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7952196嘉迪伟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810660086北京闻汇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0660114北京道通天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10660235陕西西部数通电信资讯有限公司10660393中体彩彩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210660423杭州睿知科技有限公司1310660433广州市申迪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1410660456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10660651北京世纪国彩科技有限公司1610660775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1710661669北京伟特力群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810661778杭州彩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10662200北京艾瑞卡科技有限公司2010662211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10662233广州梦飞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210665599北京青鸟科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310666873北京世纪中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410669116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510669696北京卡美星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610669778杭州龙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710669826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2810669883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910690023北京世纪中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10690085北京卡美星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690171北京世纪国彩科技有限公司3210690177北京智慧环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3310690190陕西西部数通电信资讯有限公司3410690272北京万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3510690541北京东方博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106980000258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3710698000056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1069800088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106980009588浙江力天世纪通信有限公司401069800965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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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投标价格;(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四)组织供货计划;(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开标时间和地点;(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