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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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股份发行登记(一)股份发行登记一、概述证券发行人在完成股份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067959a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91.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结算深圳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并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以便发行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操作该业务。
一、业务概述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是指发行人为履行证券发行相关义务,通过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发行人可以实现资金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充分利用中国结算深圳的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业务申请与办理流程1.业务申请(1)发行人在发行计划确定后,应向中国结算深圳提交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书、发行计划、发行人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行人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业务审核与批复(1)中国结算深圳接收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发行人补充或修改。
(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审批结果,向发行人颁发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开户函。
3.资金专户开户(1)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指引,按照开户函的内容和要求开立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2)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订资金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及材料,完成系统登录授权等。
4.委托资金管理与结算服务(1)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2)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划转、资金测算、结息清算等。
(3)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发行款托管、扣划费用、发放清算款项等。
5.业务结算与了结(1)发行人业务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结算和结息清算。
(2)发行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业务了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三、业务注意事项1.发行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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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39a48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3b.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各部室:现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2017年-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与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7年-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与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f96b9e6aa00b52acfc7ca7f.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8)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8)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9)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7)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9)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0)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9)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31)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32)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35)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7)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39)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40)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43)第十四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45)第十五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47)第十六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49)第十七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51)第十八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54)第十九节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57)第二十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8)第二十一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59)第二十二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61)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63)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63)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64)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68)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70)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附录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74)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81)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8)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93)附录 5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98)附录 6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99)附录 7 保险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1)附录 8 信托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1)附录 9 期货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5)附录 10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123)附录 1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24)附录 12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25)附录 13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126)附录 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127)附录 15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128)附录 16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130)附录 17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QFII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适用) (131)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33)附录 19 商业银行同意函 (134)附录 20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35)附录 21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136)附录 2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137附录 2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138)附录 24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139)附录 2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40)附录 26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41)附录 27 信息录入规范 (142)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https://img.taocdn.com/s3/m/de3b333b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0.png)
202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非交易过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B 、对于继承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C 、对于离婚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D 、对于捐赠情形,目前中国结算需申请方提交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2、当保荐代表人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个月到()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A 、 3;6B 、 3;12C 、 6;12D 、 6;243、下列哪项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应履行的义务()。
A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B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C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D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4、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A 、 20%B 、 50%C 、 40%D 、 30%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A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 、股票公开发行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C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D 、违反精选层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6、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中错误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4169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6e.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同步上线。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约一个月左右),届时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业务办理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但申报账户业务仍使用沪、深现有数据接口。
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采用新数据接口接受账户业务申报。
为确保统一账户平台第一阶段平稳切换,现将过渡期内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账户业务安排1、过渡期内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
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非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2、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暂不向投资者反馈一码通账户号码;暂不支持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号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暂不支持投资者查询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3、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时,须先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查询到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要求投资者对证券账户是否为本人开立及使用进行确认(注销账户、休眠账户、冒开账户、不合格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自动配号产生的沪深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沪市F97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无需确认)。
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请投资者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见附件一),在“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一栏中填写所确认的所有证券账户(无需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投资者无法确认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暂不办理。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b5eb03f242336c1fb95e08.png)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fc3c0d0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8f.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委托本公司办理收购资金划付的办理方式第二章要约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现金选择权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仅限于 A 股业务,B 股另行约定)二、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第四章费用附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现金选择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当事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或申报行权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或申报行权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
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166c2f0e03d8ce2f006623f4.png)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362cd77b5901020206409c4c.png)
附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2017年版)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因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办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以下简称“查询业务”)。
三、本指南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关联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当事人。
四、查询业务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E通道申请办理,由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查询要求一、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办理查询 业务: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3、上市公司实施收购;4、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指包含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8股的分配方案);5、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6、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要求上市公司申请查询的;7、大股东持股变更需要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8、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9、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查询业务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确认查询对象名单,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申请经本公司形式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不得删减查询对象。
如发生中介机构变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监管机构书面要求等情形需要增加查询对象的,上市公司可申请对增加的对象予以补充查询,并说明原因、提交证明材料。
对于同一查询事项,需要更新查询时间的,应当重新提交查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查询流程上市公司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查询业务:一、发起查询申请上市公司登陆发行人E通道,通过数据查询菜单发起查询业务,选择查询原因,填写持股日期、变更起止日期等基本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5f6860c3c1ec5da51e27052.png)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 (1)第二章账户 (2)第三章质押登记 (2)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第一节清算 (8)第二节交收 (10)第五章违约处置 (11)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6)第七章协助执法 (17)第八章查询 (17)第九章收费标准 (17)第十章附则 (18)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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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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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修 订 记 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附 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7)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4)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94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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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 (1)第三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首次申报 (3)第四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整 (8)第五章数据查询 (9)第六章其他事项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盘中紧急申报操作指引 (12)附件二:业务案例 (16)附件三:相关业务规则 (22)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深市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申报等业务,适用本指南。
依据《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交易参与人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的,应当参照本指南。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本公司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深交所、本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资金前端控制,是指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向深交所、本公司申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最高额度等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一、控制范围(一)受控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的业务为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相关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d0b0ece85ef7ba0d4a733b2f.png)
附件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依法可以质押的证券。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及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负责。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提交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附件二);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附件三);2、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https://img.taocdn.com/s3/m/9149f775804d2b160b4ec089.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退登记(一)股票退登记一、概述股票终止在交易所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
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其他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发行人在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或其在其他系统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1、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对经办人的授权书;3、经办人身份证明;4、证券发行人与主办券商签署的代办协议(如有);5、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材料。
2、本公司受理证券发行人或其主办券商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以下材料: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等数据库文件);2)股份登记数据清单;3)司法冻结股份清单;4)质押登记股份清单。
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库文件。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向××股份有限公司(或主办券商)移交流通股相关数据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
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1、未发放红利款退款。
证券发行人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未发放红利的申请》,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证券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https://img.taocdn.com/s3/m/43c9b4c8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1.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颁布⽇期:2015-07-17执⾏⽇期:2015-07-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步加强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管理,现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开户申请⼈申请开⽴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应补充提交证券账户⾃律管理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承诺不在该账户下设⽴⼦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使⽤等。
⼆、开户申请⼈为产品申请开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件。
三、在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使⽤环节,账户持有⼈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式违规进⾏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使⽤。
产品资产管理⼈、托管⼈应当履⾏账户使⽤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证券账户的⾏为。
资产管理⼈、托管⼈发现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详见附件)。
此外,我公司原定于7⽉20⽇实施的《关于通过统⼀账户平台开⽴部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将另⾏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零⼀五年七⽉⼗七⽇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7.1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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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有关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有关账户业务,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开放式基金有关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适用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适用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有关规定。
1.3【境内与境外投资者】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视同境内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普通机构投资者,是指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外的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1.4【境内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4)本条(1)、(2)、(3)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5【境外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2)外国机构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
(3)本条(1)、(2)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6【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分等用途,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7【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提交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为:(1)境内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1.8【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特殊情况下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1.9【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6)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翻译。
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已被上一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代为填写业务申请表,申报至中国结算处理。
1.10【身份核实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
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