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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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各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
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
(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
(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保留
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4)法律规避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5)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而法律规避多数国家并未明文规定。3、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国籍冲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积极冲突,另一种为消极冲突
所谓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的情况。对于积极冲突,基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①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是,以内国国籍为准。
②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际不一,
(1)以当事人最后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以该国法律为本国法
③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是的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①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家视为其国籍所属国
②无国籍的当事人其住所不能确定时,则将其居所所在地国家视为其国籍所属国。
③无国籍的当事人没有居所时,将其现住所地视为其住所地,以住所地国籍视为其国籍所属国
中国的规定:
①不承认中国人将具有双重国籍
②对于双重国籍或多国籍的人,我国采用先国籍国法,若无国籍国的适用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③对于无国籍国人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P235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财产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财产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财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财产权的保护方法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针对运送中物品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运送中物品处于经常变化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那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所以通常适用送达地法、发送地法或者所有人本国法。但是并非运送中的物品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如债权人申请扣押致使运送停止的,或者因某一原因长期滞留某地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指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4、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的法律适用
5、侵权准据法的传统做法及先进发展
传统做法:
①对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法几乎成为了13世纪以来一直被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对于何为侵权行为,各国有不同的理解。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位侵权行为地法
(2)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可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
②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③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法
④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先进发展:
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巴贝科克诉杰克逊一案完全排除了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1971年,美国法学会编撰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已正式确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