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制。
本省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一)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二)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由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此项业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尔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并获《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省直系统成立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资质。
第七条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级。
监理单位定级的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鄂建[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鄂建[2004]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文[2001)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4月19日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3、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4、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并公示;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8、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鄂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
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鄂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今年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25周年。
25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全省工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为认真总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监管,切实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稳定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2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于今年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
省厅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系列总结、表彰活动。
一是召开全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者,研究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是以当前质量监督管理热点、焦点为主题,开展优秀工程质量监督论文征集活动,促进和深化各地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三是开展创优先进企业评选、楚天工程质量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搭建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交流对话平台,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为了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湖北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 招标人的职责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资格预审要求;对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依法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 投标人的职责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条件和要求。
3.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预审和评标,积极与招标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的职责1.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2. 监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 考核和处罚1.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罚。
## 结语本实施办法对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领域的招标和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强了监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公平性,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鄂建文[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8]296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09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
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突出重点,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2009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鄂建[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鄂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行业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
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快速发展期,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设工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突出,如工程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偏少、产业集中度不高;有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有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
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我省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对此,各地、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报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鄂建设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06〕11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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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3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