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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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困境
“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传统信任机制的改变,并通过“蝴蝶效应”影响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商业运作模式等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区块链”技术的颠覆和变革。在中国,区块链技术也在迅速发展,2016年10月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上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是我国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并在白皮书中将金融业确定为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领域。
一、区块链基本概念及特征
(一)什么叫“区块链”
“区块链”一词最早是由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作为比特币提出的核心支撑技术,主要是指一串使用密码方法相关联而产生的数据块,而且各个数据块中又包含了前十分钟内比特币交易的所有信息,并以此验证信息有效性和真伪性后生成下一个区块。
“区块链”本质上就是一种用于记录及更新交易信息的数据库。传统的银行数据库是在客户账户所在的银行系统中分散记载且账户信息是互相封闭隔离的,而“区块链”则关注于去中心化网络,摒弃第三方中心的管理模式,采用分布式核算。
(二)区块链的主要特征
1.去中心化。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不再存在,开始使用分布式核算与存储,各节点的权利与义务均等,系统中所有的具备维护功
能的节点共同、同步维护系统中所有数据块。
2.开放性。系统高度透明,仅对交易方的私人信息进行加密,而区块链的其他数据则保持公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接口查询数据并且开发相关应用。
3.自动性。区块链系统中的所有节点均可以在“去信任”环境下自动安全地进行数据交换,其通过拟定的规范或协议来避免人工干预。
4.不可篡改性。验证并进入区块链后的信息将永久保存,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是无法修改的,除非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被同时控制,而这在理论上难以实现。
5.匿名性。节点间的数据交换以“去信任”环境为基础,由区块链自主判断经济活动有效性,故交易双方无需公开身份,可在系统内每个参与节点保持匿名。
二、区块链技术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现状
相比金融技术初创公司,商业银行在研发区块链方面具备监管成本低及消费者信任两方面优势,金融牌照的先天持有及长期积累的客户信誉使得商业银行的区块链应用上较技术公司更具竞争力。这种技术不仅可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可以使用,还可在银行内部使用,以R3CEV 为例,目前已经有30多家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加入该联盟,并致力于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开发与应用,以及行业标准和相关协议的制定。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参与区块链技术的投资研发,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银行内部成立区块链实验室。如花旗银行的区块链创新实验室,在开发三条区块链的基础上,命名为“花旗币”的
数字货币已经开始测试运行。第二种方式是与投资科技公司合作研发。如高盛与投资公司联手向比特币公司Circle注资,进行区块链的技术储备和探索。第三种方式是编写及发布有关研究的报告。如普华永道、安永等咨询公司发布的区块链应用的研究报告。从实际进展来看,区块链技术除个别应用开始小范围推广外,绝大部分运用尚未完全走出实验室。
相比一些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主要致力于研发构建全新的支付体系、信用评级体系、信贷业务体系、资管业务体系等方面看,我国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区块链金融的探索,仅限于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与优化系统流程、提高效率等基础层面,对区块链的布局相对来说比较谨慎。
三、目前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需要面对的监管挑战
区块链由于去中心化、开放性、匿名性和自动性等特点,在改变业务模式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新的课题和难度。但区块链与金融监管的追求目标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一致的,那就是以低成本实现金融市场的透明性、确定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对数字货币等新经济仍然做不到有效监管,面临着许多监管难点。区块链技术固然是一门复杂的技术,但更复杂的却是为了它的有效应用而需设计的各项规则。
一是数据分析的广度与深度增强。随着金融区块链的发展与应用,全网金融区块链的批量数据均需纳入监管范围。目前,对于一个作为中心化的监管机构而言,如何来面对去中心化平台的监管是监管者需
要面临的第一项挑战。同时,根据区块链中心化程度、透明性的不同,可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针对监管规则中有关交易信息披露的制度性要求,公有链的透明性、可追溯性虽然可以有效地保证其历史交易信息的易获得,但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特点又为监管者追踪交易链条以及寻找相应的加密保护密匙带来非常大困难。因此,监管者必须与联盟链和私有链进行有效的对接,以确保其业务交易数据的可审查性。
二是风险责任对象认定难度加大。传统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金融中介,而区块链的作用恰恰正是替代传统金融中介,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去中心化的组织跨越国家边界、司法边界直接将数据与相关应用部署在各区块链。这种不再存储在唯一一个特定地点服务器的组织方式,虽然与传统机构一样服务于大众,产生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被任何单一的企业、政府、个人拥有或控制。根据产品责任的法律,一个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组织的创造者必须承担所有可预见损害的连带责任。所有补偿应由创造者支付,其资金来源是按一定比例提取于组织利润形成的风险补偿基金。但是当这个组织发生不道德的行为时,由于其可能是由无数个匿名者创建的,往往难以确定谁是自治组织的创造者。除非将监管手段在智能合约中编码,否则受害者要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获取赔偿或取得禁止令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是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提高。首先,交易发生即清算的特点决定了区块链风险传播速度的大大提升,如Mt.Gox的倒闭及DAO遭受的黑客攻击对相关联的数字货币均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其次,由于区
块链的未来是与现存的金融中心化系统进行对接,因此,当区块链系统出现风险时如何迅速实现与中心化系统的风险隔离,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能力。再次,由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自动性的特点,如何将当前交易撤销、限制交易权限或进行账户冻结等中心化阶段监管手段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机制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太网的DAO币失窃事件正是由于监管手段的匮乏,促成了区块链的硬分叉,带来了金融区块链的整体信任危机。
四是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机构的协调发展任重道远。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可能一蹴而就,会有个渐进过程,这一过程也许会比较快;在其成熟前需要经历一段中心化组织机构的自我变革和去中心化组织逐步获得社会信任与认可,以及两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的发展过程。相信随着区块链理念的传播和技术的快速推进,传统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区块链平台的差别与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化。但作为监管者而言,这种模糊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传统机构与区块链平台保持着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关系。同时避免监管底线的突破,防止技术创新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而形成金融市场整体风险。
五是监管机构的自我变革。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创新,为金融市场运行模式带来了改变,传统的监管机构设置及监管手段必须与时俱进,面对其自由裁量权和影响力的下降及管理职能的深刻变革(如区块链技术使得交易即清算,则传统的交易、清算监管分离的方式无疑需合并监管,必然减少原监管岗位及原岗位工作职责,增加高科技、数据挖掘分析人才的数量),监管科技将助力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