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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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经方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企业住所:。
第三条企业的宗旨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本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本村劳动力;支援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四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资金
来源由企业投资者村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企业所有者为投资该企业的村集体组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村集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十条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
(二)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七)作出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等决议;
(八)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四) 听取和审议年度厂长(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方式和人选由企业所有者决定。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