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保山市扫黑除恶王权判决书
保山市扫黑除恶王权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为保山市扫黑除恶行动中的一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
被告人王权作为该组织的核心成员和头目,涉嫌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法院审理,本案已经查明了王权及其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对王权做出如下判决。
罪名及定性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权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聚众进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形成并组织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了犯罪行为。
2.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权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伤害,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上的损害,构成了犯罪行为。
3.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权及其团伙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多次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恐吓等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犯罪行为。
量刑情况鉴于被告人王权在本案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过自新等情节,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王权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对于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处王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对于非法拘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处王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附加处罚除上述刑罚外,本院还对被告人王权作出以下附加处罚:1.没收被告人王权违法所得及其财产;2.解散并清算被告人王权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3.取缔并清除被告人王权组织涉及的非法场所和活动;4.吊销被告人王权相关经营许可证。
法律效力及执行情况本判决自宣读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王权实施监视管束,并将其送交指定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并加强对其心理状况的关注和疏导。
保山市扫黑除恶王权判决书
保山市扫黑除恶王权判决书关于保山市扫黑除恶王权案的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及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犯罪。
我院经过审理,现将判决如下:一、王权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权以经济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依据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二、王权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王权组织成员团结一心,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实施多起暴力伤人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依据刑法第234条款,被告人王权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王权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王权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王权多次非法拘禁受害人,对其实施了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王权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王权组织成员聚集,故意制造事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秩序。
依据刑法第160条,被告人王权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五、王权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王权多次利用组织成员的威吓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获取非法财物。
依据刑法第274条,被告人王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权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及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行,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王权在犯罪后能够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其主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对其进行监管和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权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有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有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法〔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
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刑事犯罪侦查科目题库(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刑事犯罪侦查科目(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刑法(共147题)一、判断题(共49题)放火罪1、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2、犯罪分子甲潜入某机关大院宿舍楼四楼的乙家门口放火,意欲烧死乙,乙刚好外出。
大火烧起后,被住在本楼的其他人发现,将火扑灭。
甲的放火行为只造成乙家的大门损坏。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分子甲潜入某机关大院宿舍四楼的乙家门口放火,意欲烧死乙,乙刚好外出。
大火烧起后,被住在本楼的其他人发现,逐将火扑灭。
甲的放火行为只造成乙家的大门损坏。
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4、行为人焚烧的是自己的房屋,还是他人的房屋,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必要条件。
(√)5、行为人用火焚烧自己的房屋或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6、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7、投放危险物质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8、王某与李某有仇。
一日,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将一包砒霜投入李某的水杯中,李某饮用后死亡。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9、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投入村里的饮用水井中意图危害全村安全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1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投放的行为,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1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明知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
(√)破坏交通工具罪1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必须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13、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是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14、在破坏交通工具中,如行为人将交通工具或辅助设施彻底破坏,使其无法运转,不足以危及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则行为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2.02•【文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21)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21)(总分150,考试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 )A. 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 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C. 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 适用类推解释2. 2.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白糖,甲的行为属于( )A. 客体错误B. 对象错误C. 手段错误D. 行为偏差3. 3.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打成轻伤。
甲的行为属于( )A. 故意伤害罪B. 正当防卫C. 防卫不适时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4. 4.交通肇事罪在犯罪既遂的形态上看属于( )A. 实害犯B. 危险犯C. 行为犯D. 举动犯5. 5.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 )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B.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D.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6. 6.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B. 乙杀死马某一家5口人后,出门时遇到小区保安巡逻,为灭口将保安杀害,构成连续犯C. 丙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构成吸收犯D. 丁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7. 7.关于缓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缓刑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视为执行完毕的制度B.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C. 根据犯罪具体情况,缓刑考察机关可以同时禁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即使缓刑考验期满后,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8. 8.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模式基本为( )A.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B.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9. 9.甲系某公司总经理,乙是其司机。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测试题 (2)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起施行。
[单选题]A、2022年1月1日B、2022年3月1日C、2022年5月1日(正确答案)D、2022年6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依据是()。
[单选题]A、宪法(正确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
[单选题]A、总体国家安全观(正确答案)B、预防治理安全观C、标本兼治安全观D、领域安全观4.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单选题]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公安机关D、有关主管部门5.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选题]A、免予B、减轻C、从轻D、从重(正确答案)6.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由()负责执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的保护措施。
[单选题]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正确答案)D、国务院公安部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批准和组织实施。
[单选题]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国务院公安部门(正确答案)8.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单选题]A、平等互惠(正确答案)B、互不干涉内政C、实事求是D、政治互信9.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罚。
[单选题]A、免予B、减轻C、从轻D、从重(正确答案)10.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
2019.07.19快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07-182019年7月18日,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案例一:张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旨】检察机关要注重串并研判,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审核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湖北省洪湖市**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
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甲为骨干成员,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河道、河堤和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诉讼过程】2017年1月25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张某甲(未到案)、张某乙等11人批准逮捕。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初步认定该案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1104”命案)存在关联,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调整下一步侦查方向,并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1104”命案指定到洪湖市公安局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来源:2010年4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刑事行政)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林某1、林某2、林某3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抢劫,寻衅滋
林某1、林某2、林某3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抢劫,寻衅滋事,赌博,偷税,挪用公款,行贿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黑社会性质犯罪由于其犯罪手段恶劣、危害结果严重,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罪名。
该罪是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之一,因此对于犯此罪后再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应依法严惩。
正文林某1、林某2、林某3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抢劫,寻衅滋事,赌博,偷税,挪用公款,行贿案林某1,绰号“哑巴”,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1990年10月1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2年6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2年12月刑满释放。
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30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林某2,绰号“短命”、“短命景”,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1993年2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1994年10月13日因进行流氓活动,危害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2年,1996年9月11日解除劳教。
2001年5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林某3,绰号“参谋长”,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原系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枕峰村党委书记,闽侯县第14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报经福建省闽侯县人大常委会同意,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对其实施监视居住,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林锦武,别名林景武,绰号“一线天”,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规”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行政法规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B.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C.由全部的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律部门称作行政法部门D.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答案】 D2、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
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
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
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
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
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
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抢劫罪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 A3、关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9人组成B.因村主任犯罪被判刑,乙村的村民会议开会补选了村民委员会主任C.丙村村民会议授权其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D.丁村有300户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修建水利设施时,因许多村民在外打Z-无法到会,决定每户派代表参加,到会的户代表有220户,最后111户同意,通过了修建水利的决议【答案】 A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大题(共60题)一、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
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
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
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
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
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
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答案】二、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司法解释汇编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司法解释汇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2号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
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发布时间:2021-03-23T04:13:47.98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9期作者:孔得欣[导读]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分层化趋势也越发明显,刑法的治理领域向网络世界转移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分层化趋势也越发明显,刑法的治理领域向网络世界转移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扰乱互联网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的主要犯罪形式。
安定网络环境,实现互联网的长治久安,必须展开对网络黑恶势力的扫黑除恶。
要正确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必须首先把握其犯罪特征,文章结合对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研究,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主体特征、罪名特征等尽量进行了提炼。
关键词: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主体特征;组织特征:罪名特征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是网络世界催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对互联网社会的危害,不亚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对现实社会的危害。
同时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也体现出不同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既然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市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的产物,那么通过将两者进行特性对比,将有助于正确把握和认定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1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特性的对比(一)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主体特征1.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2008年1月1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黑恶势力的特征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核心因素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两个文件规定“三人以上”是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组成的形式条件。
“此人员要求的数量超出了对一般共同犯罪人数的要求,表明人数多是黑恶势力的首要危害性表现”。
①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必须符合法律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形式标准的规定,主体也必须限定在“三人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
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林场村三马架屯,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138号11户。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绰号“维维”,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任南村街南组13号,住衡阳市人民路煤炭公司家属房。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 曰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文琪、李海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纺纱厂 10号,租住衡阳市环城北路30号。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鲁军、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升,男,1962年11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中路92号,住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33号2栋801室。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立、刘玉昆,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宇,绰号“大胖”,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永州市芝山区梳子铺乡田洞村1组,租住衡阳市环城北路。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曰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5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莫社平,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军,曾用名陈X军,绰号“天猛子”,男,1977 年1月18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渣江镇丼塘村曹雅塘组,租住衡阳市石鼓区下横街。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4月27曰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1 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X春,绰号“小胖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杨老屋组13-15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因赌博,于2009年4月29曰被劳动教养一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月2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玉华乡长湖村湖光组,住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办事处团结村3组。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节,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凤X福,绰号“阿贵”,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九谋锡矿3号,租住衡阳市常胜中路。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曰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明,绰号“光头”,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水曲柳镇东煤委1组,住衡阳市环城南路苏眼井路口7楼701室。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5曰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彬榕、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回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礼宾部主管,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胜利路17号605户,住衡阳市珠晖区东江丽景小区16栋204室。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兵,男,1980年8月24曰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礼宾部主管,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龙神田路300号,住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宿舍。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孔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春晖社区53委3组华发小区4号楼2单元204室,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桂路104号嘉福苑3栋1单元302室。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鸿,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曾用名左灵,绰号“玲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曾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66号,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81号1户。
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群,化名于芬,女,1974年12月14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嵩联村张家组,住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宿舍。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涂师曾、彭正心,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X,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81号1户。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14曰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延锋,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乐X,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事部经理,住常宁市宜潭乡上洞村阳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