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项目政策汇总(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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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精神,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工作指引称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设计企业。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条(专业分包定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

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016年12月国家及地方光伏政策汇总整理

2016年12月国家及地方光伏政策汇总整理

2016年12月国家及地方光伏政策汇总整理国家政策1、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比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

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2018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四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2016-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

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风电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

同时,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通知鼓励各地继续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各类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

2、国家能源局特急文件:要求各省上报2016年增补指标需求 2017各省指标可预支2016年12月22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上报2016年光伏增补指标需求,有追加需求的省(区、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追加规模在其2017年应下达的建设规模中相应扣减。

每个省(区、市)追加规模最多不超过100万千瓦,超过50万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达其新增建设规模。

在弃光超过5%的地区,除了国家已下达的2016年建设规模以外,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通知》指出,使用追加规模的项目必须符合今年12月31日前确定能够并网,或者目前已经实质性开工且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并网。

追加规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分配。

《通知》还提出,2016年12月31日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者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及以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纳入2016年光伏年度建设规模。

按照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管理相关规定,对2016年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取得明显降低上网电价效果的黑龙江省、湖北省各奖励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万千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东府办〔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府办〔2016〕64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和科技服务,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

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科协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选择相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管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收集申报材料、协助市科协对项目的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五条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让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通过开展科技服务,让学会发挥智力人才优势,服务企业创新、产业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东府〔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1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东发改〔2017〕77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2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广东省能源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2─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七日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扩大融资渠道,确保向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公共交通;(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

第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负责提供。

除以上方式外,根据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自身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其它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争获得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东府办〔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十九条“留住骨干人才”中的“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个、6个和3个名额指标,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并每人每月可获2000元的住房补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

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助提供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 2012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 亿美元,内资项目自 2012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2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东府[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6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担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依照规定程序列入市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务、环保、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征地拆迁管线迁移费用,以及项目筹建中所发生的贷款还本付息支出等。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包括市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市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镇街包括32个镇(街)及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等市属产业园区。

镇街财政包括镇街本级财政收入及使用镇街财政资金、镇街国有资产进行融资所得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及项目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镇分摊原则:(一)涉及全市功能布局,服务全市范围,需由市统筹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项目基本功能、标准部分的投资。

(二)涉及跨区域(多个镇街)功能布局,需由市统筹,主要服务于该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与镇街财政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并在项目中明确市财政与镇街财政投资比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东府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东府办〔2016〕1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筹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深化环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坚持系统精准治污,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治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下降,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率稳步提高,为2018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环境基础;到2020年,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再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环境面貌,力争2019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实体)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展示应用项目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的非公益性科研项目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研用地规划为“科研设计用地(C65)”,不适用于其他用作教育的用地类别(C61、C62、C63、C64)。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第四条科研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使用类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拟出让科研用地的使用类型进行明确。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市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

第五条利用科研用地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其地价标准参照不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执行,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均遵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5号)执行(上述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东府[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

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

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东府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战略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包括:(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五)完善城市道路网、公路、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其它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东府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具体举措。

为更加合法合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名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章项目确定阶段第四条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市重大办每年10月初开始征集全市下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各部门、镇街(园区)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谋划储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主导支柱产业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完备各项前置手续并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充实优质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基本条件:新引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增资扩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部分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产业成长性好、投资效益高的优质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可增补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东莞市2016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东莞市2016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83600
16970
0
0
0
0
0
16970
0
381
381
0
0
0







2014年7月
2016年12月 (一期)
沙田-虎门 港
120000
29270
0
0
0
0
0
29270
0
674
674
0
0
0







2014年4月
2017年12月
沙田-虎门 港
98000
10000
0
0
0
3000
0
7000
207
207
0
0
0







2014年6月
2017年1月
沙田-虎门 港
657000
25000
0
0
0
25000
0
0
0
744
300
200
0
0

/
/




2015年10月
2018年10月 (一期)
沙田-虎门 港
20
陆域堆场及陆域配套设施 ▲虎门宏业货柜码 2个5000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1000吨级件 、装卸设备、一期A引桥 头迁建项目 杂货泊位。 。 新开工项目(2个)
制表时间:2015年12月
用地规模(亩) 预计 已落实 总用 指标 地量 总量
96151
28215 1581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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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发明专利或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外领先
每年八月
评审一
批,
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10人 左右,有
效期至
2020年12
月31号
水平 2:硕士以上或副高以上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 60岁以下 3:引进后在莞连续工作5年。还应满足以下之一 1)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和工艺起重大关键作用 2)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以上职务 3)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4)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5月10号6月12号 (2017)
仪器设备不低于300万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本科以上学历占研发人员不少于30% 研发费用不少于销售额3%
7
科 技 局
规划财 务科
1:要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
东莞市 重大科技项目
5月15号6月16号 (2017)
2:注重成果转化(2年内要有销量,不要求太 大)
经 19 信

自动化 改造项目
2017年6 月30日 市政府常 暂无
务会议
投入总额10%,最高2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经 20 信

智能化 改造项目
审议通过 了
《打造智 暂无 能制造全
投入总额20%,最高400万(莞产设备最高6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30%,最高6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1)授权: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10
科 技 局
知识产权 促进科
第二批专利 申请资助项目
7月21号8月1号 (2016)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实审: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发明专利申请。 (3)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市户籍
居民
外观专利授权资助每件5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 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经 21 信

智能制造 示范项目
生态链 财政资助 实施细则 暂无

投入总额30%,最高800万(国产设备最高1000万) 倍增计划企业:投入总额40%,最高1000万 获得市级奖励,大岭山按1:0.5配套奖励
22
商 务 局
贸易促 进科
广东省出口 名牌企业认定
5月26号6月26号 (2017)
1)出口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 2)在出口地区已经注册商标
(1)授权: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国内发
2
科 技 局
知识产权 促进科
第一批专利 申请资助项目
2月20号3月28号 (2017)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实审: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国内 发明专利申请。 (3)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市户籍
居民
3
科 技 局
评审后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资助: 创新启动资金100万 创新奖励资金100万
人 力 27 资 源 局
人 力 28 资 源 局
东莞市 “首席技师 培养计划”
2015- 没有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2020年, 55周岁以下,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
每年100 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刻苦钻研具有绝招绝技
3月15号- 2)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新,并且取得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平均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1名带头人+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 3:团队成员博士或正高级占50%以上 4:有较高创新性,有项目产业化经验
5:引进后在莞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被评为A类团队:1000万立项资金 被评为B类团队:800万立项资金 被评为C类团队:500万立项资金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的“两化”融合项目。
在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产。
1: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
14
经 信 局
技术进步 与质量科
省级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 造方向)项目
3月14号3月27号 (2017)
资的比例不低于60%;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 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 项目
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 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
科技服务。)
市研发费用补助:一般为2-3万 不超过50万 科技创新券:倍增企业每年最高50万
团队要求:
12
科 技 局
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 办公室
引进第五批 创新科研团队
11月22号 1月24号 (2016)
2、上年度节能考核为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 位
17
经 信 局
技术进步 与质量科
组织申报2016 年度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事后 奖补资金
8月18号9月15日 (2016)
1、项目在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完工 2、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需有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 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知识产权 促进科
东莞市 专利奖项目
4月1号-5月3号 (2017)
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 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 科技与知 4 技 识产权服 加计扣除
局 务管理科
5
科 技 局
高新技术 发展及产 业化科
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4月7号- 加计扣除采取(“先备案 后核查”) 4月30号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
(一)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 (二)属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上年度节能考 核结果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元; 通过省清洁生产协会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 产企业的,
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
经 信 局
节能与循 环经济科
3月 5月 能源管理中心 8月 11月
(2017)
1、通过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
年度评奖不超过40项 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专利金奖:20万 不超过10项 专利优秀奖:10万 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 不超过5项。
2016年度通过加计扣除少交税款65.2万元
2015年-2017年政策
重新认定: 奖励10万
6
科 技 局
产学研结 合科
广东省工程 技术研究开 发中心
(2)硕士、中级职称人才年龄不超40岁;
(3)博士、高级职称人才年龄不超45岁。
4、已落户东莞。
1:本科或初级职称 6000元 倍增计划企业:市级12000元 大岭山镇6000元
2:硕士或中级职称 1万元 倍增计划企业:市级2万元 大岭山镇1万元
3:博士或高级职称:2万元 倍增计划企业:市级4万元 大岭山镇2万元
科 11 技

市研发费用补助: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
市级企业研 究开发财政 补助和科技 创新券后补 助申报
科技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 倍增计划企业
(科技创新券在有效期(一年)内可用于向已经根据《 11月1号- 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办法》备案登记的高校、科 11月30号 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 (2016)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研究开
2015年以后,无复审,均需重新认定
4月10号6月2号 (2017)
满分100分,70分以上获得认定 1:知识产权 30分 2:成果转化 30分 3:研发管理 20分
4:企业成长性 20分
外观专利授权资助每件5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 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
13
经 信 局
信息化推 进科
2017年东莞市 信息化专项资 金
1月17号3月31号 (2017)
(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 理(SCM)等项目,即符合国家《工业企业信息 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
事后奖励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100万
1:境外展会:2万-4万 2: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 最高50% 4万
ISO1400系列 最高50% 4万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最高50% 4万 3:境外专利申请:50% 最高10万 4:境外商标注册:50% 最高3万
1:收购国际品牌:50% 最高500万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50% 最高200万 3:品牌境外宣传推广:50% 最高100万
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贯标试点 企业申报
8月30号9月8号 (2016)
1、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 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2、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 境 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 等;
两化融合贯标 省级奖励50万元 市级奖励25万元 (倍增计划企业 市级奖励50万元,大岭山镇奖励25万 元)
23
商 务 局
贸易促 进科
外贸中小 企业相关项目
6月30号7月12号
2016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017) 2016年7月1号-23017年6月30号所发生的费用
24
商 务 局
贸易促 进科
企业品牌 培育项目
6月30号- 在广东省注册,有出口资格 7月12号 (2017) 2016年7月1号-23017年6月30号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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