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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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

批复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号:桂国税发[1997]67号

发布日期:1997-2-2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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