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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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4.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局:(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附件4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自主承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最新8

自主承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最新8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被执行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场所)
重庆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
房屋性质
□非住宅□农村住宅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
产权相关信息
□有不动产证/产权证□无不动产证/产权证
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本申请人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已取得合法手续,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依法须经房屋安全鉴定的,已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鉴定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如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无条件搬离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3、在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农村住宅的,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油烟污染、异味污染、废气污染、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音污染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扰民或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可编辑修改word版)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可编辑修改word版)

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
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
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
请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 址
申请说明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样式)(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正面)(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背面)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范文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范文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范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相关说明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时,由申请人签字;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盖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按照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地址填写,无产权证明,按照实际情况描述,地址细化到门牌号;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承诺书经营场所承诺书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经营场所承诺书,欢迎阅读。

经营场所承诺书1拟以位于的房屋,产权人为(名称或姓名)xx:,房屋性质:xx ㎡,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经营场所承诺书2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

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并使用标准地名。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三)经鉴定为危房的;(四)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五)依法做出的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六条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场所内的,提交租赁(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四)自然人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
我公司 (市场主体名称) 原为住所 (经营场所) 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现因经营需要,已将住所 (经营场所) 变更至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为确保我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公司提供以下承诺:
1. 我公司在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前,已依法对原住所 (经营场所) 进行了公示,并确保新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我公司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将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3.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市场主体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XXX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拓展: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承诺书是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一份承诺文件,旨在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也需要及时提交变更承诺文件,以确保其登记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的变更往往与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业
务发展有关。

变更后,市场主体需要遵守新的住所 (经营场所) 要求,例如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考虑变更后的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业
务发展需要,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承诺如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__x__月__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3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41、__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备注:1.《承诺书》只在市场主体设立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

2.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
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变更登记
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承诺书经营场所承诺书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经营场所承诺书,欢迎阅读。

经营场所承诺书1拟以位于的房屋,产权人为(名称或姓名)xx:,房屋性质:xx ㎡,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经营场所承诺书2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月日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XX派出所东面”。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处登记许诺书 1 / 1经营性市场主体住处(经营场所)登记许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处(经营场所)房子权属房子性质 □自有 □租借 □非住所 □住所本申请人现就住处(经营场所)登记作以下许诺:1、申请登记的住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质状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均真切、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处(经营场所)不属于违纪建筑、危险建筑等不可以用作住处(经营场所)的房子。

3、法律、 法例规定应该经有关部门赞同方可在住处 (经营场所) 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许诺在获得有关赞同证或赞同文件后再展开经营活动。

4、在市政府宣布的赞同在住所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之外, 申请住所作为住处 (经营场所)登记的,许诺已经过有益害关系的业主赞同。

5、申请登记的住处(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许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赔偿的依照。

6、自觉接受领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宅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看管部门对住处(经营场所)应该具备特定条件,或许利用非法建筑、 危险建筑、 私自改变房子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 并担当由此惹起的全部法律结果。

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 许诺依照看管部门要求实时依法办理住处(经营场所)的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

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察管理部门对住处(经营场所)登记状况的监督管理,并担当因住处(经营场所) 的实质状况与工商登记不符合、提交虚假资料或许采纳其余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得登记所惹起的全部法律结果。

申请人(署名或盖印)年 月 日注: 1、本文书合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建立登记、住处(经营场所)更改登记。

2、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建立登记时, 本许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公司签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订(签订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署名,签订人为公司或其余组织的,由公司或其余组织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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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保证不从事对厉害关系人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1、申请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承诺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县(区)禁设区域、禁限行业规定的场所,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承诺在相关征收、拆迁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来自照不作为征收、拆迁的补偿的依据。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已阅读并执行以上承诺事项。
签字:(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吉林省长春市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申请人已知晓《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
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承诺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身健康、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及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音、水等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做出如下承诺:
6、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7、市场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抽查、投诉、举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违反本承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污染扰民情形,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停止营业或搬迁。拒不履行承诺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该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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