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及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标[2002]135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总则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二、城市绿地分类2. 0. 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 0. 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 0. 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 0. 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 ---------- 公园绿地面积(m2);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分类规划_绿地分类标准
分类规划绿地分类标准:按照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将城市绿地分为五大类,依次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和其他绿地G5。
1、公共绿地1.1、规划原则:(1)在普遍绿化基础上重点建设居住绿地;(2)公园类型尽量全面,布置新型、具有时代特色;(3)居住绿地与乡镇绿地结合;(4)突出沿街公共绿地(带状绿地)的景观特色;(5)大、中、小绿地形成体系,并以中、小型绿地为主。
1.2、各类绿地的规划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及街旁绿地5大类。
(1)专类公园:利用其已有的地形、地貌、植被,采用自然与规则相结合多种组景和造景的设计手法,丰富其园林植物种类,布置相应的设施,即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创建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体系,使其具有系统性、技术性、阶段性、持续性、安全性等特征。
体现城镇特色,四季有景,让游人有步移景异、赏心悦目、自然流畅的舒心体验。
区域性公园的绿地率≥75%。
规划区域性公园有一处,即植物园,总面积约为0.69平方公里。
(2)滨河公园:利用现有的东湖水系,规划改造其现有景观布局,使之成为两院地区具有鲜明特色的滨河景观公园。
各景区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形成既有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的人造景观,又有展现自然山水、人们活动的自然、人文景观。
园内建筑应以一层为主,采用现代风格,造型新颖别致,富于动感,色彩明快。
滨河绿地结合河流,充分利用其狭长地形,因地制宜,采取自然布局方式,沿河设置休闲、观赏设施,通过亭、榭、廊、座椅等小品的点缀,突出山水及环境的自然风貌、四季物象,形成临水风光带,滨河公园以自然景观为主,建筑易采用传统形式,应端庄、古朴、大方,与其环境相协调并融为一体,为沿河风光带添光加彩。
园区绿化应不小于75%。
规划面积约0.23平方公里。
用地分类及城市绿地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7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解决农民的生活、生产安置用地根据其特征分别划入相应用地。
3.2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3.2.4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8章城市绿地8.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8.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
8.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一、定义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是根据城市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和制定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分类体系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等。
3.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等。
4.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等。
5.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停车场用地等。
6.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三、技术要求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对各类用地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这些技术要求旨在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这些标准和要求,以实现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一、定义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是根据城市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和制定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分类体系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等。
3.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等。
4.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等。
5.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停车场用地等。
6.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三、技术要求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对各类用地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5讲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
1986年第一次全国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全 国1/4位缺房户、无房户、生活不便户 (人均小于4M2、老少三代同堂、成年未 婚男女分不开等)
我国住宅建设投资比例的发展 1949—1978年 1979—1989 1991 0.78% 1.0% 3.67%
2000 > 5%
根据联合国的标准,正常投资比例为5%,小 于3%时,是会出现住宅问题的临界点。
国际居住标准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孙中山 最低标准:每人一个床 文明标准:每户一套房 舒适标准:每人一个房间 豪华标准:每人一套房 现在我国正朝着舒适标准努力, 争取每户一套房,每人一间房。
住宅制度的改革
• 个人购房: 1997年:20% 2002年:95%以上
2、城市居住用地的组成 (1)城市居住区的类型 – 按所处位置分类 • 城市型居住区 城市功能用地的一部分,相对集中的居 住用地,与城市其它功能用地相连, 不含居住区以上级公共设施 • 独立工矿型居住区 独立性较强,与城市其它功能用地距离 较远,含有部分居住区以上级公共设 施(医院、商业服务、公园等)
3、城市居住用地的选择 (1)自然地质条件
不能存在地震、洪水、滑坡、崩塌、沙
土液化等自然灾害的隐患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尽量选择通风和
向阳的坡面
应当尽量少占高产农田和不占基本农田
保护区
(2)周围环境
自然环境
• 接近水面、森林,将人文景观组织到居住区中 • 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功能用地环境 • 与工业区的关系 • 与对外交通的关系 • 与公共设施的关系 建筑环境 • 城市小气候 • 高层建筑群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土地十大分类
城市土地十大分类
我国城市土地均为国家所有。
城市用地按用途类型大致可划分为十类:
1.生活居住用地
生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建筑用地、街坊道路、庭院绿化用地以及各项附属设施用地。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主要指工业生产用地,包括工厂、动力设施及工业区内的仓库、交通线、防护地带等用地。
3.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是指城市交通运输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用地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飞机场等用地。
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通常指设置公用设施和工程构筑物的用地,包括水源地、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消防站、各种管线工程及其构筑物、防洪堤坝、火葬场及墓地等用地。
5.风景游览区用地
风景游览区用地包括城市风景区、游览区、园林绿地以及各种名胜古迹用地。
6.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为全体城市居民服务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花园以及城市林荫道绿地等。
7.文教卫生等公共用地
文教卫生等公共用地主要指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体育机构、医疗卫生以及为整个城市服务的商业用地等。
8.道路广场及仓库用地
道路广场及仓库用地主要指城市主干道、广场、停车场以及专门用来存放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料的仓库用地。
9.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通常指各种军用设施、监狱、看守所以及自然保护区等作特殊用途的用地。
10.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指不属于以上所列项目的其他城市用地,包括市区边缘的菜田、苗圃、果园、牧场等地以及城市内不易划出的零星用地。
城市的功能性质和建设规模不同,城市用地的构成也各不相同。
分析城市土地时应区别对待。
感谢您的阅读!。
CJJT-85-201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节选
G11
综合 公园
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 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 务设施的绿地
规模宜大 于10hm2
G12
社区 公园
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 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 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 绿地
规模宜大
于Ihm2
G13
专类 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 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一
G133
历史
名园
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 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
G134
遗址
公园
以重要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形 成的,在遗址保护和展示等方面具 有示范意义,并具有文化、游憩等 功能的绿地
一
G135
游乐 公园
单独设置,具有大型游乐设施, 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 比例应大于 或等于65%
G139
不再重复 参与城市建 设用地平衡
RG
居住用地 附属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配建绿地
一
AG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附属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的绿地
——
BG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附属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
MG
工业用地 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一
WG
物流仓储用 地附属绿地
物流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一
EG12
森林公园
具有一定规模,且自然风景优美 的森林地域,可供人们进行游憩或 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绿地
——
EG13
湿地公园
以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和多样化 的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具有生态 保护、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 休闲等多种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 设施的绿地
绿地系统规划
4.救灾通道 是灾害发生时城市与外界的交通联系,
也是城市自身救灾的主要线路。城市救灾通道的
规划布置,是城市防灾规划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的内容之一。主要救灾通道的红线两侧应规划有
宽度为10~30m不等的绿化带,对保证发生灾害时
➢ (四)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既要有远景的目标,也 要有近期的安排,作到远近结合。
➢ 四个结合:即点(公园、游园、花园)、线(街道绿 化、游憩林荫带、滨水绿地)、面(分布广大的专业
绿地)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重点与一般相结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 l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布局应该把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
——道路绿化景观意向图
38
13
哈尔滨与部分国内城市绿化水平比较(2002年数据)
14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秦岭淮河以北
15
第三节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布局
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布局的原则
➢ (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其他部分的 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
➢ (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因地制宜,从实 际出发。
➢ (三)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均衡分布,比例合理, 满足全市居民休息游览的要求。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2)
Ag3——防护绿地面积(m2)
Ag4——附属绿地面积(m2)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Go 3
12
四、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计算
➢ 4. λg=〔( Agl+ Ag2+Ag3+Ag4)/ Ac〕╳100% 式中λg——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2) Ag3——防护绿地面积(m2) Ag4——附属绿地面积(m2) Ac——城市的用地面积(m2)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修订根据XXX《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本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绿地分类和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调整绿地大类、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附属绿地中类、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以及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XXX负责。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XXX。
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总则为了统一城市绿地的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除执行本标准外,绿地分类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应遵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2011,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和广场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
绿地应按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进行分类。
绿地类别应使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来表示,并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表2.0.4-1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其中大类为G1,中类包括G11、G12、G13,小类包括G131、G132、G133、G134、G135和G139.这些绿地包括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等多种功能的公园绿地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绿地,以及动物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不同类型的绿地。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还有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如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
这些绿地除了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外,还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65%的游园和带状游园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2m的绿地。
2.0.4-l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EG1
风景游憩绿地
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EG11
风景名胜区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游乐公园
单独设置,具有大型游乐设施,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65%
G139
其他专
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主要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以及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名胜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65%
EG3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区域设施指城市建设用地外的设施
EG4
生产绿地
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XG
附属绿地
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EG19
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除上述外的风景游憩绿地,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园、遗址公园、地质公园等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城市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分的依据,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指导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建设用地可按照用途划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
居住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小区、宅基地等;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建设的土地,包括工业园区、工业厂房等;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特殊用地是指具有特殊用途的土地,如交通用地、绿地、水域等。
其次,城市建设用地还可按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定的要求划分为城市建设限制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预留区等。
城市建设限制区是指城市规划中对城市建设有一定限制的区域,一般包括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可以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城市建设用地预留区是指城市规划中预留用于未来城市建设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发展边界、城市功能拓展区等。
最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还应考虑土地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因素。
在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要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划分城市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总则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3.0.4-3)式中λg——绿地率(%);Ag1——公园绿地面积(㎡);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中国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详细版)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 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
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 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 (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
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 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 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 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 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 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 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 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 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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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7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
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解决农民的
生活、生产安置用地根据其特征分别划入相应用地。
3.2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
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
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3.2.4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第8章城市绿地
8.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8.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
8.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
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8.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8.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8.1.4的格式汇总。
备注: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hm2,现状人口__万人;
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hm2,规划人口__万人;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hm2。
8.1.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应大于10平方米,绿地率应大于4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8.1.6 都市区内各片区之间的绿化指标差距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指标》中的相关规定。
8.2 公共绿地
8.2.1 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和街旁绿地。
8.2.2 公园内部用地的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的相关要求。
8.2.3 街旁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65%。
8.3 生产防护绿地
8.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8.3.2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
8.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8.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其宽度
不得少于30米。
8.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8.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8.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为300~800米的卫生防护带。
8.3.3.5 在城市各组团之间应设400米~800米宽的组团隔离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
园林建筑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8.4 附属绿地
8.4.1 单位附属绿地
8.4.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
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8.4.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4章4.4条的有关规定。
8.4.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5章5.5条的有关规定。
8.4.1.4 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8.5.1.4的规定。
8.4.1.5 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不宜占用耕地,不得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球场内禁止建造别墅、宾馆等经营性房
地产项目。
高尔夫球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4.1.5的规定。
8.4.2 道路广场绿地
8.4.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
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8.4.2.2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准则
(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
(3)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严格保护。
(4)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置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5)城市道路绿化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8.4.3 道路绿带
8.4.3.1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8.4.3.2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8.4.3.3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等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路侧绿地可辟为街旁
绿地,其中的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8.4.4 广场绿地
8.4.4.1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适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30-40%,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8.4.4.2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以突出地方特色
和地方历史文化内涵。
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
8.4.4.3 街道广场绿地率≥65%。
8.5 其它绿地
8.5.1 凡划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
工造林。
8.5.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有关规定。
8.5.3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
坡地开山采石、挖山取土,毁林伐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