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及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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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7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
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解决农民的
生活、生产安置用地根据其特征分别划入相应用地。
3.2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
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
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3.2.4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第8章城市绿地
8.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8.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
8.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
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8.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8.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8.1.4的格式汇总。
备注: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hm2,现状人口__万人;
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hm2,规划人口__万人;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hm2。
8.1.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应大于10平方米,绿地率应大于4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8.1.6 都市区内各片区之间的绿化指标差距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指标》中的相关规定。
8.2 公共绿地
8.2.1 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和街旁绿地。
8.2.2 公园内部用地的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的相关要求。
8.2.3 街旁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65%。
8.3 生产防护绿地
8.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8.3.2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
8.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8.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其宽度
不得少于30米。
8.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8.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8.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为300~800米的卫生防护带。
8.3.3.5 在城市各组团之间应设400米~800米宽的组团隔离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
园林建筑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8.4 附属绿地
8.4.1 单位附属绿地
8.4.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
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8.4.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4章4.4条的有关规定。
8.4.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5章5.5条的有关规定。
8.4.1.4 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8.5.1.4的规定。
8.4.1.5 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不宜占用耕地,不得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球场内禁止建造别墅、宾馆等经营性房
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4.1.5的规定。
8.4.2 道路广场绿地
8.4.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
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8.4.2.2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准则
(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
(3)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严格保护。
(4)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置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5)城市道路绿化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8.4.3 道路绿带
8.4.3.1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8.4.3.2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8.4.3.3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等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路侧绿地可辟为街旁
绿地,其中的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8.4.4 广场绿地
8.4.4.1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适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30-40%,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8.4.4.2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以突出地方特色
和地方历史文化内涵。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
8.4.4.3 街道广场绿地率≥65%。
8.5 其它绿地
8.5.1 凡划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
工造林。
8.5.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有关规定。
8.5.3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
坡地开山采石、挖山取土,毁林伐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