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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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 al b e ) 又称《 oyo Pry ySa , r t 鹿特丹规则 》 t ot dm ( eR t ra h e
Rl) ue 。该规则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无单 放货问题做 出了一 s 些新 的规定 , 从而使 提单 的“ 提货 凭证 ” 能被 弱化 , 功 承运
利益 , 承运人应有权及时交货包括在某些情况下无单放货 。
《 鹿特丹规则》 4 条规 定 了“ 签发可转 让运 输单 第 5 未
证或可转让 电子运输记 录时的交付 ” 。按字面意 思理解该 条应 当适用于 以下两种 情况 , 即签发 了不可转让 的运 输单 证或没有签发任何运输 单证 。在第二 种情况下 , 由于 根本 不存在运输单证 , 当然只能无单放货 。至于第一种情况 , 从 第4 5条 的标题来看 , 并未 明确是适用于签发不可转让运输
运人有义务按照单证 的要求将 货物交给 收货人 , 同时承运 人也应得到一种保 汪 , 即在航 程结束后 能够处理货 物而不
应 被 迫 承 担 因继 续 保 管 货 物 而 造 成 额 外 费 用 和 风 险四。 因 此 , 了 尊 重可 转 让运 输 单 证 的合 同功 能 , 衡 船 货 双方 的 为 平
任。此种新规定有其积极 的意义 , 也存在 着诸 多不成 熟和不完善之 处。在 这一 问题 上 , 国应保持 谨慎 的 态 但 我 度, 切不可盲 目移植《 鹿特 丹规则》中的新规 定。 关键词 : 鹿特 丹规 则》; 《 无单施货 ; 新规 定; 动因; 内容 ; 反思 中图分类号 : 12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 号:0 8— 9 6 2 1 )2— 18 0 D7 9 A 10 7 6 ( 00 0 0 1 - 3
的起 草者 在 无 单 放 货 问 题 上 做 出 了大 胆 的 尝 试 , 以期 能 够
无单放 货是指未凭正本 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 为 … 。在 当前 的海 运 实 践 中 , 单 放 货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造 无 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中有海运欺诈、 其 从业人员 缺乏风险意识等不 良因素作 祟 , 而实践 的客观需要 也是 然
20 年 l 0 8 2月 1 1日, 联合 国大会 审议 通过 了《 联合 国
全程或部分海 上 国际货物 运输 合 同公 约》 U idN t n ( nt a os e i
C n e t n o o ta t rt e I tr ain lC r a e o o s o v ni n C n rc sf h n en t a a r g fGo d o o o i
《 鹿特丹规 则》 签发不 可转 让 运输 单 征 ( 将 如记名 提
单 ) 的无单放货做 了细化 , 时 根据 是否在 单 征上载 明交货
时 必 须 提 交单 证 而 适 用 不 同 的规 则 。
证, 而无须严格凭单放货 。至于可转 让运 输单证 , 联合 《
国贸法会秘书处对 运输 法草案 的说 明》( / N./ .l A C 9 WG 1/ I WP 2 ) .1 对此类 单证 的无单放 货也 给 出 了理论 上 的支持 。
《 海牙规则》 《 、 海牙——维 斯 比规则》和《 汉堡 规则 》
对无 单放货 问题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 国做法也 不尽 相 同。 各 可是 , 在当前 的海运实 践 中无单放 货 已成 为了一个不容 忽
人在某些条件下可 以无单放货并 无须承担责任。
一
、
新规定产生 的动因
视的问题 。实践的 发展和理 论 的支持促 使《 特丹规 则》 鹿
21 0 0年第 2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01 2 0
( 总第 7 ) 7期
Jun l f el g a gA m ns a v ar Istt o o t sA dLw ora o i n j n d iirt eC de ntue f li n a H o i t i i P ic
(u o 7 S N. ) m 7
论《 鹿特 丹规则》 中的无单放货 问题
李伯轩
( 中国政法 大学 国际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0 8
摘要: 当前 的海运 实践 中, 在 无单放货现 象普遍存在。为 了解 决这一 问题 , 鹿特 丹规 则》 变 了过去将凭单 《 改
放 货 作 为承 运 人 一 项 强 制性 义务 的做 法 , 而 允许 承运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以无 单 放 货 并 无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法律 责 反
1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 证 , 未在单证 上载 明必 须提 . 但 交时的有双重 功能 , 它既是一项名
副其实的运输合同也是 一份所 有权文 据, 且这 两种功 能 并 都应得到尊重∞。可转让 运输 单证是 所有 权文 据 , 持单人 必须能够依靠此单证所 提供 的保 障 , 该持单人也 许 已经 为 货物付 了款或者 已经为货物提供 了资金以换取该 单证上 的
个重要 的方面 , 从保障交易便利的角度 出发 , 某些情况下
的无单放货确实情有可 原。从 理论层 面上来看 , 有学 者 曾 指 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能流转且托运人 的交货指令是确
定的 , 因此承运人 只要在 目的港将货 物交付 给能够 证明 自
己身份 的收货 人就算履 行 了根据 托运 人的指 令交 货 的保
一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长期 困扰 理论 界和实务界 的这一难题 。
二 、 规 定 的 内容 新
《 鹿特丹规 则》 无单放 货问题 的新规 定出现 在第九 对
章“ 货物交付” 涉及签 发不 可转让运输单证 时的无单放 中, 货和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 的无单放货两个方 面。 ( ) 一 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 征时的无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