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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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的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的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正式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施工、管理、监督、监理、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初验工作报告,报请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工作,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进行。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质疑。工程验收的具体时间、参加单位及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档案管理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水利部、省等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档案管理验收可结合全部工程竣工初验一块进行,但必须吸收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初步验收委员会,并对档案工作做出明确评价。

七、移民迁占验收,由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及地方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

第八条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各验收阶段要相互衔接。单元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原始资料为依据;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及原始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由直接参加监理、设计、施工人员为骨干进行;其它阶段验收均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签证为基础。对已验收签证部分,一般不再复验。

第九条各验收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应由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商解决。主持验收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成员中有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各验收阶段的遗留问题,应记入该项工程签证或鉴定书中,各单位应按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在下一验收阶段进行检查或补验。

第三章单元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单元工程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布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若干个层、块、段确定的。通常是由若干工序完成的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当确定的每一个单元工程按设计和施工要求全部完成后,即可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组织质量评定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三检制”,认真做好各种表格的填写工作,并负责将验收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有关资料保存好,做为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待全部工程竣工后,再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连同其他文件资料一并交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四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的基础,应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是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均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全部填写完成且签字认可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完成后,可按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国家或部颁技术标准,评定该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二、鉴定该分部工程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签证文件正本不少于三份,暂由监理单位保存并进行汇总,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当单位工程全部完成,所有分部工程全部验收且质量均达合格以上等级,各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均已处理完毕,即可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是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一般不再验原始资料,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监督、检测等有关单位汇报;

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完备;

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四、对工程遗留问题及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载入工程验收鉴定书中,并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落实;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六、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前一般应先进行初验,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可参照全部工程初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正本不少于七份,除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管理运行、施工单位各一份外,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阶段验收工作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办理,其成果是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六章全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应按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组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竣工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一、审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竣工资料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二、检查工作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三、解决历次验收中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和工程缺陷;

四、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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