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9版与2019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更新解析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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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程计量的定义: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 核验(原定义为“已完成工程”)。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了重新定义
• 8、注意区分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概念:
•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
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
• 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
发工程暂停令,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 (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2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 (3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
• (4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十一、新规的工程延期与延误条文中,对原规范的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 1、新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
本内容:
•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
定;
•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
满足分批动用或配套动用的需要, 阶段性施工进 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
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
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
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
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
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
任。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1、监理工作应遵循事情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 •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
• (原条文为: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
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 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 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八、新规的进度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十二、新规的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条文中,对原规 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
进行以下工作: •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
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 (3 )、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
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
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 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
• 5、注意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 6、监理规划的定义: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
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定义为“指导性文件) 。
职责;具有工程类注 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监 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
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 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
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计价方法或价款。
十、新规的费用索赔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
主要依据: • (1 )法律法规; •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 (3)工程建设标准; •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 (5) 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
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
八、新规的进度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五、新规中监理人员职责的增减内容:
• 1、总监职责新增: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 2、总监职责不能委托给总监代表履行的,由原来的5项增加为8
项,分别新增:
• (1)、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
预案;
• (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
指出并向专监报告) 。
六、新规中,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新要求:
• 1、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要求更明确:
• (1)、监理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原为:应具有
可操作性);
• (2)、监理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原为:应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 2、新规中,删除了“监理规划编制依据的相关内容”。 • 3、新规中,对监理规划的编制内容重新进行了细分(不
合同争议的意见。
完毕
•谢 谢
谢谢!
过与原规范相比,基本一致,大同小异)。
六、新规中,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新要求:
• 4、新规中,重新明确了应编制监理细则的工程项目范围:
•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
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原为: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
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
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总监理 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
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 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 程材料已落实;
•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7、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 面报告。
• 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
科学;
• 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
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 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
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 年)。
•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
别依据已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审查内容之一:安 全生产许可文件”,就是对“原规范中的审查内容之一: 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的具体化。
•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
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新增条文) 。
七、新规的质量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 5、新规中,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基本没变化,个别依据已
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专
项施工方案”,就是对“原规范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
一:技术资料”的具体化。
七、新规的质量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 1、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 2、新规中,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基本没变化,个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原为“签发工 程竣工报验单)
• (3)、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新规中监理人员职责的增减内容:
• 3、专监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 (1)、检验批(新明确)、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均由专
监负责验收;
• (2)、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 (3)、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 (4)、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 4、监理员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 (1)、进行见证取样(原为:进行旁站) ; • (2)、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原为:发现问题及时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 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 5、针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已签发监理通知或工
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 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针对2019版与2000版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的 更新解析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 2019-04-15
一、新规范的总则中,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主 要依据
• 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二、新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 监理的准则
• (原规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九、新规的变更处理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针对涉及工程变更费用和工程影响,要求专
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以为总监评估提供依据:
•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 2、新规中,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
十、新规的费用索赔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2、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
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 核验(原定义为“已完成工程”)。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了重新定义
• 8、注意区分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概念:
•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
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
• 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
发工程暂停令,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 (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2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 (3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
• (4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十一、新规的工程延期与延误条文中,对原规范的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 1、新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
本内容:
•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
定;
•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
满足分批动用或配套动用的需要, 阶段性施工进 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
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
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
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
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
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
任。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1、监理工作应遵循事情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 •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
• (原条文为: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
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 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 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八、新规的进度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十二、新规的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条文中,对原规 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
进行以下工作: •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
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 (3 )、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
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
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 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
• 5、注意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 6、监理规划的定义: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
作的纲领性文件(原定义为“指导性文件) 。
职责;具有工程类注 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监 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
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并非一 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
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计价方法或价款。
十、新规的费用索赔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
主要依据: • (1 )法律法规; •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 (3)工程建设标准; •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 (5) 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
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
八、新规的进度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五、新规中监理人员职责的增减内容:
• 1、总监职责新增: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 2、总监职责不能委托给总监代表履行的,由原来的5项增加为8
项,分别新增:
• (1)、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
预案;
• (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
指出并向专监报告) 。
六、新规中,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新要求:
• 1、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要求更明确:
• (1)、监理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原为:应具有
可操作性);
• (2)、监理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原为:应具体、具有
可操作性);
• 2、新规中,删除了“监理规划编制依据的相关内容”。 • 3、新规中,对监理规划的编制内容重新进行了细分(不
合同争议的意见。
完毕
•谢 谢
谢谢!
过与原规范相比,基本一致,大同小异)。
六、新规中,对监理规划和细则的新要求:
• 4、新规中,重新明确了应编制监理细则的工程项目范围:
•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
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原为: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
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
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总监理 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
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 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 程材料已落实;
•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 7、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 面报告。
• 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
科学;
• 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
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
三、新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 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
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 年)。
•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
别依据已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审查内容之一:安 全生产许可文件”,就是对“原规范中的审查内容之一: 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的具体化。
•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
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新增条文) 。
七、新规的质量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 5、新规中,监理细则编制的依据基本没变化,个别依据已
进一步具体化:如“新规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一:专
项施工方案”,就是对“原规范中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之
一:技术资料”的具体化。
七、新规的质量控制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 1、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 2、新规中,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基本没变化,个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原为“签发工 程竣工报验单)
• (3)、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新规中监理人员职责的增减内容:
• 3、专监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 (1)、检验批(新明确)、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均由专
监负责验收;
• (2)、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 (3)、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 (4)、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 4、监理员职责中,进一步明确或新增了下列内容: • (1)、进行见证取样(原为:进行旁站) ; • (2)、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原为:发现问题及时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 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 5、针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已签发监理通知或工
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 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四、新规新增了“基本规定”章节,其中重 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针对2019版与2000版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的 更新解析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 2019-04-15
一、新规范的总则中,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主 要依据
• 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二、新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 监理的准则
• (原规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九、新规的变更处理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1、新规中,针对涉及工程变更费用和工程影响,要求专
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以为总监评估提供依据:
•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 2、新规中,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
十、新规的费用索赔条文中,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 进行了修改或具体化:
• 2、新规中,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
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