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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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赣府发[2000]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6

【实施日期】2000.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赣府发〔2000〕14号2000年5月1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增强我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竞争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主要任务

(一)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转制的方式可以多样,应从实

际出发,自主选择。有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部分或成建制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成为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有的可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制任务,2001年1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原则上与技术开发类同步,少数院所经批准可于2001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

(三)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类和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应实行企业化转制,有的可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服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院所,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上述各类改革,原则上于2001年底前完成。

(四)省属农业类科研院所改革可分步到位。2000年完成内部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任务,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结构调整可按照社会公益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科技服务类和技术开发类三种不同类型划类定位、明确任务、确定规模、优化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技术开发类和科技服务类转制任务。社会公益类除少数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外,都要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到2003年基本完成跨部分、跨地区的战略性结构重组,初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三大类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

(五)把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于2004年之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若干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此类中心的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我省经济、社会当前和今后

发展对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需求;2、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作为依托;3、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实行优秀人才和优势学科(专业)综合集成;4、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运行和管理。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2、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完成转制工作的次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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