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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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9]5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9]5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9〕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我厅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卫生厅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从2009年起,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要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范本1一、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具备国家助理医师资格或持乡村医生证,经征求村委会同意,通过卫生院业务考核合格,由卫生院聘任,聘期为一年。

二、村卫生室设置,必须达到甲级本卫生室的标准,房屋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三室分设(治疗室、药房、观察室)。

三、村卫生室必须承担计划免疫、妇幼、计划生育工作及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五统一管理。

四、凡聘用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与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认真做好病员登记、传染病登记及其他的各项登记,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报告。

六、村卫生室必须接受村委会及卫生院的监督,卫生院每季度对卫生室进行一次督查,一年两次考核。

七、做好本村群众的预防保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工作任务,搞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八、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和医疗法规,遵纪守法,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九、乡村医生补助费按年终考核得分多少及所承担的工作量一次性发放。

十、对工作不认真、服务态度差、群众反映大的不予聘用,并取消执业资格。

村卫生室管理制度2一、传染病管理制度1、根据防病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上级____部门做好主要传染病的疫点处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2、深入村内进行巡诊,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加强传染病管理,按季节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到全程、适时、足量。

4、做好以除害防病、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管水管粪为重点的爱国卫生、饮食卫生、学校卫生、幼托卫生及职业危害等的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5、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指精神病、结核病、恶性肿瘤)及眼病、牙病、性病、老年保健的造册登记,并进行系统管理,定期随访,做好记录。

6、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溺水、外伤事故的发生。

2024年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例文(2篇)

2024年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例文(2篇)

2024年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例文为____《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落实医改中提出的“政府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根据省卫生厅____《江西省____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____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一)掌握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办法,纠正药物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培养临床合理用药习惯,同时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____号)的要求,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

(二)了解和掌握重性精神病防治相关知识。

(三)提高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应试能力。

二、培训对象全市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形式及学时安排乡村医生培训为三个项目____项内容(详见下表)。

培训总学时为80学时,分为集中培训和临床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72学时采取理论授课或视频学习,临床培训8学时。

实践技能项目由县级培训基地分批组织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

注。

合理用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按照厅农卫处印发《____年江西省乡村医生重点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四、培训考试考核与登记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参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训对象每年参加在岗教育培训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为25学分。

完成培训80学时并考试合格者,授予25学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培训的内容、形式、学时、考试成绩,培训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并且,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____号)文件精神,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五、培训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乡医培训集中授课、安排实践技能和考试考核工作。

江西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价标准(试行).doc

江西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价标准(试行).doc
(1)依法设立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未按时申请校验,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诊疗科目,多或少一个诊疗科目,发现一例扣1分;超范围执业,每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发现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本项不得分。
2.合理布局
7
1.村卫生室产权公有。
2.行政村人口2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
3.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分开。
4.环境温馨,符合卫生学要求;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
(1)无产权公有村卫生室扣5分
(2)每少1平方米,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3)少设一个室扣1分,1个设置不合要求酌情扣分;
(4)室内环境较差,不符合卫生学要求扣1分,未体现保护患者隐私要求扣1分。
(1)迟报、漏报或报告率每减少5%扣1分;
(2)未参与相应的管理扣0.5分,未做好相关记录扣0.5分。
8.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2
1.筛查患者,对高危人群进行生活方式指导;
2.开展随访每年至少4次;
3.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健康检查
(1)本底资料掌握不全面扣1分;
(2)随访少于4次,扣1分。
9.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3)张贴文明用语,乡村医生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得1分;
三、公共卫生服务(24分)
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
1.村域内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0%;
2.健康档案要保证完整、安全。
(1)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电子建档率每降低5%扣1分;
(2)档案保管设施未达到要求扣1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16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16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8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药目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具处方时,参照本《用药目录》执行。

二、《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用药目录》范围。

三、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药物;儿童慎用喹诺酮类药物;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输液项目,必须遵循《江西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字〔2005〕18号)的规定。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学习《用药目录》,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对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须依法查处。

六、《用药目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用药目录》,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2024年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江西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水平,江西省制定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卫生水平:通过提供健康宣教、预防接种、卫生检查等服务,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卫生习惯。

2.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在农村建立完善的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卫生防控能力。

3.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引入现代化医疗设备和先进的卫生技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项目内容1.建立农村卫生服务站:在每个乡镇建立农村卫生服务站,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卫生宣教。

2.提供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加大农村疫苗接种力度,提供免费的预防接种服务,保障农村儿童的健康。

3.开展健康宣教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知识,加强农村卫生习惯的养成。

4.建立卫生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医生和患者进行信息查询和管理,提高服务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5.推广现代化医疗设备和技术: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四、项目实施机构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和协调工作。

2.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负责项目的落地执行和具体服务。

五、项目实施步骤1.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等。

2.加强宣传和宣教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项目的意义和目标,并提供相关健康知识。

3.设立农村卫生服务站:在每个乡镇设立农村卫生服务站,配备医生、护士等人员,提供基本卫生服务。

4.推行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加大疫苗供应力度,提供免费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疫苗接种的宣传工作。

5.组织健康宣教活动:通过举办听课、讲座、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

6.建立卫生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农村居民的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健康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赣府厅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2010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ﻫ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不仅负责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

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50具以上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消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栏),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ﻫ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ﻫ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赣卫农卫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

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卫生室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乡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建立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养老生活补贴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省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目标在全省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减轻农村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同步推进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新机制。

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每个行政村安排1所村卫生室,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个月内到位。

四、实施内容(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规范药品购销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配送企业或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送到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验收药品后,将药品签收单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上报的药品签收单进行审核后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货款结算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功能任务 (3)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5)第四章人员配置及管理 (7)第五章业务管理 (11)第六章财务管理 (14)第七章保障措施 (15)第八章奖励处罚 (16)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和服务范围,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政府、社会团体、村集体等举办、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和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指导全区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规划,并负责全区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区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自治区和市级设置建设规划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行政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行政村卫生室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财社[2009]5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一)制定考核细则。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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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

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

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2000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江西省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适宜技术推广、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地要全面执行我省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障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三)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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