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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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27[500×17%÷(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6.62万元[29.13-22.51(万元)]。
案例2: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
=99.1-22.97=76.13(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185[150×(1+17%)÷(1+11%)]<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7万元税[76.13(万元)-29.13(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