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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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
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元)。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甲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乙方以技术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七条新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有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双方同意甲方享有2名董事席位,乙方享有1名董事席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第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源自文库无正文)
甲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以下称之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新公司的所在地为,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经营公司,采用先进的管理,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出资。
第十条双方同意,投资方对新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新公司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
第五章 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
本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就共同出资成立
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享有相关权利。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新公司留存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董事长、监事的选举,按双方的约定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协议双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双方签订的《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比例双方另行约定,或按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股东在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第四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
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元)。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甲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乙方以技术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七条新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有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双方同意甲方享有2名董事席位,乙方享有1名董事席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第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源自文库无正文)
甲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以下称之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新公司的所在地为,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经营公司,采用先进的管理,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出资。
第十条双方同意,投资方对新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新公司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
第五章 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
本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就共同出资成立
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享有相关权利。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新公司留存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董事长、监事的选举,按双方的约定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协议双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双方签订的《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比例双方另行约定,或按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股东在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