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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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第1篇】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申请人:董现民,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xx901196807xx0053。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20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xx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第2篇】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在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四、被继承人xxx的妻子x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x和女儿xxx。xxx自xxx死亡后未再婚。x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x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
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附:遗产继承公证办理相关知识
一、遗产继承公证办理条件。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的分割和债务问题。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在公证书中注明,也可以另纸公证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达不成协议的,仍可办理继承公证,此时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可以先用遗产偿还后再继承,也可以将债务分摊给各继承人,在继承后由各继承人分别偿还。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公证处拒绝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
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申办材料:
1、死者(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台湾同胞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影印件、户籍誉本复印件、华侨、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复印件)身份资料。国内居民提供已经派出所注销登记的户口簿正本、身份证复印件。
2、死者结婚证原件(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和死亡证原件。
3、遗产依据(如银行存折、存单、房地产权证或楼契、股票或股票存折等)、国内居民提供正本、境外居民正本或复印件都可。
遗产合法继承人必备以下证件资料:
1、境外如有遗产管理人(死者配偶)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出生证(境外居民可带复印件)、户口簿正本。
2、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国内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境外居民可到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也可到所在国的公证人所或律师所办理,但必须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生效,港、澳居民可到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所办理。
3、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