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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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

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

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

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

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

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

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

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

术措施。

第四条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

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

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

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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