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1.公费医疗应以预防为主,遵循优先保障、合理安排和控制费用的原则。
2.严格执行限制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条件1.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按规定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医疗制度,按医生的诊疗意见和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诊治。
第四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1.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
2.在接受本校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作岗位原因染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制度管理1.本人在医院就诊前,需前往所在院系人事处办理公费医疗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治疗结束后,应提供病历、指导医生的医嘱、门诊处方或住院医疗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并通过院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和备案。
3.因重大疾病开支过大的需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1.本人自行支付后,根据规定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2.公费医疗报销依据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先行垫付,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报销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七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1.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由各院系推荐的医院和医生进行考核。
邮电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XX邮电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完善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在原《XX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院字(1999)第7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的基本原则,保障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医疗、用药,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节约开支,控制公费医疗经费的超支现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下分别简称“教职工、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定点医院1.校内:门诊部。
2.本市综合性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XX市鼓楼医院、XX 市第二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X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XX市第一医院、仙林社区医院。
3.本市专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XX 市口腔医院、XX市胸科医院、XX脑科医院、XX市儿童医院、XX市妇幼保健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4.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XX市中医院。
5.离、退休人员增加可就近诊疗的定点医院: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XX市红十字医院、XX市建邺医院。
三、就诊办法(一)医疗适用范围人员本市就诊1.门诊: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患病一般应先在校门诊部就诊,确有困难者可就近诊疗。
就诊一律凭学校统一印制的医疗证和本人公费医疗病历,凡未带本人医疗证和公费医疗病历者医疗费自理。
2.急诊:符合急诊条件,需就近在本市医院急诊,可视为经批准转诊,但须留存急诊证明、病历、发票等就诊资料,资料齐全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
复诊者须回校门诊部。
急诊时立即转为住院治疗(含抢救)者,应委托他人在2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回校门诊部办理转诊和住院的审批手续。
3.转诊:一般应经校门诊部医生批准后方可到本市定点医院就诊。
定点医院不能医治的特殊疑难病症,由该医院出具证明,再经校门诊部主任批准后方可转至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报销。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费医疗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保障参
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分类保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及
退休人员。
第五条公费医疗保障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治疗、预防保
健服务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公费医疗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公费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具体支付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立医疗费用审核制度,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监督管理机制等,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后〔2008〕4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南师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公费医疗△管理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11月24日印发南师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落实《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使有限的医疗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针对现行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在1998年3月颁布的《南京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使用版本所有享受公费医疗的本校各类人员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取消原南师大在职教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备用金。
二、公费医疗承担比例原公费中的“★”药品,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10%。
(二)危重病人急危重病住ICU等监护病房,各种监护费5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5天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20%;离休人员10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10天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10%。
急危重病人不能进食需使用脂肪乳、氨基酸、水乐维他等营养剂者,需办审批手续。
5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5天按70%报销。
(三)各类人员确因抢救急需使用的超范围药品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离休人员和肿瘤病人按70%报销,退休人员按60%报销,在职人员按50%报销。
每支药品超出10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相应上浮10%。
(四)经医疗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长期住院病人(1年以上)和住康复医院的病人,其床位费、护理费、康复训练费、康复治疗费等均需自理,药品费按定点医院标准报销。
(五)公(工)伤须经江苏省公(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人事处下达批文。
与公(工)伤有关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100%,其它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报销。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
南京工程学院文件南工医(2003)10号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院党委“稳定、融合、改革、创业”的工作方针和“一校一制”原则,统一学院医疗制度、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现将《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003.1.13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落实院党委“稳定、融合、改革、创业”工作方针,根据目前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统一学院医疗制度,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并为实施国家医保改革方案作准备。
第一条基本办法实行统筹医疗和个人帐户制度第二条资金来源一、统筹医疗基金1、按全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指生活补贴)总额的10%提取,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独列项。
2、统筹医疗基金用于拨付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个人帐户以外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二、个人帐户资金(一)在职教职工按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1%,划入个人帐户并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在职教职工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上年度国家规定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总额比例,从学院统医疗基金中年初一次划入个人帐户:1.35岁以下(含35周岁)4%2.36-50岁(含50周岁)5%3.51岁以上6%(三)退休教职工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上年度本人退休费及生活补贴总额比例,从学院统筹医疗基金中年初一次划入个人帐户:1.65周岁以下7%2.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8%(四)离休教职工不设个人帐户,凭医疗卡就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职工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划分教职工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出个人帐户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具体个人支付比例如下:1.在职工个人支付比例表:教职工个人帐户的当年节余,转入次年个人帐户,并与次年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累计使用。
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
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
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
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
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药大办字[2003]159号
药大办字[2003]159号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和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本办法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并报校务会议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2003年10月30日)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法》(卫计字[89]1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费医疗应实行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以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学校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留职停薪人员和被外单位借用或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离休人员,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同志。
(三)退休人员,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同志。
(四)学生,系指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属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见第五章。
(五)统筹医疗,适用于父(或母)在本校工作,其子女系本市城镇户口者,其他户口者一律不适用。
1、独生子女14周岁前不收取统筹医疗费。
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工作,按南京市规定,其子女医疗费由双方单位按“男单女双”的原则轮流负担。
本原则亦适用于以下各条。
2、 14周岁至18周岁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交统筹医疗费150元。
3、配偶为在读硕士、博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我校非正式职工等特殊情况,其子女可在不由我方负担的年份内参加统筹医疗,每人每年150元。
配偶已亡故或离异未再婚且法院判决抚养子女的本校教职工,其子女可视作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
4、按计划生育指标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14周岁以前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其余的子女可参加统筹医疗,费用为每年150元。
职业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在保证教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本着减少浪费,堵塞漏洞,国家、集体、个人适当承担部分医疗费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费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在职职工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2%,单位从工资总额中拿出6%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纳的2%和单位6%的一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为操作简便,我院确定教职工(不含离休人员)按月随工资发给一定的医疗补贴,学院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
职工生重病需住院时,要办理住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院,学院报销其部分医疗费,未经批准住院的学院不报销其医疗费。
二、医疗费补贴标准30岁以下职工:工资总额的1%;30-39岁职工:工资总额的2%;40-49岁职工:工资总额的4%;50岁(含50岁)以上职工:工资总额的5%。
三、住院就医1、职工生病住院原则上到以下指定医院就医:曲阜市市直各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市精神病医院、日照市市直各医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日照市东港区中医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
2、曲阜校区教职工到指定医院就医,需学院卫生所所长同意,曲阜校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签批,在职职工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日照校区教职工到指定医院就医,需财务审计处处长签批,在职职工还要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生病住院,原则上到指定医院就医,到省内非指定医院就医者,需持县以上医院转诊证明,院长签批。
到省外医院就医要严格控制,学院研究,院长签批。
4、定居外地的离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当地乡镇、县、市地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为指定医院。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1、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年度内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保障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公费医疗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公费医疗基金1. 基金来源: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医疗待遇1.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2. 药品报销:职工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比例报销。
3. 特殊医疗:对于重大疾病或特殊治疗,需经单位审批,可提供额外医疗补助。
第四章医疗服务机构1. 定点医院: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特殊情况除外。
2. 转诊制度:对于定点医院无法提供的医疗服务,职工可申请转诊。
第五章报销流程1. 报销申请:职工需填写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2. 审核流程:由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报销材料真实有效。
3. 报销时间:报销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报销、滥用医疗资源等。
2. 处理措施:一经发现,将追回不当报销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1. 解释权: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2. 修订: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单位实际情况,本办法可适时修订。
3.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申请表- 定点医院名单- 医保药品目录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免费下载】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并通过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逐步完善我省的公费医疗制度。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把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医院工作任务之一和文明医院的考核内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主人翁思想,纠正和抑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瞀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
(详见下表,单位:元)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
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
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2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3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军区总院肾科、市第一医院心脏科和市中医院肛肠科。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四条学院将为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五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第六条教职工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特殊补贴,以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健康与生活。
第七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药品费用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八条学院将通过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平台,对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报销。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选择第九条学院将建立一支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医疗选择。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学院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需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方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医疗费用进行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医疗费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教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公示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确保教职工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选择以及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2023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2023】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2023年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23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23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东南大学文件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4〕36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现将《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4年2月24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为满足教职工的医疗需求,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宁人社〔2013〕141号)及《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宁社险管〔2013〕78号)等相关规定,对《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一、在原有用药目录基础上,新增用药范围364种(详见附件1)。
享受东南大学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新增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离休人员按100%报销,其他人员按50%报销。
二、乳腺癌(HER2阳性)患者需使用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经由我校公费医疗规定所指定医院中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药――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可报销70%,每年限报6瓶。
三、恶性肿瘤患者需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经由我校公费医疗规定中所指定医院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可报销70%,每年限报9盒;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可报70%,每年限报3盒。
四、恶性肿瘤患者需使用生物免疫治疗(江苏省医保诊疗目录2010版范围内)的,可报70%。
—2—五、为方便我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就近就医,特作以下调整:在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四家三甲医院中选择1家就近就医,免办转诊手续;在东南大学校医院、南京市公立二级非营利性(详见附件2)综合性医院中任选1家作为门诊就近就医,免办转诊手续。
如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仍按东南大学公费医疗规定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凭其本人委托书,可委托其亲属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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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138 号)、江苏省、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和《南京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2000 年)等文件,结合近几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实行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医疗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各类人员基本医疗(基本检查、基本治疗、基本用药)的需求,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医院。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医院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医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计财处、人事处、工会、医院各单位领导组成。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在编教职工(留职停薪人员除外)和离退休人员;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统筹医疗适用于我校事业在编、统招脱产的博士后人员和非编人事代理教职工的18 周岁以下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就诊、急诊、转院规定第六条享受本办法的各类人员在校医院就诊,凭贴有本人免冠正面一寸近照加盖校医院公章的医疗卡或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医疗卡或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第七条校外定点医院15 家,分别是: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钟山医院)、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
第八条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受本校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至定点医院诊治时,必须经校医院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可到定点医院就诊,每张转诊单原则上只能使用一次。
未经批准在外就诊者费用自理。
各类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实行先全额交费,再回校医院审核,按规定报销。
为方便年老体弱教职工就医,我校年满70 周岁及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免办转诊手续。
第九条急诊病人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含一级)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须出具急诊病历、发票及治疗费明细单,在可报销的范围内按定点医院报销一次,复诊须回校医院或定点医院就医;急诊并立即转入住院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5 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条学校公派在外地工作(》6个月)的人员,需凭人事处证明,事先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暂时注销在本地使用医疗卡)。
教职工因公在外地发生急诊,应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和接诊医疗单位急诊挂号单、病历、发票,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居住(》6个月),需凭老干部办公室或人事处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外出期间停止享受校内和本市内公费医疗待遇,返校后需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医疗关系接续手续。
外出半年以内在外地公立医院就医按外地医院比例报销。
第四章医药费报销规定第十二条药费报销规定各类人员的门诊药品报销的范围及比例:《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
自费药品为超出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及其丙类药品。
第十三条按《药品管理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门诊当天处方实行限额限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情况14 天量(或最小包装量)。
正常门诊时校医院各科室仅能开具本科室执业范围内用药;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
第十四条特药管理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校医发【2016】12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门诊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报销规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门诊一般检查费、治疗费当天累计额自付比例如下:恶性肿瘤病人,因肿瘤病情治疗需要,定点医院检查费自付20% 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检查按照正常比例报销;其他疾病检查按照正常比例报销。
院士、离休人员等一般检查费、治疗费100%艮销。
第十六条材料费报销规定各类人员一次性单个材料费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费用自理,超过500元以上的单个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组织、高价医疗材料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个人自付50%第十七条大型治疗项目报销规定各类人员的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搭桥、X -刀,丫-刀,体外震波碎石、心脏激光打孔、微波治疗、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各种内窥镜手术、超声乳化、血浆置换、充氧、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等个人自付50%第十八条慢性肾衰肾透析病人,其透析费自付10%离休人员免付。
第十九条院士、离休人员特殊材料费、大型治疗项目费参照中组部(1990)5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苏办【2003】31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各类人员在南京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就诊的西医诊察费,报销每人8元/次、9元/次;中医辨证论治费,报销每人10元/ 次、12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公立医院的方便门诊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住院费报销规定1、各类人员住院医疗费以上住院医疗费是指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产生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等的总费用,不含床位费。
第二十二条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三级医院住院标准:1、下列人员享受150元/日标准。
院士、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
2、下列人员享受80元/日标准。
享受副厅(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离休人员。
3、其他人员享受50兀/日标准。
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标准:40元/日、30元/日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不含出诊费、诊察费、监护费)、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察)按照治疗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类人员住ICU、CCU等监护病房,监测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报销70%院士、离休人员、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按100%报销。
第二十五条各类人员器官或组织移植时使用的各类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防治部门确诊职业病的人员,可凭有效证明,到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登记,针对本病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费全额报销。
其他疾病按正常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二等乙级及以上的伤残人员,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二等乙级以下的伤残人员,其伤残部位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余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南京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费用报销规定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无痛人流除外),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药物流产费用、建小卡、产后随访的所有费用自理。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分娩,其分娩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执行。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儿童统筹医疗管理第二十九条儿童统筹医疗1、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按“男单年女双年” 的原则轮流负担。
丧偶者,其子女医疗费由一方负担。
2、教职工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册情况每年审核1 次,由人事处提供审核后的职工名单,校医院负责审核独生子女名单。
3、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就诊的自付比例和报销范围与在职教职工相同,享受至18 周岁,18周岁之前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4、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不收取统筹医疗费,14周岁至18 周岁每月收取10 元统筹医疗费;双胞胎、多胞胎,14周岁以下每个孩子每月收取20元统筹医疗费,14周岁至18 周岁每月收取30元统筹医疗费;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第二个孩子出生后,14 周岁以下的孩子每月每人收取20 元统筹医疗费,14 周岁至18 周岁孩子每月每人收取30 元统筹医疗费。
第六章自费医疗项目第三十条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及《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费用。
1、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住康复医院、养老院的费用。
2、出诊费、特需诊查费、会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护理费(离休人员除外)、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消毒费、心理咨询费、心理治疗费、点名手术治疗附加费、运动治疗费、磁热疗法费、经络导频疗法费、各种健康检查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和加工费等。
3、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微量元素测定、变应原测定、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费、运动治疗费、娱乐治疗费、精神心理卫生、各种健康稽查费、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辩证施膳指导、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整容、矫形、近视眼纠正手术,弱视治疗、配镜(包括验光费)、性病治疗、健康美容手术治疗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如: 配拐、畸形鞋垫、肾托、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子宫托、人造肛门袋等。
口腔治疗的材料、口腔正畸、正颌、种植、镶牙等诊疗项目,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5、各类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用,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
就医路费、救护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药房自购药品一律自付。
6、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尸体料理费等。
属于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7、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及抢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