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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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国防教育课程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和学生军事技能训练(2—3周),以及国防教育其他活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必修课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性,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指导检查,确保国防教育课落到实处。每3年至4年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是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国防教育课程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置军事教研室,主要负责国防教育课程教学组织与保障、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职称评聘、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其他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考核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研室人员配置由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配备应与本校其他公共必修课人员配置相同。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八条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九条国防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下同)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必须按照必修课管理办法进行授课和技能训练,并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按教学课时数设定学分,学生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体系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活动三部分,其内容以《大纲》规定为主。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 个学时,设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设2-3学分(若训练3周,按课时应设3学分);国防教育活动纳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应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和个别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共同承担(以专职教师为主)。
第十二条军事理论教学是国防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学校可在完成《大纲》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国防知识专题讲座,积极开展其他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军事教研室要加强国防教育教育教学、教师队伍、教学科研和教师培训等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学校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严把计划、备课、试教、授课等重要环节。军事理论教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理论教学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国防教育课程教学课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应以学生掌握军事技能的程度为主,结合作风纪律养成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要选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推荐的优秀教材,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国防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评价、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省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高校国防教育学术研究和课题立项评审,学术交流,编写学生国防教育课程教材等工作。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其他公共必修课教师配备原则和计划配备专职国防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国防教育教师是国防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其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其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和学校任课教师的学位水平。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师资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分层次对专职国防教育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深造,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国防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教能力。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系列,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评估内容;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教学保障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应当足额配置。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每2至3年对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及国防教育活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