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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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穗府[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二)低侏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
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

鉴于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可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其成员;
(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上述“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2005年5月16日)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关于将全省170万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据当年新增应保人数、已保人数及财政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足额安排低保补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省财政对14个困难地区和恩平市城镇、农村低保资金按省确认数的30%和5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

二、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在人民银行国库新设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各级财政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于每年6月30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各地历年结余的低保资金要以《2005年第一季度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况统计表(续表二)》中低保资金结余数为准,一次性全部转入新设的“低保专户”。

低保资金转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也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各地“低保专户”开设情况和低保资金拨入有关凭证,要经财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盖章,由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统一上报。

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

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

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广州市政府自2017年起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

根据最新的标准,广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得到相应的提高,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2017年广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城市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低收入家庭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保障金,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根据新的标准,广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覆盖更多的城市居民,包括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这将有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政府的帮助和支持。

除了提高标准金额外,广州市政府还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生活保障金。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生活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此外,广州市政府还将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通过发放生活保障金、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自我脱贫。

这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广州市2017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将有助于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减少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广大低收入家庭能够积极申请生活保障金,充分利用政府的帮扶政策,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实现自我脱贫,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希望广州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帮扶力度,确保每一个低收入家庭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号】粤民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粤民发〔2020〕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地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

三、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时间制订发布并补发,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
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7日。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范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0〕399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监察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确定。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按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低保金和各项社会救助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调整所需资金,并做好核算与拨付工作。

第五条市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本市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每周向市民政局提供价格监测分析资料和本市物价有关数据。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定期对本市低保对象的基本食品结构进行抽样调查及统计,并负责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的相关数据,按月提供给市民政局。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第八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在4%以下时,维持现行最低保障生活标准。

(二)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时(含6个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1.市民政局应依据有关数据,及时对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结果进行复核;3.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2019年,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了新的调整,这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来说,意义重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过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9年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根据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2019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这意味着城市低收入居民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保障金,从而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其次,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针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2019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得到了适当的提高。

这将有助于改善农村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此外,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还包括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注。

针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也对其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适当的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不仅仅是一项政策的调整,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民生保障的重视。

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了解到他们的权益。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而个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关注身边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总的来说,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共同努力,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穗民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行分类救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在救助有效期内,每月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计发生活补助金,并随低保金一同发放:(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二)无子女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三)患重大疾病人员(能提供有效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人员,不重复计发生活补助金。

二、本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收入总额可作相应扣减:(一)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个人的就业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其中,就业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予以扣减;(二)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个人的养老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其中,养老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该扣减额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数额;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数额)予以扣减。

三、按本通知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广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广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广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家庭成员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收入较低,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家庭。

针对低收入家庭,广州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首先,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等方面。

根据广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此外,家庭的人口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也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重要参考指标。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家庭才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相关扶助政策。

其次,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主要包括经济补贴、医疗保障、教育资助等方面。

政府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

此外,低收入家庭的成员也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和教育资助等相关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医疗和教育权利。

再次,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政策还包括就业培训、社会关爱等方面。

政府会通过开展就业培训项目,帮助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提升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从而改善家庭收入状况。

同时,社会各界也会积极开展关爱活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最后,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走出困境,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总之,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帮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

希望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社会的关爱,让每一个低收入家庭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希望。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穗府令[2015]12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保障、卫生和计生、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温国辉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54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对《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等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将《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修改为“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第四条中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修改为“市房地产测绘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修改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粤民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

2021年全省四类地区最低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增幅按不低于3.5%确定,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

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

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

三、确保上半年完成提标任务。

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附件: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3月10日附件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单位:元/人月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粤民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最低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和5%,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

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强化低保标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等社会救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等社会救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
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民规[201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穗民规〔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提高,从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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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政府规章《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办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4年11月1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反映或提交的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2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2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2)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公益服务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单位(服务地点、管理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上岗时间等);(二)具体服务内容;(三)具体每月的服务时间安排;(四)考勤制度和考勤表;(五)服务地点及转移记录;(六)服务表现及评估。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到指定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报到。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向保障对象介绍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纪律、违反服务纪律的责任等,为保障对象提供培训或指导。

保障对象接受培训或指导的时间视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具体服务内容和具体每月的服务时间安排进行调整。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为保障对象提供每月不少于70小时的服务时间安排,为保障对象的'请假、缺席等情况提供调整空间。

第十七条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社会公益服务手册》的考勤表,并由保障对象当面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参加对象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表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保障对象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表现进行服务评估并记入《社会公益服务手册》,在保障对象低保待遇有效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报送区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以终止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一)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或停止的;(二)被认定可以免除社公益服务的。

服务终止后,保障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又符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继续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因病或因事临时不能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益服务单位请假。

经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同意的,可暂不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保障对象未获许请假又不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视其服务缺席并记入考勤记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穗府办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

鉴于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可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其成员;(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上述“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之月起,对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已建成住宅(拥有住宅所有权或部分产权)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每户按1950元的标准实施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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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5年5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

第八条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指数、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的变动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政策宣传、对象发掘、家庭状况综合评估、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与民政部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持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但经常居住地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与家庭成员户籍均不一致的,应当在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家庭财产和收支情况等相关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三)如实申报家庭月平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四)授权和配合区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家庭全部收入的总和平均到6个月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一)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二)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四)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因自然灾害原因政府给予的补贴;(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长寿保健金、残疾人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八)城乡居民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养老金;(九)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十)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有价证券等;(二)房屋;(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不予受理:(一)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二)有骗保记录,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无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的;(三)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事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止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核对与认定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认定。

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申请人,在受理其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酌情给予实物或者现金帮助,并如实登记入册备查,实行账目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业情况。

公示期为7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在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启动民主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居民代表等参加,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

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三)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四)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有关家庭财产总额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章保障待遇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领取现金补贴;(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本市分类救济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从认定之日的当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每次享受保障待遇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期满需要重新申请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但家庭全部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可以不重新申请,仅提供复核材料。

第二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新就业后,在重新核算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本人就业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后,对超出部分可以减半计算。

每个家庭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且每年度仅可以减免一次。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书面决定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一)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费出国旅游的;(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四)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六)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当本市物价总体水平涨幅达到本市规定的临时价格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提出变更或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及时报请区民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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