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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现价 行权价(行使价) 取消价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1个看涨 期权 (call)
2个看跌 期权 (put)
敲出障碍 (knock out barrier)
客户拥有1份看 涨期权,有权以 一固定的行权价 买入固定数量的 某种股票
银行拥有2个看跌期权, 客户的看涨期权
行权价与客户的看涨期 在股价触及合约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举例:KODA合约以行权价16.56港元为中心,可以分 成两种情形: 情形一 当股票市价高于16.56时,客户行权而盈利,市 价越高,盈利越大。但当市价升至一定幅度时(通常为 Leabharlann Baidu约当日市价的103%-105%),敲出障碍条款被激活, KODA合约终止。
情形二 当股票市价低于16.56时,银行行权而获利,客 户则相应地发生损失。由于对于股价下跌没有设定敲出 障碍,因此,客户的损失呈现无限开放的状态,股价下 跌越多,损失越大。另一个对客户不利的因素是,由于 银行行权而卖给客户的股票数量是客户行权时买入数量 的两倍,因此,客户遭受损失的速度要快于盈利的速度。
实质是客户卖出了该股票的看跌
KODA合 约
期权,只能期待股票持续上涨。
现实中,银行与客户签订KODA当日确定的买入股 票的行使价往往比现价低10-20%,因此,客户往往有 初始盈利,但当股价升过市价3-5%时,合约就自行取 消了。相反,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 吸纳股票,并承担差价损失。
融资合同
银行与客户事先签订授信协议,当客户在 KODA合约期内购股资金不足时,可以在授信 额度内进行透支。
以信用方式购买股票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 行为。
现实中,2008年金融海啸的冲击,导致众多股票 被腰斩,甚至跌到只剩零头。以信用交易方式购买股 票的投资人不仅将自己投入的本金赔光,还会欠下银 行的贷款。
(1) 以某一股票为基础资产。
(2)
客户向银行买入1份股票看涨期 权,同时向银行卖出2份股票看 跌期权。
KODA合约
(3)
(4)
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行权价相同, 通常为签约当日股票市价的79%93%,即客户通常获得相对于签约 日市价7%-21%不等的折扣。
合约期限通常为一年期,也有三个 月、六个月等较短的期限。
KODA血洗大陆富豪
1 KODA事件回放 2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3 KODA交易中的三组法律关系
4 KODA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5 结语
1、KODA事件回放
(1)KODA是什么 (2)KODA事件背景及经过 (3)KODA事件高潮 (4)KODA事件结果
(1)KODA是什么
KODA是香港近年流行的一种复 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英文名为KnockOut Discount Accumulator,国内翻译为 累计期权。它可以和外汇、股票、石 油期货等挂钩,通常和约的期限为一 年。KODA要求投资人承诺按照事先 固定的价格在未来一年中持续买入某 一种股票。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综上所述,KODA是一个银行 与客户订立的远期合约,其中组 合了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敲出 障碍等不同权利义务因素,综合 效果类似于客户向银行卖出了作 为基础资产的股票的看跌期权。
3、KODA交易中的三组法律关系
KODA合 约
融资合同 质押合同
高风险的信用交易方式
KODA合约主要内容
质押合同
在KODA信用交易中,作为担保物的往往 是客户在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以及履行 KODA合约所购买的股票,二者共同构成了 对银行融资的质押品。
股票充当质押品最大的问题就是价值的波动性。 当股票市价下跌时,质押品价值减少,作为质权人 的银行往往会出售股票质押品(即“斩仓”),以 偿还贷款。这可能导致客户的帐户中股票、现金都 不复存在。
权相同,即银行有权在 中事先规定的取
股价低于该行权价时, 消价(即“障
按照该行权价向客户出 碍”)时失效,
售双倍数量的股票
称为“敲出”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KODA有四个特性:
买入股票的行使价往往比现价低10-20% 当股价升过现价3-5%时,合约自行取 消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吸纳股票 合约期一般为一年,投资者只要有合约金额 40%的现金或股票抵押即可购买
(2)KODA事件背景及经过
自2007年年底以来,受金融海啸的 影响,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股市在 内,全球资本市场都处于暴跌状态,许 多曾经投资香港金融衍生品——KODA的 投资人,按照之前固定的高股价持续购 入股票遭受了极大损失,纷纷遭到到银 行追债。
(3)KODA事件高潮
2009年4月,新加坡星展银行(香港)在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内地居民郝婷(化名),要求偿 还9265万港币。而客户则控诉银行欺诈,号称将自 己帐户中的8000多万港币拿去买股票,最终却不见 任何股票和现金,反而还倒欠银行9000多万。然而, 当投资者向内地及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时,却吃了 个闭门羹。投诉无门的大陆投资者无奈之下成立了 “香港银行受害者联盟”,开设了“打折股票网”, 聘请律师团进行维权,并试图敦请大陆法院宣布相关 金融合约无效。然而,由于管辖地以及香港与大陆金 融监管规则的差异,KODA事件很难在大陆法律框架 下获得圆满解决。
KODA合约的基本结构
KODA合约意味着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 其合约都是必须履行的:
(1)当股票市场价格高于合约规定的行权价, 从而对客户的看涨期权有利时,客户行权,向 银行买入该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2)当股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的行权价,从而 对客户不利时,这对银行的看跌期权是有利的, 因此银行行权,将双倍的股票卖给客户。
(4)KODA事件结果
2009年7月31日,在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协助下, 来自北京、上海、广东、香港的“香港银行受害者 联盟”成员代表终于跟香港金管局官员直接会面投 诉沟通。金管局助理总裁就处理KODA投诉时有拖 延进行了道歉,承诺金管局会尽快在三个月之内调 查处理。如果有表面证据显示销售人员有误导,将 会对银行作出纪律处分。迄今,已有少数投资者获 得银行赔款,但赔款金额及涉及的银行不明,而更 多的投资者还仅仅停留在立案阶段,他们能否获得 赔款,还需法院及相关部门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