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部景区导游讲解管理规定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一、前言景区导游是景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游客体验、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服务,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景区形象,制定景区导游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景区导游招聘与管理1. 招聘要求:景区导游招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拥有导游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有一定的旅游服务经验。
2. 岗前培训:新招聘的景区导游应当接受景区统一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历史文化、景点介绍、导游礼仪、语言表达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 导游管理:景区导游应当按照景区统一的工作安排进行工作,不得私自接待游客、变更导游路线或服务内容。
4. 绩效考核:景区导游的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导游可以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导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
三、导游服务规范1. 服装要求:景区导游应当着装整齐、干净,佩戴统一的导游证件,不得私自变更服装或佩戴非法证件。
2. 语言表达:景区导游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表达,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歧视性词语,确保导游讲解内容准确、生动有趣。
3. 服务态度:景区导游应当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不得无礼对待游客或有歧视行为。
4. 安全管理:景区导游应当做好游客安全管理工作,遵守景区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四、导游信息公示1. 导游宣传资料:景区应当制作统一的导游宣传资料,包括导游姓名、证件号、工作范围、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在景区宣传点、导游服务中心等地方进行展示。
2. 导游工作时间表:景区应当制定导游工作时间表,公示导游的工作时间和服务区域,游客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导游。
3. 投诉处理渠道:景区应当在导游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处理渠道,接受游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导游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景区导游,景区应当进行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的形式,激励导游提高服务质量。
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导游人员选拔与培训1. 景区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普通话标准,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3)熟悉景区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旅游资源等知识;(4)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
2. 景区导游人员的培训:(1)景区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2)培训内容包括景区概况、导游业务知识、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3)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导游人员职责1. 景区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景区规章制度;2. 负责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解答游客的咨询;3. 提醒游客注意景区安全,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4. 维护景区环境卫生,引导游客文明旅游;5. 积极宣传景区文化,提高游客对景区的认知度;6. 协助景区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四、导游人员管理1. 景区导游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擅自从事导游活动;2. 景区导游人员应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景区导游人员应遵守景区导游人员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景区导游人员应定期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五、导游人员考核与奖惩1. 景区导游人员的考核分为业务考核和纪律考核;2. 业务考核内容包括导游讲解、游客满意度等;3. 纪律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等;4. 对考核优秀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淘汰。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讲解员的工作职责
讲解员的工作职责篇一:讲解员岗位职责导游讲解员岗位职责一、导游讲解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迎客走在前,送客走在后;全程讲解,讲解词熟练,知识面广,做到游客有问必答,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
二、讲解时,做到站姿标准,讲解生动,语言文明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三、及时有效地讲解景区线路中有关注意事项和旅游知识,随时解答游客提问,不得敷衍。
四、带领游客游览应善始善终,尽职尽责,不得“丢客”、“甩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五、结合景点自然景观传播科普知识。
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如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六、在不影响正常讲解的情况下,为老、弱、病、残的游客提供热情的搀扶服务。
七、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不卑不亢,杜绝争执,树立景区的良好形象。
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游客发生争吵。
八、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及提出其他要求。
九、讲解人员职业道德:热情友好;宾客至上;不卑不亢;一视同仁;爱岗敬业;遵守法纪;团结友好;顾全大局;文明礼貌;真诚公道;好学上进;提高修养.篇二:讲解员岗位职责模板讲解员岗位职责一、讲解接待工作要求一、讲解员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妆容自然得体;不得染发、留长指甲,不得在明显地方纹身。
二、对待客人要谦虚谨慎,热情待人,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使用普通话接待观众,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说话得体,语言亲切。
四、讲解员不得私自讲解并收取讲解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游客索取小费或礼物。
五、严格按照景区确定的参观线路和参观内容进行讲解服务,客人未提要求,不得擅自更改讲解路线、减少讲解内容、缩短讲解时间。
六、讲解接待过程中不得做与讲解接待无关之事,如使用手机、吃零食、与人寒喧、聊天等。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景区导游,是指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引导、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景区导游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服务至上、游客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景区导游资格与培训第四条景区导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景区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景区导游证。
第五条景区导游资格考试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景区历史、文化、地理、旅游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景区导游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培训由景区管理机构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
第三章景区导游服务与管理第七条景区导游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导游服务。
第八条景区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为游客提供景区介绍、历史、文化、地理等相关信息;(二)引导游客参观游览,解答游客疑问;(三)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四)其他与景区导游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景区导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佩戴景区导游证;(二)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维护景区形象;(三)语言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四)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五)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或收受游客财物;(六)不得误导游客,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导游考核制度,定期对景区导游进行考核,对优秀导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导游进行处理。
第四章景区导游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景区导游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景区导游有权拒绝执行景区管理机构安排的违法、违规、损害游客利益的任务。
第十三条景区导游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
景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游、讲解员、服务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景区招聘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公告、面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员。
第五条景区应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基本情况、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应急处置等。
第六条景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主动提供服务,解答游客疑问,引导游客文明游览。
第八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维护景区环境卫生,保持景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景区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知识,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景区从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十五条景区从业人员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章奖惩与考核第十六条景区设立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从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景区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九条景区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游客投诉,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导游管理制度篇一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意见表。
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
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全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
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合理安排时间停车休息。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与游客的。
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全陪联合鼓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与购物点。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就餐时了解游客就餐状况和餐饮的质量,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全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全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住、行、游、购、娱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提高讲解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旅游相关专业优先;(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备一定的旅游知识储备和历史文化素养;(五)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讲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提高讲解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考、推荐等方式进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景区讲解人员选拔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旅游知识储备、历史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景区讲解人员招聘合格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游法律法规、景区历史文化、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
第八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在取得景区讲解证后,方可从事讲解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景区应当设立讲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讲解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讲解能力、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培训、调岗或者解聘。
四、服务与保障第十二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收费的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为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讲解资料、工作用品、劳动保护等。
第十五条景区讲解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发放号:LB/T 014—2011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讲解服务的质量要求,提出了在讲解服务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游景区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提供的讲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之一的(或其经营项目一部分的)空间或地域。
即: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游乐体验、康体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或管理区的一部分)。
注1: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以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为吸引内容的各类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旅游活动区。
3.2旅游景区讲解员tourist attraction interpreter受旅游景区委派或安排,为旅游团或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4旅游景区讲解员服务4.1旅游景区讲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讲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注2:本标准对讲解员的基本素质的要求与GB/T 15971中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4.1.1思想品德思想品德应符合:a)时时注意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b)努力学习掌握并模范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c)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d)尊重民族传统,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e)对待游客谦虚有礼、朴实大方、热情友好,尤其注意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并且努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f)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g)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h)不得以暗示或其他方式引导游客为讲解员本人或相关群体非法谋取荣誉或物质利益。
景区导游员岗位职责
景区导游员岗位职责【篇一:景区导游工作职责、流程及服务规范 (1)】导游主管岗位工作职责:1、每天早上9:30组织导游部召开部门晨会,集体唱部歌《情同手足》,喊部门口号及望天树精神。
总结前一天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的问题及安排当天的工作;2、负责专兼职导游的培训、管理工作;3、负责导游词的更新组织工作;4、负责监督、提升导游带团的服务质量;5、、负责重要领导和客户的接待;6、在导游不足的情况下客串导游;7、负责制作整理每个月的提成表、客源地统计、来望天树途径和游客意见表导游人员(讲解员)的工作职责:1、每天早上9:30参加导游部召开的晨会,集体唱部歌《情同手足》,喊部门口号及望天树精神。
反映前一天带团中的问题及接受主管当天工作安排;2、接受领导分配的导游任务,按接待计划安排组织参观游览;3、严格遵守《望天树景区导游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的游览服务;4、负责向游客讲解介绍景区的亮点;5、严格按照旅游线路,引导游客观光,时刻注意提醒游客的人生财产安全;6、耐心的解答游客的问询,妥善处理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协作关系以及整个景区游览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7、填写游客意见表、客源地统计、来望天树途径和出团登记表导游(讲解员)工作服务流程:1、每天早上9:30参加晨会,唱部歌、喊部门口号及望天树精神;2、游客进入售票厅导游主动迎上去打招呼“树召哩”;3、向游客介绍景区导览图及推销票种;4、如果游客请导游严格按照景区的游览路线向游客讲解景区的景点;耐心细致的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侵犯人格尊严的除外);5、游览结束后让游客如实的填写游客意见表;6、下团后回导游部填写出团登记表、客源地统计和来望天树途径讲解员服务规范1、晨会制度每天早上9:30参加导游部召开的晨会,集体唱部歌《情同手足》,喊部门口号及望天树精神。
反映前一天带团中的问题及接受主管当天工作安排;2、物质准备导游出团前的物质准备,包括话筒、包、游客意见表和笔等3、领接任务讲解员应按景区(点)规定领接任务。
日常景区导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景区导游的日常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要求1. 导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旅游事业,尊重游客,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制度。
2. 导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导游资格证书,熟悉景区景点知识、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法律法规等。
3. 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导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普通话和景区内通用的外语进行导游服务。
三、导游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1. 导游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请假。
2.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导游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 导游人员应按照景区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导游讲解,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和时间。
4.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管理制度,不得在景区内吸烟、饮酒、赌博等。
5. 导游人员应尊重游客,耐心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不得歧视、侮辱游客。
6. 导游人员应遵守景区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收取游客费用。
7. 导游人员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做好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发现游客有危险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景区管理部门。
8. 导游人员应积极参与景区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导游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景区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导游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导游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 导游人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1)严重违反景区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2)泄露游客隐私,损害游客利益的;(3)索要、收受游客财物,损害景区利益的;(4)擅自更改路线、时间,影响游客游览的;(5)其他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景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文
《导游⼈员管理条例》全⽂对于《导游⼈员管理条例》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导游⼈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导游⼈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员。
第三条国家实⾏全国统⼀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表达能⼒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政部门委托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旅游⾏政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可持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旅游⾏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能⼒的⼈员,虽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旅⾏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社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旅游⾏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旅游⾏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起15⽇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通知申请⼈。
第七条导游⼈员应当不断提⾼⾃⾝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员实⾏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政部门制定。
第⼋条导游⼈员进⾏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景区导游规章制度
睢宁县白塘河湿地公园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导游(讲解员)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规范和提升景区导游(讲解员)人员工作,提高游客接待水平,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景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公司设立导游(讲解员)专属管理部门-导游管理课,主要负责导游(讲解员)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承业任务安排等工作。
2、景区导游(讲解员)岗位设臵包括专职、兼职和见习导游(讲解员),以下统称为“导游(讲解员)人员”。
导游(讲解员)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除轮休日外,严格执行工作作息时间制度,按时到岗,严禁擅自脱岗、离岗。
3、景区导游(讲解员)实行考核上岗制度。
考核分为笔试和技能测试,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招聘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4、导游(讲解员)课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业务培训或讲解实训,以增强导游(讲解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导游(讲解员)人员管理实行日常测评和定向考评相结合方式。
导游(讲解员)人员每带一个团都作为日常测评科目,同时,每月再组织专场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管理制度。
二、导游(讲解员)人员行为准则(一)职业道德规范1、自尊自强,敬业爱岗2、热情友好,宾客至上3、不卑不亢,光明磊落4、真诚公道,信誉第一5、意志坚定,沉着冷静6、遵纪守法,廉洁奉公7、团结协作,顾全大局8、身心健康,积极向上10、耐心细致,优质服务(二)服务行为规范1、仪表礼仪导游是景区的窗口,是景区形象,所以导游(讲解员)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仪表和礼仪,保持良好的形象,仪表端庄,发型大方,面部清洁,表情自然,服饰整洁。
上岗前要全面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以便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充分准备。
2、服饰礼仪(1)导游(讲解员)人员着装的基本原则:着装打扮要整齐清洁、得体大方,不穿奇装异服;衣服要合身,不可透、露,任何时候不得在游客面前整理衣裤。
(2)导游(讲解员)人员的仪容仪表:①发型:女士发型要美观、整洁、大方、实用,与脸型、体形、年龄相称;男士发型:与脸型、体形、服装相配,鬓发不过耳,头发不触后衣领,不烫不染。
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维护景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导游、安保人员、清洁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于景区事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景区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景区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2. 制定景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景区安全、卫生、整洁;4.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5. 处理景区内部及游客投诉。
第五条导游职责:1. 熟悉景区历史、文化、景点及游览路线;2. 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3. 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客安全;4. 及时处理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安保人员职责:1. 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2. 指导游客遵守景区秩序;3. 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游客安全;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清洁人员职责:1. 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2. 维护景区绿化,保持景区整洁;3. 及时清理游客丢弃的垃圾;4. 配合景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4.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景区工作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景区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严谨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3. 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树立景区良好形象;4. 严守景区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景区内部信息;5.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景区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1.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2. 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英勇,有突出贡献的;3. 对景区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4. 为景区挽回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公园导游管理制度
公园导游管理制度一、导游的资质和岗位要求1. 导游应具备相应的导游资格证书,并且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导游应熟悉公园的相关历史、地理、文化等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讲解技巧和服务意识。
3.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游客有责任心和热情。
4. 导游应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能胜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游客需求。
二、导游的管理与服务1. 导游应按照公园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组织或变更导游路线。
2. 导游应尊重游客的意见和需求,能够提供专业的讲解和相关咨询服务。
3. 导游应尊重公园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私自违规操作。
4. 导游应遵守公园的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导游的培训与考核1.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导游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导游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公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导游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导游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导游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导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导游的管理与监督1.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导游管理制度,对导游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导游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导游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导游的待遇与激励1. 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导游的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2. 公园管理部门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态度。
3.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导游待遇与福利制度,提高导游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六、导游的安全与责任1. 导游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导游应熟悉公园的相关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能够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3. 导游应遵守公园的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自身的安全和游客的安全。
七、导游的纪律与奖惩1. 导游应严格遵守公园的纪律和规定,不得违反相关制度和规章。
讲解员规章制度
讲解员规章制度讲解员规章制度篇一:讲解员制度讲解员工作管理1、讲解员必须服从讲解所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讲解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2、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3、讲解员应严格服从讲解所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讲解所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
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4、讲解员应将资格证、上岗培训费上交讲解所进行统一管理。
5、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所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6、讲解员如要带实习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禁止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
7、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1)、讲解活动必须经单位委派。
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
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和服务。
(2)、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
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8、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1)、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2)、讲解员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
(3)、讲解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两大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两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
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或导游讲解员不得干扰或妨碍其他持证导游人员的正常导游讲解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导游讲解员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并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申领导游证,成为旅游区点导游员;
已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不受本制度约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组织导游讲解员重点进行本旅游区点导游和讲解业务的培训,安排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法律法规、导游实务和导游员在导游讲解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等旅游基本知识的统一培训;导游讲解员年度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导游讲解员发放工资,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等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员的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导游讲解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其管理机构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导游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六条 导游讲解服务证的年审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导游讲解员的服务收费,由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精品汇编资料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旅游区点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区点的参观游览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区点导游讲解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管理制度旅游景区是人们放松心情、感受美景、了解文化的场所。
作为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的导览讲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和统一管理旅游景区导游的讲解内容,制定了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以及管理制度的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的重要性旅游景区导游的讲解内容规范对于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传播地方文化、保证旅游景区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讲解内容可以使游客更好地了解景区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方面的信息,增加游客对景区的兴趣和认同感。
对于旅游景区来说,规范的导游讲解内容也是宣传景区的一种方式,能够吸引更多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的要求1.准确性导游在讲解景区时,应确保讲解内容的准确性。
导游应该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景区的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准确地传达给游客。
导游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确保讲解内容准确无误。
2.生动活泼导游讲解内容要生动活泼,引人入胜。
导游可以采用丰富多样的讲解方式,如故事讲解、趣味问答等,吸引游客的兴趣和注意力。
生动活泼的讲解方式能够加深游客对景区的记忆和印象,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3.文化内涵导游讲解内容应注重传播景区的文化内涵。
导游可以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向游客介绍景区的文化背景、传统习俗、民俗风情等,让游客更好地了解和感受当地的文化独特性。
通过文化内涵的讲解,不仅可以提升游客的审美意识,还能够推动当地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三、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了确保导游讲解内容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旅游景区制定了导游讲解内容规范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与考核景区要求导游参加专业培训,掌握讲解技巧和相关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对景区的历史、文化、景点介绍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以及口头表达和讲解技巧的培训。
2.指导与反馈景区设立导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导游进行指导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游部景区导游讲解管
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
1.导游讲解员行为规范
1.1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游客着想,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永不自满,谦虚谨慎。
高标准严要求,为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工作中增长才干。
1.2 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导游部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导游部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
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1.3 自觉遵守导游部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病假、事假应及时履行相关职责,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1.4 如要带实习导游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导游部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导游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旅游团交给实习员工讲解。
1.5 讲解活动必须经导游部委派,导游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
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应事先告知导游部并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再提供讲解服务。
1.6 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
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导游讲解员在工作中应始终和游客在一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时刻做好提示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做出及时的警告和强调。
2.2 在屋檐下、台阶处随时提示,严防游客摔伤。
阴雨天不带游客去高处,提醒游客不在高出撑雨伞。
3.3 带老年团、未成年人、醉酒游客时要请其监护人随团照顾。
客流高峰时要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3.4 时刻提醒游客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提醒游客严禁攀爬高墙,不许在危险处取物、拍照。
3.5 严禁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4.导游讲解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4.1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仪表端庄、仪态自然,微笑服务、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4.2 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证进行讲解服务。
4.3 导游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4.4 导游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
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4.5 导游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4.6 导游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
4.7 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
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
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导游部取得联系。
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同样应取得确认。
4.8 导游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应请旅游者正式确认。
4.9 导游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礼品,不得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4.10 讲解服务费由导游部统一收取,按照导游票据结算。
讲解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严禁导游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
4.11 导游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
4.12 导游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4.13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中心、游客中心和导游部进行投诉。
景区管理中心、游客中心、导游部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5.导游讲解服务质量巡查管理
5.1 导游部应每天指派专人对导游讲解员带团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和加强导游讲解员的管理。
5.2 导游部检查人员应每天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分析、信息返馈,同时将把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对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5.3 导游部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重点根据有关导游讲解员的管理规定和以下巡查内容要求,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及时跟踪监督:
5.3.1 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
5.3.2 讲是否甩点,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带客参观。
5.3.3 讲解员是否详细对游客进行景点讲解。
5.4 导游服务部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将讲解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