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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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和完善我市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强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服务项目分类原则,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类服务项目中相对通用且具有一定竞争条件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津财采[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4〕2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预算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14年6月27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加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供应商的注册、核实、管理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其档案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监督和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要求及注册登记程序第六条供应商的注册登记由财政部门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经总公司授权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津财规〔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17〕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发现违规行为,纠正违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依规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质疑提出、接收和答复环节管理要求(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财政部门已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格式文本,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发布,相关供应商可参照使用。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之日或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财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9〕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9〕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9〕1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

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执行《通知》规定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劳务报酬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违规收取劳务报酬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一)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

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有关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支付的对象范围,严格落实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向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现就我市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改变集采机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的现状,实现集采机构充分、有序、良性竞争,促进集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一)试点范围本次试点范围为市本级和市内六区各采购人和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非试点区可自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内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跨行政层级、跨行政区域,自主委托试点范围内的集采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集采机构。

试点范围内各集采机构应当在充分保障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接受其他级次、区域采购人的委托,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存正文的重要举措,各试点集采机构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集采机构对本区、本级采购人和其他采购人要一视同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优化内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打造集中采购“特色品牌”,发挥集采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各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集采机构,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津财采[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且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类)以下的项目,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具体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范围,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市财政部门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中心)具体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共享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结果。

二、招标程序(一)市财政部门与市采中心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市采中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报市财政部门确认。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文件一般包括:采购范围、投标供应商资质、售后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供应商的淘汰方式、有效期限以及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

其中,协议供货采取供应商资格准入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参加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市采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需要对入围或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且招标文件有详细考察方案要求的,应成立由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入围或中标与否的依据,并经市财政部门确认,最终确定入围或中标供应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津财采〔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权利。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不得阻碍或拒绝答复供应商质疑,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对质疑供应商的相关要求(一)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1.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2.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3.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5.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7.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书面质疑函。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3.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津财采[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12〕24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密义务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依法组成。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可能获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人员,均对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二、关于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问题。

我市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选派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对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05〕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报告>的通知》(津财采〔2007〕20号)和《评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通知》规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派本单位不超过2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对本单位人员的采购行为监督,但该人员应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正常的评审活动。

有关评审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应按照《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评审专家抽取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津财采〔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近期,我市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暴露出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供应商存在中标或成交后所提供的货物与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问题。

二是个别预算单位或未严格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采购内容,或签订与招标文件不符的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也给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单靠源头上的事前监督和招投标过程的事中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强化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合同履约和合同验收工作。

因此,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

对于不认真组织合同验收工作的、以及不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合同验收。

验收工作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单位负责验收人员填写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填写。

但对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1.供应商有质疑并提出要参与验收工作的;2.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3.财政部门认为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津财采[2010]5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管理程序。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建设项目所必需的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具、家具等设备和材料,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货物管理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管理程序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津财采〔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保障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规范、有序进行,营造评审现场良好秩序,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进入评审现场人员以下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1.采购人代表;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政府采购监督员;4.供应商观摩人员;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人员;6.投标人代表;7.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二、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的规定(一)采购人代表1.根据《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推荐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2.技术复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授权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但授权进入评审现场的技术人员仅限1人;3.非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方的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评审现场;4.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函或证明,以备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查验,采购人代表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左右或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5.进入评审现场的技术人员,仅协助采购人代表介绍采购文件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带有倾向性的言辞,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干预评审活动;6.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后,都应主动交存通讯工具,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1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凭据。

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3.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整理、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理利用。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各种采购方式所形成的历史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管理文件。

包括政府采购立项、预算及批复文件、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核等相关文件、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文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及审批文件、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及审批文件、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四条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

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津财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废标(或终止谈判、询价)公告8类。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适用于单一品牌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附件1)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国际招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书格式(一)>的通知》(津财采〔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2014年6月10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编号0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主要标的、简要技术要求等,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库[2001]1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财政局: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财政部、市政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1年4月25日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的各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机关作为招标人,负责提出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4]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4]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序号品目名称品目编码备注A货物类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2办公设备复印机A020201投影仪A020202投影幕A020203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A020205电子白板A020206LED显示屏A020207速印机A02021001传真机A020810013车辆包括燃气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乘用车(轿车)A020305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客车A020306校车A02030707消防车A02030708警车A02030709通讯指挥车A02030716医疗车A02030719清洁卫生车辆A02030728公共汽车A02030801 4电梯A02051228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5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A020*******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电热水器A02061808电视机A02091001路灯A02061910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LED灯A020619996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A020801卫星通信设备A020804视频会议系统设备A0208087广播、电视、电影设备A02098仪器仪表A02109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A021110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A021211食品检测、监测设备A03121112医疗设备A032013环境污染防治设备A03241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A032515海洋仪器设备A033316专用仪器仪表A033417文艺设备A033518体育设备A0336陈列品A040220图书A050121家具用具家具A0601-A0607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等A060805水嘴A06080622服装A070301包括制服、普通服装、鞋靴以及帽子、手套、皮带等被服附件23复印纸A09010124《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产品所属品目C服务类1软件开发服务C0201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C02023运行维护服务C0206指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4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1、C0502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75会议和住宿服务C0601、C0701 6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C080102法律援助服务C080103调解服务C0801087其他评估服务C0805指绩效评价服务8印刷服务C0814019航空机票代理服务C081610物业管理服务C120411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12就业服务C19020313其他社会服务C190299指基本养老服务14课题调研C99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100万元(电子订单项目为300万元)(二)服务类:100万元(三)工程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四、有关要求(一)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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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财采〔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05〕3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因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和询价文件中必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二、公开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价比最优,对于采用竞争性谈
判方式的价格谈判轮次不得超过三次,且第一次报价应当密封,待第二次报价之后再开封;经过第三次报价之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应当决定该项目终止谈判。

四、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后,必须依据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规定的顺序依次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在依次排列的候选供应商中随意选定中标供应商。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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