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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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财采〔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05〕3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因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和询价文件中必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二、公开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价比最优,对于采用竞争性谈

判方式的价格谈判轮次不得超过三次,且第一次报价应当密封,待第二次报价之后再开封;经过第三次报价之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应当决定该项目终止谈判。

四、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后,必须依据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规定的顺序依次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在依次排列的候选供应商中随意选定中标供应商。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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