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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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整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第一次付费
占总设计费 %
20%定金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本合同签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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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付费
40%
交付施工图时
第三次付费
30%
主体验收后三日内
第四次付费
10%
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
注:1. 按照付费次序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最终设计费按施工图面积核定,在第四次付费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 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 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 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 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 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 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为实际损失的 1 %。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 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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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 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 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 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 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 赔。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 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 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 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 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 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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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 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等、投资及设计费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
发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此下无正文)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另行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 加工定货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 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贰 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 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 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10 除双方签名外,本合同条款原则上不认可手工痕迹,如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手工 增减、改动,须双方均在手工痕迹处加盖公章,方能认为手工痕迹有效。
设计阶段及内容 方案 施工图
单价 (元/㎡)
应收 设计费 (元)
1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序号 1
资料及文件名称
委托书
份 提交日期
数
1
有关事宜
2
地形图
1
3
方案批复
1
4
地勘报告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
4
2
施工图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 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 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 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 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 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五十年。
GF-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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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乙级 年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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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