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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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对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自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

(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抗风险能力有限。小贷公司资本规模小,而且由于其从事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其自营性贷款有效担保较薄弱,具有较高行业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抗风险能力有限;

2、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有待形成成熟模式。小贷公司专业人员较匮乏,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并且,其没有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无法对其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3、因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风险。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排除个别小

贷公司有可能通过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其他户名对公账户、个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经营,违规发放高利贷或超出资本净额发放贷款。与此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在面对自身经营压力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监管手段和方式单一,增加了金融机构对上述小贷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监管难度。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指导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营销和风险管理手段,要求我行与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循《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并结合《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风险控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授信基本原则

对小贷公司授信坚持优中选好的原则,以试点方式逐步开展。

(二)授信准入条件

小贷公司授信准入条件除满足《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五、七条的相关规定,还要求小贷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含)。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对自营性贷款进行贷款质量确认

要求对有融资需求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及《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进行贷款

五级分类。原则上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小贷公司不予信贷支持。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周期要求

要求小贷公司截止授信业务申报期,至少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个会计周期),其自营性贷款已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授信额度的确定及定价规定

1、授信额度的确定。对小贷公司的授信额度应结合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并严格按照《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贷款定价。在《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综合考虑业务受理当期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率、不良率、净资产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在富滇银行授信采用的担保方式四项因素作为贷款定价的依据。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度测算表》,测算出四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度累加汇总情况,并对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表》浮动利率。

原则上我行对小贷款公司贷款定价的起点利率不得低于人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度测算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表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方式的规定

1、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方式要符合《富滇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有价证券质押担保及与我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追加小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或前五位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资产抵押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2、采用小额贷款公司自营性贷款(即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质押担保仅能作为授信的补充担保形式,与其他担保方式构成组合担

保的方式,同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小贷公司自营性贷款,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且,可以提供质押的自营性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应为正常类贷款;

(2)小贷公司采用自营性贷款质押担保的融资额度与其在我行获得的全部授信额度占比应控制在30%以内。同时,以小贷公司自营性贷款作为质押物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0%。

质押率=我行承贷额度/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类自营性贷款X100%;

(3)应要求小贷公司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附表一),小贷公司的客户即用款人(债务人)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回执》(附表二)。确保用款人(债务人)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必须转入小贷公司在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由经办行监督将该款项划入小贷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4)经办行要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规定,对小贷公司出质的自营性贷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并填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质押登记(撤销)记录表》(附表三);

(5)小贷公司要向我行提供其与用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完税证明等相关贷款核心资料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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