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员会联系方式一览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暖”,决定于5—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尚重庆·约惠夏天”2020年重庆惠民消费季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结合重庆疫情防控形势和季节特点,以“爱尚重庆·约惠夏天”为主题,统筹推进汽车惠民、家电展销、美食消费、线上促销等主题活动,大力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促销、促游、促玩系列活动,持续恢复人气,加快回暖商气,不断激发消费市场生机和活力,全面释放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持续回补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不断稳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双胜利”。
二、活动内容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民受惠”的原则,以“三大行动十项活动”为重点,以平台为载体、企业为主体、活动为主线,统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商旅文体整体联动,打造消费场景,释放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回暖。
(一)全域联动惠民消费行动1.汽车惠民消费活动。
出台汽车更新换代补贴政策,鼓励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消费。
对报废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或售卖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每辆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鼓励区县整合联动各方资源,叠加政策扶持、厂家优惠、经销商礼包等政策措施,举办汽车惠民消费活动。
2.二手车诚信放心消费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
上海市各区县政府领导分工情况(按各区县政府官网编排)浦东新区:区长:姜樑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编委、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
副区长:戴海波协助区长协调区政府重要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委、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航运中心建设、人口综合管理、世博配套协调、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三港三区”、口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区长:彭崧分管国资委、规土局,联系张江高科技园区。
副区长:严旭分管金融服务局、监察局、档案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联系纪委、税务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副区长:陆月星分管建设交通委、住房、环保市容局、水务、绿化、民防、防汛防台、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工作,联系电力部门。
副区长:朱嘉骏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工商分局、质量与技术监督局、金桥出口加工区及其他工业园区。
副区长:陆鸣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民政局、合作交流、信访、应急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联系政法委、武装部。
副区长:张恩迪分管教育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史工作,联系宣传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
副区长:刘正义(女)分管商务委、旅游、科委、知识产权、民族与宗教事务、侨务等工作,协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涉港澳台事务,联系统战部。
区长:周伟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规划等工作。
副区长:许锦国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安全生产、民防抗震、防台防汛、防化、应急管理,城建系统(集团)公司等工作,协管规划工作。
副区长:曹金喜分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外事、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学院等工作,协管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工作,联系人大、政协。
副区长:周正分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综合协调指挥,协管社会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渝商务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商务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24日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粮质量扦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53号)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68号)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99号)6.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7号)7.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23号)8.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3〕98号)9.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4号)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食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5号)1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商务发〔2017〕17号)1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5号)1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6号)1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商务〔2017〕516号)1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25号)1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70号)17.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87号)18.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军粮统筹及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648号)19.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700号)20.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2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12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津商务市场[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6]35号)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典当行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管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修订了我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2.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3.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4.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略)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略)6.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略)7.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附1:天津市典当行设立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设立申请审核要求:1.内容完整;2.由全体股东、其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签名、盖章);3.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5.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3.结论可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话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
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统一公布市商务委对外办公电话的通知
为保证公众咨询商务工作有关事项或反映诉求的电话沟通渠道畅通有效,切实提升我委便民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强化公众对商务工作的监督,现统一公布我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机构工作日上班时间对外办公电话:
公众在拨打对外公开电话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工作时间内长期无人接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可拨打我委办公室电话(010)65248780或监察处电话(010)87211741进行反映或投诉。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意见》(渝府发〔2010〕127号),推进宜居重庆建设,促进全市社区商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社区商业是指在区县核心商圈边缘500米以外,以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是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日常生活综合消费需求,集中设置规模较大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居住小区商业是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住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便利服务,相对集中设置较完善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街坊商业是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设置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提供居民所需生活服务的社区商业形式。
必备型业态业种(以下简称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选择型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7•【字号】渝商务〔2017〕587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87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万州、永川、黔江区粮油质量检验站,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8月27日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和《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包括重庆市市级储备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重庆商务委员会组织,必要时由重庆商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及其承储企业,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重庆市市级储备粮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粮油调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京商务安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务安字〔2010〕15号)各区县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市餐饮协会,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安排部署,现将《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人、机、物、环境处于和谐并保持最好的安全状态,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到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保发展。
上海各区商委通讯录
解放东路871号科技大楼西门三楼
孙路
67187761
67187259
15
青浦区
外资管理协调科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二楼
肖晓平
59734827
59734837
16
嘉定区
外资项目科
嘉戬公路118号区办证中心2楼5号经委窗口
陈志坚
69989403
59999721
17
金山区
加工贸易科
刘琦
62564588-7058
52500159
8
虹口区
外资审批科
大连西路296号
何冰
25658335
25658328
9
闸北区
外资企业服务科
秣陵路46号1617室
余俊
63805390-6667
63172603
10
杨浦区
对外贸易科
鞍山路5号25楼B7室
庄峻斐
65036074
65631555
11
宝山区
外贸发展科
上海市各区县商委负责外资”两类企业”考核的人员名单
序号
区县
部门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
浦东新区
投资促进处
合欢路2号2楼71号窗口陈勇Leabharlann 68542222-88967
51869292
2
徐汇区
外资管理科
漕溪北路336号512室
赵峥
64287869
64385277
3
卢湾区
企业服务科
重庆南路100号809室
蒋程东
63262020-80824
金山大道2000号1121室
南京各区县商务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
85664255 52883285 87778311 58591692 85365871 52377082 52185287 58286580 57096208 57302196 57212320
区县商务部门名称
栖霞区商务局 雨花台区商务局 建邺区商务局 鼓楼区商务局 玄武区商务局 秦淮区商务局 南京市江宁区外经贸局 南京市浦口区外经贸局 南京市六合区商务局高淳县外经贸局 溧水县商务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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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津财建二[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拓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五条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项目的条件: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2020年11月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一、有关定义 (3)二、投诉材料要求 (3)三、不予受理条件 (4)四、受理时限.......................... . (4)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一、处理要求 (6)二、处理方式 (6)三、处理期限 (7)四、终结事由 (7)五、结案登记 (7)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8)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9)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10)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11)5.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12)6.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13)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14)8.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15)9.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构联系信息表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是重庆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加强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以下统一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而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全市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全市商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认真落实12月9日全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守牢商务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永川吊水洞煤矿“12.4”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安办〔2020〕12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商务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和落实区县属地、部门属事以及企业主体责任,在商务领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问责曝光一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控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推动全市商务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商务发〔202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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