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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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市总工会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制定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活动性质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筹措互助资金,建立互助制度,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看大病难”问题。

(二)活动性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工会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它不同于商业保险行为,不具有任何商业色彩和盈利目的,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工作原则1、统一组织,自愿参加。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通过职工积极参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

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积累足够的资金,保证互助活动的正常开展。

2、积极开展,稳步推进。

活动的开展要从实际出发,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会经费支撑能力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首期互助工程从在职职工开始,暂不包括退休职工及在城镇从业的农民工,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互助对象范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并政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及防治结合。

5、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到2008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要提前实现以上目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晋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医改成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不断满足全省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有力推动包括“健康山西”在内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1.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对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意义重大。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具有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展潜力。

健康服务业发展关系民生福祉,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

未来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出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着力点,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为山西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2.指导思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机构准入(一)纳入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城区外的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设备配备空间。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等资源配置情况。

(二)简化审批流程。

全面清理我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探索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社会办医审批一站式服务。

(三)减少审批限制。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并政办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十二五”规划对我市未来各项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为研究编制好我市“十二五”规划,现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规划编制指导思想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和形势,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新型工业基地、特色文化名城和现代宜居城市奋斗目标,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太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十二五”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安排部署,按照规划对象、功能和改革要求,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基础上,编制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县(市、区)规划和开发区(园区)规划。

(一)开展重大问题研究为确保“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对事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和突出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重点对宏观政策环境、区域发展战略与布局、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综合配套试验市、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等30余个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在形成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太原市“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晋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其配套文件,全省83个县(市、区)分两批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

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山西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指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纵向或横向医疗资源整合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联合组织。

开展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

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可将社会办医院广泛纳入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组织模式根据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地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晋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是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努力破解发展瓶颈问题,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进一步扶持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在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17年,全省社会办医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较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

二、拓展发展空间(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准入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医疗和卫生服务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个性化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退休医师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截至2011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51.8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3%,且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实际,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范畴内,依托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安排建设任务和实施进度。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

(三)覆盖城乡,突出重点。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合理利用,重点面向“三无”、“五保”、低收入、高龄、残疾失能等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服务。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质量、上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基本原则。

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发展特色”的规划指导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要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产、儿童、康复、护理等高水平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市(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举办高层次医疗机构。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并享有相应政策、权利。

坚持统筹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资源均衡、有效配置。

强化规范发展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晋政办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2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二00一年三月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达98所(包括优抚对象福利机构),乡(镇)村集体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达1278所,共收养10845人,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服务业大而不强、结构不优等突出问题,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增强发展新动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7〕155号),结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对外商投资服务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及后置审批项目执行市场准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条件,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

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

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认真落实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将尽可能多的服务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我市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完善价格政策。

积极推进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晋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级各公立医院:《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结合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和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及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措施,省市同步,稳步推进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主要目标。

省级公立医院逐步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目标:1.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全面体现。

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基本破除,卫生总费用与我省国民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低于我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查费用占医疗收入比重明显下降,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左右。

2.公立医院运营绩效显著提升。

公立医院自主经营权得到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医疗服务流程明显优化,医疗服务安全更有保障,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更加合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5%左右。

(二)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走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路子,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三)清理规范审批事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服务或由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6〕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6〕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4.11施行日期2016.04.11文号青政办发〔2016〕12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一)实行“非禁即入”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

凡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

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二)公开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要求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地点限制。

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健康服务业新兴业态一律不设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制。

山西省关于新建医院的规定

山西省关于新建医院的规定

山西省关于新建医院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各地按照国家及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

大力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省外、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

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五)支持社会办医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165件继续有效、44件废止、9件失效。

200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月1日前发布并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清理办批准后可以延用至2011年6月30日。

延用期满未重新修改发布的,自动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13日印发)2.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11日印发)3.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2005年9月5日印发)4.关于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3号,2005年9月20日印发)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6.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发〔2005〕30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7.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印发)8.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9.关于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2号,2006年1月12日印发)10.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6〕10号,2006年5月29日印发)11.关于对发展农村沼气进行资金补助的意见(并政发〔2006〕12号,2006年6月16日印发)12.关于印发太原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17号,2006年8月4日印发)13.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并政发〔2006〕24号,2006年8月21日印发)1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26号,2006年9月10日印发)15.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29号,2006年9月20日印发)16.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22日印发)1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32号,2006年9月30日印发)18.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4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19.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0.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印发)22.批转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9号,2006年10月25日印发)23.关于加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40号,2006年10月31日印发)24.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6〕49号,2006年12月22日印发)25.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2006年12月25日印发)26.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7〕6号,2007年2月5日印发)27.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8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8.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7〕11号,2007年3月28日印发)30.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2007年4月20日印发)31.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2007年5月21日印发)32.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并政发〔2007〕22号,2007年6月29日印发)33.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3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2007年7月16日印发)3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6日印发)36.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2007 年9月9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7〕34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8.关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并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39.关于施行城市道路绿化养管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30日印发)40.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并政发〔2007〕45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41.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2号,2008年1月21日印发)42.关于环城林带提档增绿工程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8号,2008年2月29日印发)43.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8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4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20日印发)45.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5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46.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47.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48.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并政发〔2008〕47号,2008年12月21日印发)49.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50.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51.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11号,2009年2月27日印发)52.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2009年3月2日印发)53.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14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4.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5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5.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2009年3月26日印发)56.关于龙城新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57.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政发〔2009〕19号,2009年4月7日印发)58.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22号,2009年4月19日印发)59.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24号,2009年5月12日印发)60.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并政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印发)61.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0号,2009年6月25日印发)62.关于加强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9〕32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63.关于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09〕33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4.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5.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5号,2009年8月29日印发)66.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2009年9月25日印发)67.关于印发太原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44号,2009年10月19日印发)68.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9〕47号,2009年12月9日印发)69.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9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70、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05年3月30日印发)71.关于加强机场大道(火炬街)及两侧规划用地管理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006年4月29日印发)72.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2006年8月12日印发)73.关于实施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的通告(2007年2月5日印发)74.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2007年4月27日印发)75.关于严禁旧城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2007年4月30日印发)76.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3日印发)77.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13日印发)78.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2007年11月14日印发)79.关于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的紧急通告(2008年6月8日印发)80.关于禁止汾河干流非法采矿的通告(2008年6月19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1.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太原市放宽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印发)82.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27日印发)8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5号,2005年3月21日印发)8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2号,2005年4月5日印发)85.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6.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4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88.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8日印发)89.转发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0.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1.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92.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70号,2005 年7月4 日发布)9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并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8月3日印发)9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劳动工资在地统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2号,2005年8月17日印发)95.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5号,2005年8月25日印发)96.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相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9月8日印发)97.关于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91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98.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9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5〕107号,2005年11月13日印发)100.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0号,2005年11月28日印发)101.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6号,2005年12月19日印发)10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3月14日印发)10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3月22日印发)104.关于进一步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16号,2006年3月29日印发)10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0号,2006年5月11日印发)106.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营养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7月17日印发)107.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减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4号,2006年7月19日印发)108.关于成立农村巡回医院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109.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7月27日印发)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8月9日印发)111.转发农业局关于绿色日光节能温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74号,2006年9月5日印发)11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0月12日印发)113.关于开展星级公园评选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11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8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115.关于清雪除冰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15日印发)116.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117.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3号,2007年1月10日印发)118.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119.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2007年3月30日印发)120.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23号,2007年4月6日印发)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4月29日印发)122.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煤炭储存运输经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5月15日印发)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6月12日印发)124.转发市房地局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12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8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126.转发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7.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9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8.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0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29.转发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1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130.关于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2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31、关于对赴西藏服务现役士兵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8号,2007年11月20日印发)13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91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3.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4.转发市文广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4号,2007年11月26日印发)135.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136.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18日印发)137.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16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13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2号,2008年6月10日印发)139.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25日印发)140.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7月15日印发)141.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86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142.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5日印发)143.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144.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9日印发)145.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4月22日印发)146.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若干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5号,2009年4月24日印发)14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4月30日印发)148.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2009年6月4日印发)14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印发)150.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太原市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6月24日印发)151.关于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进行建设对外租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9〕71号,2009年7月14日印发)152.关于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7月17日印发)15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22日印发)15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6号,2009年7月30日印发)155.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8月15日印发)156.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5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157.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7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158.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2号,2009年8月30日印发)159.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5号,2009年9月7日印发)160.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98号,2009年9月6日印发)161.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5号,2009年9月15日印发)162.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9号,2009年10月14日印发)163.关于下放旅游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14号,2009年10月28日印发)164.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1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165.关于印发推行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3号,2009年12月30日印发)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2005年6月7 日发布)2.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5〕18号,2005年8月10 日发布)3.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构建省会城市特色产业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5号,2005年9月23 日发布)4.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3号,2005年12月1 日发布)5.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并政发〔2006〕6号,2006 年2月21 日发布)6.关于印发太原市文明信访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14号,2006 年6月16 日发布)7.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0 日发布)9.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4 日发布)10.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46号,2006 年12月6 日发布)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4号,2007 年7月11 日发布)12.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7〕49号,2007 年12月24 日发布)1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 2008 年1月21 日发布)14.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并政发〔2008〕44号,2008 年11月27 日发布)15.批转市科技局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8号,2009 年2月17 日发布)16.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 年7月13日发布)17.关于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 年10月18日发布)18.关于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造的通告(2009年8月19日发布)19.关于加强施放升空气球管理的通告(2009 年4月8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5号,2005 年2月22日发布)2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2005 年3月8日发布)2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9号,2005 年5月18 日发布)23.关于对企业地震观测台站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51号,2005 年5月19 日发布)2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3号,2005 年5月23 日发布)25.转发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办好社区老年学校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3号,2005 年9月13日发布)26.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7号,2005 年10月12 日发布)27.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8号,2005 年10月21 日发布)28.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冬季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01号,2005 年11月7 日发布)29.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7号,2005 年12月21日发布)3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9号,2006 年3月6日发布)31.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4号,2006 年3月13日发布)32.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18号,2006 年3月31日发布)3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0号,2006 年4月20日发布)3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3号,2006 年4月27日发布)35.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3号,2006 年10月10日发布)36.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01号,2006 年12月27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13日发布)38.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2007 年3月8日发布)39.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6号,2007 年3月23日发布)40.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7号,2007 年6月27日发布)4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5号,2007 年9月3日发布)4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3号,2007 年11月26日发布)43.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2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44.关于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3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印发)2.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15日印发)3.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5日印发)4.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5.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4号,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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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1
【实施日期】2016.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
(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各县(市、区)制定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
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

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的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根据太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按照严格透明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我市急救网络。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经济区、娄烦县、阳曲县举办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在5000万(不含土地)以上规模大、专业特色强、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

进一步扩大全市医疗市场对外开放,落实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

支持境外资本与我市医疗机构合资或合作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积极帮助外资向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

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五)支持社会办医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二、提升服务能力
(六)扶持社会办医做强做大。

引进国内知名企业投资或合作办医,探索开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工作,扶持特色明显、疗效确切、在市内外有影响力的专科专病医院,打造医产研结合、跨地域连锁的医院管理集团,培育医养融合型机构,形成“以医促养、以养带产”发展模式。

引导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良好社会信誉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建立医联体、连锁经营、托管共建、接受培训等方式,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含戒毒康复治疗)及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和品牌连锁医疗机构。

逐步建立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供个性化、高端化、特色化服务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

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八)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流动时,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九)提高社会办医服务能力。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

将社会办医纳入全市临床重点专科评选范围。

(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资源共享。

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影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可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及消毒供应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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