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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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金融业是一个提供经营并提供服务的行业,金融消费活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经营者乃至消费者本身所忽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与发展,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正在逐渐增多。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在当前全球经济大背景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是一种趋势。我们应当从制度设定、法律规范、组织架构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司法过程,更好地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概述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金融消费者为消费者的一种,自然具有消费者的一切特征,享

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具体来讲,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

3、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4、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是平等主体,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得减轻自身义务或加重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目前金融消费者并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该法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生活消费”,并未将“金融消费”纳入其中。由于立法理念的

局限性导致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十分薄弱,如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金融消费者诸多应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都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写入,但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2.缺乏专门金融维权机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部门,加之地(市)、县以下没有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机构,尽管人民银行基层行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及时办理与履行人民银行职能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份案件,但对于证券、保险行业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份案件,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还没有强制手段落实解决,这样既降低了案件解决效率,更容易让广大金融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3.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正落实仍取决于诉讼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国内还没有建立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而且金融消费维权成功率相对较低,因此,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会自动放弃维权,不愿意通

过诉讼解决。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

1.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市场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的常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出现问题后首先修正既有的法律或颁布新法的重要原因。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条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诚实信贷法》及《诚实储蓄法》要求银行必须诚实守信,银行广告不得误导或不准确,也不得虚假陈述存款合同,同时必须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在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基础之上,建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成立由专业金融知识和金融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术人才组成专门

的金融保护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监管角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监管机构,加强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从行业自律角度,重视并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对金融

领域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风险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3.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便捷投诉机制。目前,强制性信息披露未成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致使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成为金融消费者直接援引或据以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求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对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要通过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投诉次数、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和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使金融消费者的意见被重视和采纳。银行等行业协会应积极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各类纠纷,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费环境。立足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消费者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4.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应该多途径、多方位、多渠道地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非诉的解决机制,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加以解决,比如建立金融调解中心,专门受理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最后,作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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