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无离退休养老金,年满95岁以上(含95岁)的老
年人(以户口本、身份证为有效证件),均属补助范围。
第三条 95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生活补助金,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每
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生活补助金。享受生活补助金的老人年龄以周岁计算,从老人95
岁(100岁)生日后算起,老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发放。
第四条县老龄办负责全县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县乡财政根据县老龄办提供的
上一年度末老年人口数核算补助金额,分别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申请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高龄老人,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盖章的户
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请,由村老工委进行核实统计,并在村
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如实填写《县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申请表》,上报乡(镇)
老龄办;
(三)乡(镇)老龄办对村上报的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无误后由乡(镇)老龄
办主任和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老龄办;
(四)县老龄办按照村30%的比例对享受生活补助金的高龄老人进行抽查,抽查合格
的下发通知书。乡(镇)老龄办按照县老龄办核准人数编制《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花
名册》。抽查不合格的退回乡(镇)老龄办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和村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县财政局按照县老龄办核准的高龄老年
人数,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二)凡经县老龄办同意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待遇的,在补助金发放前,村要以
人为单位在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持有异议的,可以
向乡(镇)老龄办或县老龄办提出复审意见,乡(镇)老龄办或县老龄办在接到异议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把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
第八条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在高龄老人周岁生日
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申报工作,因工作失误晚报、漏报的不予补发;
(二)各乡镇要组织专人对享受生活补助金的高龄老人每月进行一次核查,享受生活
补助金的高龄老人基本情况如有变化,各村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老龄办。各乡(镇)老龄办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调整,上报县老龄办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符合补助条件、随子女在外地生活的高龄老人(户口未迁移),需提交所在居
住地县(市、区)老龄办出具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四)高龄老人户口迁出县的,从迁出日的下月起终止发放生活补助金。在县内迁移的,由乡(镇)老龄办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老龄办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高龄老人档案,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一复核,确保一
人不落,一人不拖,把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没有原因,就是想你,没有理由,就是爱你,没有借口,就是疼你,没有预约,就是梦你,没有选择,就是想见你,没有办法,只好发信息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