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 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长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现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2023年9月22日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鄂府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5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9日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党发〔2011〕12号),切实做好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年龄在7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二、申报审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的程序审批。
审批完成后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XXX元)。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X〕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②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
1.申请。
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滤布(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2.初核。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4.核准。
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工业滤布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离退休(退职)金及保险保障金一并发放。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徐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高龄老人社会福利水平,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尊老金发放对象与标准(一)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其他各县(市)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
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第二条尊老金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一)贾汪、鼓楼、云龙、泉山区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3:7比例分担,其它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
市、县(市)区对本级财政所承担的尊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尊老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徐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3份;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3.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5%,而且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口比例还将不断增加。
这意味着老年人口的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将日益严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高龄津贴作为一种抚养性津贴,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经济负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建立健全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和条件高龄津贴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高龽老人发放的一种经济救助福利,发放对象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具体年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应保证符合老龄化的定义。
2. 经济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低收入家庭,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收入非常低,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况。
3. 无劳动能力:一般要求发放对象应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较低,无法自给自足,需要社会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
4. 其他条件:一般还会规定发放对象应为户籍老年人,有固定居所,有子女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需要而定,但是必须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原则,不应偏废任何一个群体。
三、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系统,全面收集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发放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申请流程:建立简便快捷的申请流程,老年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申请高龄津贴,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并依法作出处理。
桂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一)80 至8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 元;(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 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 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
三、发放时间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 式3 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1 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 张。
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公示5 个工作日。
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高龄人群的生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高龄人群的生活质量,我国政府逐步实施了高龄津贴发放方案。
本文将就高龄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对象范围。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以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无法完全自理的高龄人群为重点对象。
同时,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扶养的高龄人群也将纳入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之内。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受益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和核定,主要包括居住条件、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确定发放标准时,将综合考虑受益人的居住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高龄津贴的发放能够真正起到帮助和保障的作用。
三、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的发放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核定和发放四个环节。
受益人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核定后,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发放。
同时,为了确保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发放程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高龄人群能够及时、准确地领取到应得的津贴。
四、管理与监督。
高龄津贴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五、宣传与服务。
为了让更多的高龄人群了解和享受到高龄津贴的政策红利,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使更多的高龄人群受益于此。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为高龄人群提供更加便捷的申请和领取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便利地享受到高龄津贴的政策待遇。
六、结语。
高龄津贴的发放实施方案将为我国高龄人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障,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濮政办[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4〕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6日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高龄津贴实行分级筹集、分工负责。
第四条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和社会捐款筹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30•【字号】德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30日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比对、资金管理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当年度年满8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四条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不少于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实行。
第三章信息比对、核实和补贴发放第六条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名单,村(居)委员会进行信息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实确认后直接发放,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七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为推进政府十件实事的贯彻实施,加强我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41号)规定,市老龄办研究制定了《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第二章登记和审核第四条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季度发放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按照年满80周岁提前两个月进行信息登记和审核,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
第五条高龄津贴信息登记采取两种途径进行:(一)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于每季度末月之前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到社区(村)网格员核查。
(二)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
第六条高龄津贴首次发放登记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查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七条社区(村)网格员核实老年人的信息后,确认或更正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生成高龄津贴发放清单,提交给街道(乡镇)核实。
第八条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由其关系所在的单位集中到街道(乡镇)登记。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2021)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2021)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新区,下同)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或者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九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养老平台”)。
第二章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第十条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智慧养老颐年卡(以下简称“颐年卡”)金融账户。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银行等单位应当向未办卡申请人提供办卡服务。
第十一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一)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
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集美区高龄老津贴发放办法
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绿洲计划”政策体系,促进代际公平与代际和谐,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普惠型、社会化方向发展,按照《民政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协议》和民政部关于今年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老助老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具有集美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已享受同类待遇)。
第四条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三)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以上各类对象中,鳏寡孤独介护老人或住院(含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期间介护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其中住院期间介护老人需提交院方(医院、护理院、养老院)出具的合法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社区审核。
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经核实无误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社区公开栏上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核意见,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三)镇街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社区工作站,于批准次月起发放津贴。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自受理村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委会。
企业退休人员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企业退休⼈员⾼龄补贴如何发放
说起⾼龄补贴,是国家为针对满90岁以上⾼龄⽼⼈的⽣活问题做出的⼀项经济扶持政策。
那么那些满90岁的⾼龄职⼯从企业退休后,能否领取到⾼龄补贴呢?具体⼜是如何发放的呢?对此,店铺⼩编整理出以下的相关内容,我们⼀起看看吧:
⼀、企业退休⼈员⾼龄补贴如何发放
⾼龄津贴按照个⼈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和市⽼龄办审核,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实⾏三级把关,张榜公⽰、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审核情况,将⾼龄津贴纳⼊惠民⼀卡通,通过⾦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龄⽼⼈户籍跨区县迁移的,应在30⽇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龄办办理⾼龄津贴发放变更⼿续,户籍迁出的当⽉由迁出地发放,⾃迁出的次⽉起由迁⼊地发放。
⾼龄⽼⼈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式。
⽬前,8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员,已经在历年调整中,对于⾼龄退休⼈员给予了特殊倾斜调整,不再另外发放补贴。
⼆、⾼龄⽼⼈⽣活补贴标准
1.90-99岁⽼年⼈每⼈每年补贴1000元;
2.100岁以上(含100岁)⽼年⼈每⼈每年补贴3000元。
三、⾼龄⽼⼈⽣活补贴申请条件
1.有当地户⼝,即户⼝和⾝份证均在本地;
2.年龄达90周岁及以上的⽼年⼈。
总⽽⾔之,依照现今的政策内容,⾼龄退休⼈员只享受退休补贴,且只能作特殊倾斜调整,不再能发放⾼龄补贴。
最后,若是需要领取⾼龄补贴的,可查看全⽂。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企业退休⼈员⾼龄补贴如何发放的全部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高龄人群的生活状况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高龄人群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高龄补贴政策,以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关怀。
高龄补贴的发放实施方案,对于确保政策的落地和高效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可行的操作指南。
一、高龄补贴对象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高龄补贴的对象范围。
通常情况下,高龄补贴的对象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老年人群体,他们通常是生活困难、生活能力较弱的高龄人士。
因此,在确定高龄补贴对象时,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年龄标准和经济条件等指标,以便更加精准地覆盖到真正需要帮助的高龄人群。
二、高龄补贴标准制定。
其次,针对高龄补贴的标准制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高龄补贴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高龄人群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的金额和发放频次。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因地制宜地进行标准的制定,以确保高龄补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高龄补贴发放方式。
高龄补贴的发放方式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环节。
传统的发放方式通常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的形式,然而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是高龄人群较为集中的社区,这种方式可能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因此,可以考虑采用邮寄、代发或者是移动支付等更加便捷的方式,以确保高龄补贴能够顺利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
四、高龄补贴发放监督。
最后,高龄补贴的发放监督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避免出现违规发放、挪用资金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高龄补贴发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也需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高龄补贴发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总之,高龄补贴的发放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对象确定、标准制定、发放方式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高龄人群,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地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地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范围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三、标准年满周岁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年满周岁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年满周岁及以上地,每人每月发放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地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地老年人优待政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申报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地,须提供本人地委托书和受托人地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日,接受群众地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地申报材料后,要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地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地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地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地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县(市、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地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地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地,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核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发放高龄补贴地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地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周岁年龄段地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地,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周岁年龄段地高龄补贴,原则上可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上门发放,有条件地地方,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地,应在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地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地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地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地,应到户籍所在地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地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管理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地审批和发放.从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地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地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地月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地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地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上报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及其电子版;省老龄办汇总全省申报人数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地月份核拨次年地专项经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地全面监督.、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地审定和高龄补贴地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地监督和检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地人员有异议地,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地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地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惩处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地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地,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未按规定地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地;、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地.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地高龄补贴发放细则.十、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来源:陕西民政厅时间: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地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地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地优待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地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地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地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地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地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五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地服务.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地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地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省内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区)政府对—周岁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元地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周岁以上(含周岁)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元地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老人地生活保健补贴标准.高龄老人地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地出资、投劳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地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地,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地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地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地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地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办理指南来源:陕西民政厅时间:《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是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年印发地《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为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统一优待而印制.持有《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在全国各地基本上都能享受当地老年人相应地待遇.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办证对象凡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周岁以上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均可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在我省长期居住地外省老年人,需持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地介绍信或证明申请办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办证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地点:西安市北郊未央路号省老年公寓院内邮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星期六、星期天休息,节假日办证时间另行安排.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办证咨询电话:-三、乘车路线:西安市区及附近县区办证对象可选择以下乘车路线,在未央路公交六公司站下车,对面省老年公寓院内即为办证场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通宵号线游区间路游路路路路路路路专线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空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集中办证程序及要求为确保办证老年人安全和办证场所秩序,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办证.由各设区市、县、区老龄机构集中办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集中代办.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到“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制发中心”领取办证登记表,对符合办证条件地老年人,如实填写登记表所列内容并在表后附上办证对象身体复印件,送至制发中心登记办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常年办理五、制证中心业务管理部门:省老龄委权益处联系电话:办理机构:各市县老龄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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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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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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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区管委会)每月要对其进行健在情况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应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进行举报,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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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
举报属实的,市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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