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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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

附件二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

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⑤对丙

B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

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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