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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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下列合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与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实行党的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要紧负责人履行职责,分管生产、技术、经营等的负责人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

政府要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要紧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要紧职责是:(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四)必要时,协调救援力量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五)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为要紧内容,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陕安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废止,鉴于我省原制定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5〕15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安监〔2015〕15号文件予以废止。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竣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要将竣工验收各项资料整理建档,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灾害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各方面在安全生产中应遵守的法律和规定,下面我来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包括了十二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督和管理。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各个方面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该条例还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会对环境和人民造成危害。

同时,该条例对交通运输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要求各个行业和领域都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应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6号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1日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一、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凡因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瓦斯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三、保障瓦斯防治投入。

高瓦斯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20元/吨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40元/吨煤。

防治投入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四、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主扇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通风、反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可靠。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角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或无风、微风作业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五、严格局部通风管理。

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

风筒出风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回风流风速必须达到最低风速要求。

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以上用风地点供风。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陕煤局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煤局发〔2017〕18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韩城、神木、府谷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煤管局制定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7日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技改、机改、整合等煤矿在建设、改造期间应参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工作。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何一条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二)法人代表、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三)不存在《评分办法》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建立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地方煤矿同时要建立法人代表、矿长承诺不超层越界开采制度),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在有效防范瓦斯事故、解放煤矿生产力的同时,坚持变废为宝、充分利用的原则,依托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条件,通过市场引导、政策驱动和自主创新,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大力发展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

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经济生态效益显著、持续健康发展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产业。

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初步建成彬长、韩城、铜川三个规模化抽采利用基地,以及彬长瓦斯“零”排放示范矿区。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综合考虑抽采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对煤炭、煤层气企业开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及用于发电的,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省财政根据可计量的实际利用量对我省地方企业给予0.1元/立方米(折纯)的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制定。

(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在加快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同时,省财政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关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的奖励资金,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产业的结构调整。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202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提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202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提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202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提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4.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202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到期的提示
现对2024年6月底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20处煤矿企业进行提示,请相关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榆林宝能矿业有限公司
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神府经济开发区赵家梁煤矿三一煤井
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
神府集华王才伙盘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陕西彬长胡家河矿业有限公司
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
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锦盛煤矿(普通合伙)
府谷县鸿锋煤矿
横山县方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
榆林市横山区胜凯煤业有限公司
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分公司
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二号煤矿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1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陕安委办〔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陕西煤监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韩城市燎原煤矿“6·10”和铜川市乔子梁煤矿“1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省安委办决定组织对全省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和11月5日省政府紧急视频会议、11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至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开展煤矿灾害风险等级普查核查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理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陕应急〔2021〕321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矿业分公司: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

附件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一节申请资料第二节申请资料受理第三节申请资料审查第四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煤安监监察〔2019〕4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陕应急〔2021〕33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现将《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煤矿企业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煤矿企业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煤矿企业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陕应急〔2021〕326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近年来,全省实施托管煤矿数量大幅增多,托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也同步上升。

2018年延安市贯屯煤矿“12·24”较大事故、2019年榆林市百吉矿业公司“1·12”重大事故、2019年渭南市南桥煤矿“6·5”较大瞒报事故、2021年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较大事故,均发生在实施托管的煤矿,事故起数占2018年以来全省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57%,死亡人数占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65%,充分暴露出煤矿托管工作不规范,委托方借用托管逃避安全主体责任、“一托了之”,承托方利用“草台班子”托管煤矿,委托方与承托方安全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两张皮”、隐患整改推诿扯皮,安全管理多头指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也反映出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对承托方托管资质和条件审查不严,对承托方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实施托管煤矿疏于监管监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准入(一)煤矿托管工作应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和《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相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陕政办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贯彻以抽采为主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五十条”经验,以本质安全型开采为目标,实施“能抽必抽,可保(开采保护层)尽保”战略,形成以通风系统为基础,以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的瓦斯综合防治格局。

二、认真落实矿井瓦斯监管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

煤矿企业要设置“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通风、抽采、防突、监测专业队伍。

“一通三防”人员三年内要达到技校毕业水平,五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毕业水平。

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陕煤安局发[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煤安局发〔2007〕106号)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陕西煤化集团、神华集团、益秦公司,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局属各监察分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局建立了服务于全省煤矿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

为保证煤矿安全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减少事故损失,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建立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成员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聘。

专家库可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

第三条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有关工作制度,检查、协调、指导各专家库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我省煤炭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论证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参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立法调研、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三)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和形势进行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估。

(四)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陕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一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撤销省煤炭工业局,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煤炭企业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指导市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三)依法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超载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储煤场(点);参与全省煤炭产运销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矿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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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文号】陕政发[xx]48号【发布日期】xx-09-06【生效日期】xx-09-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9月6日陕政发〔xx〕48号)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开办煤矿的审核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

开办煤矿应符合《煤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建设项目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除陕南地区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

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煤矿,主要负责审批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煤炭行业以外申请开办的煤矿。

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在发证或注销后30日内,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煤炭主管部门备案,60日内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企业依法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煤矿企业和各级管理机关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由省关井压产办公室公告关闭的煤矿,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实施关闭。

无证非法矿井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上年度煤炭销售额中按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考核发证单位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文件的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压通风。

严禁国有煤矿开办任何形式的矿办小井。

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关闭”。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照予以关闭。

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对已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煤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

国有重点煤矿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其他煤矿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并逐级进行上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对事故批复结案。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伤亡事故结案后,要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xx年9月26日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

根据我省煤炭赋存的地质采矿条件,以及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责任体系,严禁以转包、违法承包等形式组织生产。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中央驻陕和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开采保护层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为重点,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三、必须落实开采易自燃煤层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检查、预测预报等防灭火制度,建立完善的灌浆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井下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做永久封闭。

禁止在受煤层自燃火区威胁的范围内组织生产。

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仪器表等不得下井。

煤矿消防系统和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

凡发现井下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严禁组织生产。

四、必须认真落实受水害威胁区域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禁止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准确评价和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落实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和设施,落实探、防水措施。

必须查清矿井及周边矿井的采掘范围、老空积水、顶板水、底板水,尤其是受奥灰水威胁等情况,并在相关图纸资料上标明。

井巷施工和工作面回采前要查清区域及矿区(井)等水文地质条件,开展水害隐患排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及资源整合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凡承压开采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有明确的批复。

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严禁开采承压水煤层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

五、必须加强顶板大面积冒落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大面积悬顶开采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煤井必须建立健全矿压观测系统,并推广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顶板矿压观测工作。

煤矿必须推行壁式开采,坚决淘汰留设煤垛等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大面积悬空区域要采用留设隔离煤柱等有效措施,严禁顶板大面积悬顶开采。

对于超宽高巷道及地质条件变化地段,必须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发生顶板冒落伤人事故。

六、必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禁止借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要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积极推行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整合煤矿不再被利用的井筒和巷道必须关闭到位。

凡拖延工期超过一年以上、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矿井,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兼并重组企业必须按规范运行,统一监管,落实被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严禁借兼并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七、必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非法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凡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等非法生产行为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矿井,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关闭,否则,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禁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必须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煤矿要积极推行生产过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煤矿安全隐患的识别、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必须健全严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超”、“三违”行为。

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责令停产或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上限处罚。

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九、必须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井下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禁止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煤矿必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要暂扣其相关证照,严禁组织生产。

要强制推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未按照规定时限建成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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