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我市科技创业载体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企业培育,依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淮安市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管理工作指弓I(试行)》(淮科(2021)19号)、《淮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淮科[2021]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原则1.结果导向原则。

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各类型科技创业载体定位,以服务科技人才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导向,引导科创载体完善孵化链建设,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科技创业载体孵化服务能力。

2.全面客观原则。

采取定性、定量、加减分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科创载体的基本软硬件条件、企业服务水平、孵化绩效、对全市重点工作贡献度等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原则。

明确评价标准,严肃评价程序,组织专家评定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结果公开发布,确保评价公平公正。

二、评价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经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创综合体(以下统称科技创业载体,简称科创载体)。

三、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得分由基础建设(定性考评)、能力与绩效(定量考评)、其他情况(加减分)共同确定。

1.基础建设。

用于评价科创载体的软硬件基本条件,采用定性评价方法,满足条件即得分,不满足条件不得分。

2.能力与绩效。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依据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分数。

3.其他情况。

采用加减分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高质量发展关键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相关重点工作等情况。

详见附件1、2、3。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每年度组织实施一次,一般于每年度上半年开展,评价时段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反映科创载体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宁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宁科〔2022〕60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能力,有力支撑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2〕2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与时间要求(一)评估对象:纳入市级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数据采集起止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估内容以平台化、高水平发展为导向,重点评估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和能力、研发和服务产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的贡献、市场化融资、企业培育质量,同时兼顾特色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三、评估程序(一)机构申报。

本次评估采取“大数据抓取+自行申报”模式采集数据。

对政府已采集产生数据的相关指标,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大数据抓取和运用。

其余指标由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绩效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专业评估。

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结果运用。

对绩效突出的机构进行奖补。

以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遴选高水平机构培育对象,开展精准服务,打造典型示范。

鼓励研发能力强、绩效好、带动力强的机构,按行业领域探索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四、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激活,获取单位申报账号信息(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的
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管理,推动全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

通过网上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程序,全市参评的289家众创空间中,有43家被评为优秀(A类),71家被评为良好(B类),175家被评为合格(C类);应评未评75家,为不合格(D类)。

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高新园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孵育体系建设,推进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督促本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

各国家、省、市备案众创空间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附件: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6日附件。

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8、11、22改)

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8、11、22改)

科技项⽬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2018、11、22改)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科技城)科技⼈才项⽬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科技⼈才项⽬管理,健全科技⼈才项⽬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科技平台、科研项⽬、科技⼈才创新创业,持续发展,现结合湖州开发区(湖州科技城)实际,制定该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条绩效考核评价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形成⿎励创新、容错纠错、动态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章考核对象第三条本办法以绩效考核评价为主,适⽤于地校(院)合作平台、创新中⼼、社会资本、各类⼈才等主体与湖州开发区签约落地的科技⼈才合作项⽬,包括地校合作平台、技术转移中⼼、科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才创业项⽬等各类创新载体。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的)绩效考核评价以协议约定的各项⽬标任务为主要内容,对同⼀项⽬原则上每年度绩效考核评价2次,评价结果经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将作为评先评优、兑现政策及资⾦拨付的依据,激励项⽬有效实施。

第五条(成⽴领导⼩组)为统筹协调科技⼈才项⽬绩效考核评价的实施和管理,确保考核评价⼯作规范有序进⾏,特成⽴开发区科技⼈才项⽬绩效考核评价⼯作领导⼩组(下称领导⼩组),具体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科技局、⼈才办、科创中⼼、财政局、审计局、招商四局、招商六局、招商⼗局、法制办、环太湖公司等部门负责⼈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具体负责项⽬考核评价⽇常⼯作开展。

各项⽬招引部门或归⼝管理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科技⼈才项⽬⽇常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相关⼯作。

第六条(建⽴项⽬库)由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建⽴科技⼈才项⽬档案库,实施“⼀项⼀档”条⽬式、规范化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考核评价材料、资⾦拨付记录等内容,领导⼩组办公室⼯作⼈员应及时做好档案归集和管理⼯作。

第七条(考核内容)在有关科技⼈才项⽬招引落地后,合同约定期内:将合同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合同结束后:将运⾏绩效作为考核主要内容。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宁委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12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目录1.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6)2.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15)3.南京市关于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20)4.南京市关于给予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27 5.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3)6.南京市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37)7.南京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43)8.南京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50)9.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1)10.南京市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6711.南京市对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77 12.南京市深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8313.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 (88)14.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10215.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10916.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1917.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35 18.南京市关于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49)19.南京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16220.南京市关于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171 21.南京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实施办法(修订)17822.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21523.南京市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宁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54)24.南京市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区(园区)与国际名校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设立紧缺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62)25.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办法 (269)26.南京市关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修订) (279)27.南京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28628.南京市关于对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办法(试行)290 29.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96)30.南京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30431.南京市关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助的实施细则(修订)310 32.南京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的实施办法(修订)31633.南京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320)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宁科通〔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2〕85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校地双向互动共同发展,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集聚全球优质校友资源,为南京打造创新之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校友力量。

根据《关于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南京市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的有关事项如下:一、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注册的国内高校校友会或由校友会授权开展校友服务工作的在宁企业法人实体,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为该校校友会会员。

优先支持纳入我市“百校对接”计划的重点高校。

原则上每个高校的校友会限推荐一家。

2.申报单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服务校友创新、创业和交流为主要内容,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3.绩效考核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组织方式南京市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的申报采取系统填报、区(园区)科技部门确认、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的组织方式。

1. 有关申报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 有关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照《实施细则》中的建设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择优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

3. 市科技局组织审核评审,对符合《实施细则》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布。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照申报单位自愿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申请文件、《南京市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书》(详见附件)内容准备,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格式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评估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评估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评估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科技创新平台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和培育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其建设和运营的成效对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科技创新平台能够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建设运营绩效进行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一、科技创新平台的内涵与类型科技创新平台是指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各类机构、设施和资源的集合体。

根据功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科技创新平台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研发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

研发平台主要致力于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通常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的研发中心建立。

技术转移平台则侧重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连接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为技术的供需双方提供对接服务。

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场地、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实现从创意到商业化的跨越。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如仪器设备、数据信息、实验基地等,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评估的意义1、为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估,可以了解平台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和平台管理方等相关决策主体提供科学依据,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投资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效率。

2、促进平台的持续改进绩效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为平台管理方提供改进的方向和重点,促使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的需求。

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可以对平台的资源投入和产出进行量化分析,评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4、增强平台的竞争力通过绩效评估,展示平台的优势和特色,提升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优质创新资源和项目入驻,增强平台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科创载体”)加快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孵化培育,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及《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现将2020年市科创载体申报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培育对象条件(一)申报主体,为本市纳入科技部门统计范围的市级(含)以上科创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

对未参加本年度载体绩效评价或不合格的,以及现已不能正常履行孵化功能的载体,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

(二)载体培育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科创载体在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培育孵化的科技企业,且在上一年度已登记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年报(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或江苏省孵化在线第四季度季报(众创空间)企业清单中。

企业运营良好,与申报主体孵化关系明确,须在孵1年以上,且满足在孵企业条件;毕业企业应满足毕业条件(参见国发科区〔2018〕300号第九条规定)。

同一企业只能在1个载体中申报,申报主体因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事由。

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在孵1年以上、2019年被首次认定为高企或技先,且高企或技先认定时仍在孵或毕业不超过1年(以高企或技先发证时间为准)。

原则上应在载体上年度提供的培育企业名单中。

培育的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是指满足在孵1年以上、5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以2020南京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白皮书名单及公布时间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苏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的《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科技自立自强和高水平供给、区域高质量发展,突出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强区域间协同联动,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质效,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撑,着力构筑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力争到2027年末,南京市培育、新设、改造、引进科创金融专营组织100家以上,形成结构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科创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新增科创企业上市公司60家以上,备案基金(创投企业)规模500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超400亿元,科创企业融资可得性明显提高;科创金融的营商环境、政策牵引和人才支撑得到全方位提升,信用体系和风控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将南京市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宁财绩〔2020〕260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财绩〔2020〕260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现将《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2020年7月21日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第三章绩效评价前期准备第四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撰写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第七章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绩效评价指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涉及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宁政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关于提高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的意见宁政发〔2016〕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通过构建有利于科技创业和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孵化环境,为科技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业化平台。

为进一步强化科创载体市场化运营管理,增强孵化服务能力,凸显专业化服务,改善科技创业环境,更好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现就提高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服务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需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设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拥有公共服务或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营对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并达到如下要求:一、众创空间(一)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包括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仓储、商务服务和车位租赁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二)提供工商、财税、专利申报、成果转化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项目立项、税务登记等事宜。

(三)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开展企业管理、政策辅导、资金融通、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培训。

(四)提供天使资金或吸引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服务。

(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围绕区域产业规划形成载体服务的主导产业,构建产业配套服务平台,培育和扶持相关企业;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实现企业化运营,管理团队专业,机构设置合理,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在25%以上。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1.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市纳入统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愿参评。

2.大学科技园:全市纳入统计的省级(含筹建)以上大学科技园,自愿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3.众创空间:全市纳入统计的众创空间。

二、评价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三、评价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49.65.0.222/),填写2019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表。

定量评价指标根据2019年度孵化器年报自动生成,原则上不予修改,如确实有误,请提供附件佐证;定性指标提供文字总结(见附件1),在线提交至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2.众创空间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49.65.0.222/),填写2019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表,提供文字总结以及附件材料(见附件2),在线提交至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3.参评科创载体将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带水印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照封面、信用承诺书、基础信息表、绩效评价总结报告、附件证明材料的顺序进行装订,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四、组织实施1.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次绩效评价材料的收集、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和评审组织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苏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宁科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1〕19号各企业重点实验室、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科机发〔2021〕77号)要求,现将我市组织参加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评估周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我市参评对象为建设期满进入运行期的21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其中9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自愿参加,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按“未通过评估”处理,不再纳入“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2.各参评实验室按照要求提交经依托单位审核的《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详见附件3)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评估期内的佐证材料。

同时,各依托单位按照省科技厅的相关要求,承诺单位守信运营,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保证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期内本实验室的绩效及运行状况。

3.省科技厅相关通知及附件(格式)也可以在江苏省科技厅网站(网址)或江苏省科技创新平台网(网址/)通知公告中下载。

4.评估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纸质封面,平装订),其中《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一式7份)、佐证材料(1套)分别装订成册。

材料纸质版及电子档请于4月26日下午5点前递交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济奖励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济奖励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济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宁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济奖励工作的通知宁科〔2020〕91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根据2020年市委一号文及《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现就南京市2019年初创期科技企业贡献奖励兑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兑现发放条件根据《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今年对初创期科技企业2019年的企业经济贡献进行奖励。

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直接获取奖励企业名单,不需要企业进行申报,具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二、奖励兑现流程说明1. 企业按照市税务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研发费用归集等税务申报相关工作。

2.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我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3.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4.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三、截止时间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可以到税务部门更正申报,奖励名单提取的截止时间到2020年7月15日为止,逾期将自动失去获得奖励资格。

四、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郁勇68505234申辰68505233市科技局高新处:唐庄68786259附件:《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6月16日。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陶卓【摘要】本文以创新创业成效在全国活动排名靠前的南京市江宁区为例,对科技创业人才的科技创新绩效范畴进行界定,对区级政府为何考评、怎样考评、如何考评区内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进行了思考。

科技创新绩效可以被认为是科技创新中追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建立健全一套适用于区级政府对科技创业人才进行科技创新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能正确反映该区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及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更能体现出该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潜力与创新创业成效。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构建及考评方法选择,不仅需要兼顾科技创新绩效的考评特点,更要兼顾科技创业人才的发展特点。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6(000)036【总页数】2页(P159-160)【关键词】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作者】陶卓【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41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明确地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关系着未来国家发展全局。

科技创业人才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端践行者,也是驱动“创新”的第一资源。

科技创业人才作为创新创业知识的载体,拥有专业化的技能与知识,能产生丰厚的科学技术资本与高度的创新能力。

科技创业人才能为区域经济提供实现创新的重要资源以及所需的物质基础,这对提升区域经济持续创新能力起着关键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围绕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问题,提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若干实施方案。

完善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制度,就是最大限度的激励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释放出科技创业人才的人才红利和科技创新红利。

“十二五”时期,南京市江宁区超过30%的科技创业人才创业项目实现产业化,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孵化成功率和项目产业化率位居南京市之首。

2020年度建邺区科创载体绩效

2020年度建邺区科创载体绩效
南京新城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B
3
腾讯云启产业孵化器
南京智慧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
4
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C
5
南京新城移动互联科技企业孵化器
南京新城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C
6
南京为办科技企业孵化器
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
7
南京建邺长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南京建邺长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南京五瑞生物降解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B
5
江岛创智空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南京江岛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B
6
掌缘帮创
南京掌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B
7
C++青创空间
江苏启盛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B
8
极客站
南京泰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B
9
创客家
南京创客家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B
10
信安万成众创空间
江苏信安万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C
11
奇思汇
南京七六七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D
25
米立方开放创意实验室
南京米立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D
C
18
青云社体育产业众创空间
南京体育集团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C
19
东南青年汇众创空间
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C
20
小迈创新工场
南京骁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D
21
即刻极客众创空间
南京即刻极客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D
22
中动云创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r——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r——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r——以南京
市江宁区为例
陶卓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2016(000)036
【摘要】本文以创新创业成效在全国活动排名靠前的南京市江宁区为例,对科技创业人才的科技创新绩效范畴进行界定,对区级政府为何考评、怎样考评、如何考评区内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进行了思考.科技创新绩效可以被认为是科技创新中追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建立健全一套适用于区级政府对科技创业人才进行科技创新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能正确反映该区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及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更能体现出该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潜力与创新创业成效.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构建及考评方法选择,不仅需要兼顾科技创新绩效的考评特点,更要兼顾科技创业人才的发展特点.
【总页数】2页(P159-160)
【作者】陶卓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1
【相关文献】
1.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J], 陶卓;
2.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构建——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J], 钟嘉琳; 曾群超; 余全民
3.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构建——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J], 钟嘉琳; 曾群超; 余全民
4.科技创新管理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以中车株洲所为例 [J], 杨首一;曾德明;禹献云;刘群欣
5.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绩效提升路径选择——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J], 陶卓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规范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章评价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考核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支持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科技创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包括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

第三条科创实验室,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基于高校和企业联合建设,针对在宁的高校学生以及在宁就业的2年之内高校毕业生,满足其创新创业需求的开放性创新平台和新型服务平台。

旨在对创新技术成果进行孵化,通过平台可以将成果落地,进行创业实验,
为众创平台进行创业企业资源储备。

众创空间,是指在各级科技部门备案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自有孵化场地和资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大学科技园,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建设的,独立运营,并经各级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区。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每年对市内各科创载体绩效评价1次。

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
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结合载体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五条绩效评价合格的科创载体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和《科创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和毕业企业对接等支持政策。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各区(园区)负责,市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良的科创实验室每个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市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对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
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涉及江北新区绩效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原《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宁政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南京市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附件1
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体系1.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表
2.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表
3.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表
4.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表
5.科技企业加速器绩效评价表
附件2
南京市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审查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118、A119(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办理部门
市科委高新处68786257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