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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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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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的奖励办法

公司融资的奖励办法

公司融资的奖励办法
一、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公司融资工作上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奖励的范围
凡为集团及各级公司引进资金的单位、部门、个人均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的标准
对引进各类资金的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和到位时间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1、债务融资
对引进各类资金,根据贷款额度、利息高低(以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额度,采用分级制办法酌情奖励,具体如下列示:
乘以20%。

2、股权融资
对引进投资者(企业法人、自然人)购买公司股权的,根据购买股权的价格以及数量进行酌情奖励,具体如下列式:
注:公司每股单价基数为1.5元,卖出价格按0.5元的倍数增长,奖励标准最高为10%。

3、其他类融资
其他类融资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相关规定
(1)融资所得奖励金额为扣除用于融资的全部招待费用后的税前金额。

(2)凡涉及引进资金的,待资金落实后,由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予以兑现。

(3)本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奖励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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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私募基金扶持政策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40%、30%、30%发放;后两年补贴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2、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3、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改增)、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经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10亿(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原则上申请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

5、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财源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财源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铜川市财源建设激励考核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推进财源建设工作,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根据《铜川市财源建设实施意见》(铜政发…201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源建设奖励扶持政策(一)强化财源建设激励措施。

1.对县域财政收入增长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对区(县)在全省县(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年度排名中实现位次前移的,每前进一个位次,奖励10万元。

对区(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

对县(市、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决算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税务部门超收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制定税务部门税收完成情况与经费挂钩奖励扶持办法,在核定经费补助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税收收入完成比预算超收情况,对税务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超收增长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对纳税大户及重点纳税企业增长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对年度上缴税收前1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其中: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第四名奖励5万元,第五-第十名奖励2万元。

对年度上缴税收较上年超收100万元以上,且增速到或超过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按照较上年税收(地市分享部分)超收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税收分享比例由市与所在区县分担。

申报程序:每年度结束后,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年度企业纳税情况,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对金融机构促进发展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每超出1亿元,奖励1万元。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余府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引荐在本市纳税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奖励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用于本级引进落户项目的奖励兑现。

第四条对引荐市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嫁接改造本市国有企业的,按下列标准奖励: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前款规定的项目投产见效后,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项目的投资),按项目同等规模要求,仍可享受减半奖励一次。

第五条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㈠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㈡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㈢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引进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5%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做强做大,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一)驻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中国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巢湖分行和省联社巢湖办事处;(二)驻巢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巢湖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未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房地产项目贷款按70%计算,中小企业工业项目贷款按120%计算,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其中,计算金融监管机构的新增贷存比剔除邮政储蓄部分。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为120分,其中: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5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核呆、剥离不良贷款额(20分):当年核呆、剥离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1‰,得2分,每增加1个千分点,加2分,加满20分为止。

对于“股改”每核呆、剥离不良贷款5000万元得1分。

4、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5、银团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

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某系数1.2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某系数1计算。

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十六条)

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十六条)

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十六条)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1月)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奖励标准,对引进上述机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鼓励引进担保机构,对注册资本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给予扶持,采取注资参股等措施。

第三条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保险公司,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后减半征收三年。

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

对新设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继续执行至5年期满。

农村信用社自2006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驻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

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社会融资总额,发挥金融对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驻省内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基金、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

(四)各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省内办事处(分公司),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典当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二条评价内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新增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新增贷款在本系统全国位次、新增存贷比、核销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与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签协议履行情况、涉农及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内部风险控制、金融产品创新、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当年交易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承担省内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情况、资产质量、注册资本、利润增长率、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原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支出、赔付支出增长率、新增机构数、新增从业人员、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重大案件的赔付、面向“三农”保险开展情况、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对全省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额、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资金周转率、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

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

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为了进一步创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经济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一)县域内各商业银行。

包括:县农发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

包括:县人民银行、银监办。

二、奖励内容(一)各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建设的资金,主要指涉及工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类贷款。

(二)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安全、金融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

三、奖励标准(一)当年纯增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当年纯增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当年纯增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或一事一议。

(二)全年累放贷款达到1.5亿元按万分之三奖励或一事一议(其中房地产和政策性贷款按万分之一奖励)。

享受政策贴息的农民及下岗职工个人贷款不予以奖励。

受奖者在一、二款中只能选择奖励最高的一款。

(三)财政资金的存放,由县政府主管领导、财政局、人民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贡献而定。

(四)对人民银行和银监办的奖励,由县政府主管领导酌情确定,或按其他金融机构平均数掌握。

(五)资金分配:单位一把手占50%,其余部分由一把手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所需款项由财政列支。

四、纯增和累放贷款的认定(一)纯增贷款的考核: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报表为准,按12个月的余额相加,除以12,再减去上年末余额。

(二)累放贷款的考核:(投放资金额×占用月份)÷12。

对跨年度投放资金的占用月数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占用月数按12个月计算。

五、考核与监督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发改、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进行考核,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原件或复印件,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六、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同时,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诚信”。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赤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赤党发〔2016〕13号),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赤峰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赤峰市金融专家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6日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办法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赤峰,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设或引进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考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对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方案

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方案

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进展,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设立产业进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市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与重大项目建设。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与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往常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

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与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

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与战略重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者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

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

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

支持与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合政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肥金融机构:《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合肥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银行机构的考核(一)考核对象。

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提供贷款的各在肥银行机构(或其营业部、有关支行)。

(二)考核原则。

1.量化为主。

除“产品和服务创新”等为定性指标外,其余均设置为定量指标。

2.合理分类。

将各银行机构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等四类,分别考核。

3.注重实绩。

根据对合肥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的信贷支持实绩和业务开展情况,实施考核。

4.鼓励创新。

鼓励银行机构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地方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支持与服务。

(三)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1)当年末贷款余额。

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亿元,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20分。

(2)当年贷款累计发放额。

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数额的得20分;较上年数额每增加(减少)2亿元,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20分。

(3)当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

基本分10分,达到上年末比重的得10分;高(低)于上年末比重每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扣)1分,最多加(扣)1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为加大对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力度,鼓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和与全县经济同兴同荣观念,勇于担当,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积极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为全县经济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不得低于当年新增存款,年度贷款增幅不得低于本系统年度贷款平均增幅,组织的存款要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考核范围:人民银行XX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工商银行威宁县支行、农业银行XX县支行、建设银行威宁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XX县支行、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县富民村镇银行。

三、考核内容:贷款投放、存贷比、依法合规经营及服务质量。

四、全县目标任务1、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10亿元以上。

2、当年存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

3、存、贷款比例比上年度提高10个百分点。

五、考核办法:对农业发展银行威宁县支行、工商银行威宁支行、农业银行XX支行、建设银行XX支行、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县富民村镇银行实行100分制考核。

计分标准为:1.贷款余额(仅指发放在威宁县境内的贷款额,下同)比上年度增加额第一名得分为1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1分。

2.贷款月平均余额排名第一名得分为1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1分。

3.县内贷款累放额第一名得分为3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3分。

4.存贷比第一名得分为1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1分。

5.存贷比增幅第一名得分为20分,其后的名次依次递减2分。

6.其他工作情况20分。

积极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计6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年内无重大金融风险和责任事故发生计3分;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计6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得到客户好评5分。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汇报人:日期:contents •引言•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措施及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实施效果及展望目录01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在地方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必要对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和实施。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发挥其在地方经济中的独特优势,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方案旨在通过奖励措施,激励金融行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

通过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目的和意义方案概述本方案主要针对金融行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设计和规划,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措施,激发金融行业对地方经济的支持热情和积极性。

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奖励对象与条件、奖励措施分类与标准、奖励申请与审核、资金管理与监督等。

02奖励对象及条件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

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等,它们为地方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企业,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项目,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地方企业及项目地方项目地方企业合作意愿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均有合作意愿,共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项目合规性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服务质量金融机构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服务。

金融机构与地方企业合作条件03奖励措施及标准01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根据其贡献和成绩,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二)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方法有待改进。 目前 , 涉农贷款余额按金融机构季末贷款余额 除以季度数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存在较大的不 科学性 , 可能造成两种结果 : 一 是 金 融 机 构 套
取奖励资金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方法 , 只按 4 天余额计算 , 即每季末 日贷款余额相加
也会造成财政部 门人力 、 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 对 策建 议 ( 一) 将 农 发行 纳入 奖励 范 围。鉴 于 目前农 发行作为涉农贷款投放的重要主体 , 鼓励县级农 发行放贷积极陛, 建议将其纳入《 办法》 的奖励范 围。 并将部分奖励资金按一定 比例纳入员工的奖 励 工资和 增加单位 的办公经 费 , 从 而激励县 级农
分支 机构 。 ( 二) 享受政 策 的贷款 范 围 。《 办 法》 所 称涉 农 贷款 , 是指《 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也 随之转变 , 不再以国有粮 食企业为主, 而是承担着大量涉农企业的贷款 供给。《 办法》 的主要宗 旨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 加 大对涉农贷款 的投放力度 , 而农发行作为县 域重要的涉农贷款发放主体 , 不能享受奖励政 策, “ 放 贷 与不 放 贷 一个 样 ” , 在 此 背景 下 , 农 发 行 丝毫没有放贷积极性 , 产生懈怠 心理 , 将 在 定程度 上 影响对 “ 三农” 的有 效信 贷支 持 。
2 0 1 3 . 0 2
降低 , 金融机构如果想套取财政奖励 , 在每季末 日 将贷款余额大量虚增 , 于季后次 1 3 立即归还 , 就会 轻 而易举 地 套取 财政 奖励 资金 。另一种 是 金融机构少得奖励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 方法 , 可能存在少计贷款余额情况 , 如果金融机 构贷款到期 日 为季末 日的话 ,就可能出现一个 季度贷款余额不被计入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现 象 ,对金融机构来说就不能获得该 区间内的奖 励资金( 如7 月1 3放贷 , 1 9 月3 0日归还 , 此笔 归还的贷款将无法享受到贷款奖励 ,因此 , 《 办 法》 存在着明显 的不合理性 ) , 出于 自身利益 的 保护 , 金融机构为规避这一现象 , 就会拖延贷款 发放 , 避开贷款到期 日为季末 日, 影响贷户及时 获 得 贷款 。 ( 三) 不 良贷款 考核 指标 设定 不科 学。将不

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0)

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0)

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0)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经区党工委第17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产业聚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助力赣州经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追赶超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对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登记地、经营所在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银行基本户在赣州经开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对赣州经开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

(专业子公司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机构,主要包括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理财子公司、数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公司〈/分行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二)类金融企业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或核准牌照的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金融交易场所、供应链金融等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四)金融科技企业A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至少持有一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并取得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证书的金融科技产品;②企业名称中带有金融科技字样的企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湘财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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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了进一步创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经济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一)县域内各商业银行。

包括:县农发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

包括:县人民银行、银监办。

二、奖励内容(一)各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建设的资金,主要指涉及工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类贷款。

(二)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安全、金融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

三、奖励标准(一)当年纯增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
位”荣誉称号。

当年纯增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当年纯增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或一事一议。

(二)全年累放贷款达到1.5亿元按万分之三奖励或一事一议(其中房地产和政策性贷款按万分之一奖励)。

享受政策贴息的农民及下岗职工个人贷款不予以奖励。

受奖者在一、二款中只能选择奖励最高的一款。

(三)财政资金的存放,由县政府主管领导、财政局、人民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贡献而定。

(四)对人民银行和银监办的奖励,由县政府主管领导酌情确定,或按其他金融机构平均数掌握。

(五)资金分配:单位一把手占50%,其余部分由一把手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所需款项由财政列支。

四、纯增和累放贷款的认定(一)纯增贷款的考核: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报表为准,按12个月的余额相加,除以12,再减去上年末余额。

(二)累放贷款的考核:(投放资金额×占用月份)÷12。

对跨年度投放
资金的占用月数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占用月数按12个月计算。

五、考核与监督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发改、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进行考核,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原件或复印件,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六、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同时,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诚信”。

对贷款不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要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给予严厉打击。

七、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对金融机构增加投资的奖励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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