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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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
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
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和政府的相互关系是互为依存、互补及共同发展。
银行为政府提供个体和私营及集体企业的贷款提供保障,也为政府提供资金的保障和信用的支持。
有了银行的支持,让广大的私营企业更有信心创业,从而扩大就业,让闲散劳动力有了工作的平台,更好地发挥能力,不致变成社会的负担。
银行和政府之间不能是互相利用的关系,否则只能两败俱伤,解决的办法有多种,最主要的还是要发展经济,鼓励私营和个体企业的发展,增加税收收入。
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比如说信用环境,要推进信用镇、信用村的建设,和信用社的职工一起,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
同时,地方政府应该改善当地的经济条件,想措施使农民致富,使农民富裕起来,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有一个好的基础。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就是金融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信用社的作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都是互相促进、互相帮助的两个重要方面,是不可偏废的,我觉得应该共同促进这件事情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