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乱象整治!财金23号文剑指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融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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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乱象整治!财金23号文剑指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融资

违规行为!

写在前面尽管2017年以来,在财政严监管下,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但不得不承认,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这主要就是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特别是在部分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财金23号文便在今日隆重登场了。23号文依然是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纠偏。

本文纲要一、财金23号文政策要点解读二、财金23号文全文三、地方政府投融资涉金融机构负面清单

一、财金23号文政策要点解读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

部分金融机构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此次财金23号出台之目的,就是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和纠偏。财金23号对当前政信类业务的重要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受限虽然监管政策对融资平台公司商业化转型为地方国企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仍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且时常会有代政府融资的嫌疑。去年,银行业监管“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点名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捆绑。本次财金23号文只提上半句“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足见在监管部门观念中,这些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基本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有关。

(二)PPP明股实债再收窄PPP明股实债的禁止性规定,最初是财预50号文提出,禁止地方政府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后来,国资委192号文明令禁止了央企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

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

风险。

而这次,财金23号文同样对PPP项目资本金领域的明股实债亮起了红灯:在“第一条总体要求”首先提出了“不得提供

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同时在“第二条资本金审查”又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两条结合起来,就可以解读为:禁止PPP资本金以明股实债等债务方

式出资。当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对PPP股权投资的退出策

略均为前端退出。对于央企中标项目采取基金远期认缴模式(实际上由央企在基金层面协助金融机构退出),对于地方

国企和民营企业中标项目采取由其直接远期回购PPP股权

方式退出。对于当前监管政策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所有的明股实债都违规;二是只有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的政府回购和央企回购的明股实债才违规。

(三)要求核实融资主体经营现金流并实现全覆盖该要求即: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应能够全覆盖债务本息,涉及财政资金支出作为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金融机构应当去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出具各种形式的确认函、文件证明、会议纪要等。财金23

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趋于一致财金23号文中,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尽管在整体上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例外。比如,会存在这样的操作: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为项目资本金提供搭桥贷款、为项目提供前期贷款、采取统贷统还模式等。此次23号文则是明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五)禁止通过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

此次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

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二、财金23号文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

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文号:财金[2018]23号颁布时间:2018-03-28实施时间:2018-03-28 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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