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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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18•【文号】财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财政部开发建设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综合信息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一)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二)开发建设综合信息平台旨在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综合信息平台,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规范与创新并举,抓规范、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10.1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7.7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PPP项目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

PPP项目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

PPP项目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在PPP绩效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中,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是经常出现的一组概念,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混为一谈,与此类似的概念还有绩效监测、绩效监控等。

一、政策回顾《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指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可见财金[2014]113号文使用的概念的是绩效监测,同时明确监测的依据是项目合同。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指出“政府方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详细的绩效监控方案,以确保项目公司能够达到合同要求的绩效标准。

''财金[2014]156号使用的是绩效监控的概念,同样明确绩效监控的依据为项目合同。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三)……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可见92号文使用的是绩效考核的概念,且明确了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指出“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财金[2019]10号文使用的也是绩效考核的概念,且提出了完全挂钩付费机制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通过对PPP绩效考核的意义的初步探讨,无论是从顺应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层面,还是从规范项目运作、项目付费依据角度,ppp项目绩效考核都显得尤为重要。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PPP项目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在绩效考核上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来规范PPP项目绩效管理。

本文通过对PPP绩效考核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探讨了现有政策中对PPP绩效考核各个阶段的要求,从而针对政策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前文绩效考核在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对PPP绩效管理提出了合理建议。

一、PPP绩效考核的相关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众多PPP相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中,都会提及到PPP项目绩效考核的问题,如:财金[2016]92号文、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文、财金[2017]76号文,财办经[2017]92号文等,强调了建立PPP项目绩效考核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在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操作框架基础上,结合PPP项目全过程推进特点,构建PPP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操作办法。

现有主要相关政策如下:表1-1 PPP绩效考核相关政策二、PPP绩效考核政策解读这些政策对PPP项目绩效考核都做出了一些要求,提出将绩效考核纳入PPP项目合同作为履约条款,将PPP项目产出说明与绩效要求相关联,并要求财政支出责任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但是更为细化的操作办法尚未出台,多为停留在强调重要性、必要性,以及规定总体原则和宏观框架层面,以下将对相关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一)准备阶段国办发〔2013〕96号、国办发〔2015〕42号、财金〔2016〕92号、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8〕54等提到了项目准备阶段绩效考核的要求,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在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将“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作为重点审核内容,《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定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不得入库。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3年底,国家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来,经过各方面3年多的共同努力,PPP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场环境逐步优化,项目落地不断加快,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融资等不规范操作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防风险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明确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此前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的行为予以严禁。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我们起草了《通知》,旨在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 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内容及考核标准(1)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内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站)4座(西联镇、胥坝乡、老洲乡、天门镇各一座)。

(2)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考核标准1)进水水质标准本项目设计污水处理厂(站)的进水水质如下:表6-1 设计进厂污水水质预测表水质指标pH BOD5COD Cr SSNH3-NTN TP设计值(mg/l) 6.0-9.0 ≤150≤300≤180≤30≤35≤3.02)出水水质标准尾水排放标准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即:表6-2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与处理程度指标进水水质(mg/L)出水水质(mg/L)去除率(%)CODCr300 ≤50 83.3%BOD5150 ≤10 93.3% SS 200 ≤10 95.0%NH3-N 30≤5(>12℃)≤8(≤12℃)83.3%(>12℃)73.3%(≤12℃)TN 35 ≤15 57.1%TP(以磷计)3.0 ≤0.5 83.3%3)污泥处理标准根据可研,西联镇、胥坝乡、老洲乡、天门镇四个乡镇的污泥需要集中至天门污水厂处理达到60%含水率后,运送至海螺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4)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四周满足环评要求的相应标准。

5)恶臭排放标准厂界四周满足环评要求的相应标准。

二、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内容及考核标准(1)排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内容排水设施包括45.15km污水主管及中途提升泵站6座(顺安镇、钟鸣镇、东联镇、西联镇、胥坝乡、天门镇各一座)。

(2)排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考核标准排水设施绩效考核标准参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2007、《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等。

三、绩效考核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不得入库。

PPP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实施有哪些注意事项

PPP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实施有哪些注意事项

PPP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实施有哪些注意事项引言基于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严格管理项目库的规定,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PPP项目陆续被清理出库,由此掀起了PPP项目整改热潮。

其中,将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继续实施项目即为一种常见整改措施[1]。

但该种整改措施系项目实施模式的重大变更,对政府方的风险管控、投资人的收益预期等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厘定各方权责关系、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笔者分别从模式转化时点、项目资金来源、采购程序衔接与合同关系转变等方面阐述该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以期为项目各参与方提供有益参考。

一、模式转化的时点要求由于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模式。

并且,根据相关规定,EPC工程的发包阶段是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由此可见,就模式特征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强调项目工程建设要素。

结合PPP项目整改要求,如已竣工验收进入运营阶段或无改扩建实际需求的PPP项目,客观上已无实际工程建设需求,与上述EPC总承包模式特征要素不匹配。

故,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继续实施的,其整改时点应当在项目完工前。

二、确定项目资金来源PPP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PPP模式筹集资金,即自有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两部分。

自有资金系PPP项目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投入,债务性资金是以PPP项目公司为融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共同用于PPP项目的建设、运维,且项目回款资金来源于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而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于发包方,无需EPC总承包商融资或垫资。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财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财政部2023年11月16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PPP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财金〔2020〕7号)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2014年至2016年1月(内部资料)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2014年9月21日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2014年9月23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3、2014年11月16日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4、2014年11月29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014年11月30日财金(2014)112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6、2014年12月2日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7、2014年12月30日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8、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9、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17、2015年6月25日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23、2016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新时期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研究

新时期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研究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线 126 现代商业 MODERN BUSINESS新时期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研究焦秀焕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30 摘要: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出现,政府加强了地方政府融资的管理和规范。

在逐步解决存量政府债务,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和平台融资方式被禁止,但是基建投资依然存在刚性需求的背景下,新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融资需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对地方政府融资历史进行回顾的前提下,深入分析当前的政府融资政策背景,旨在为地方政府合理规范融资提供理论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PPP模式;土地融资;融资平台;债券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04-0126-02一、引言我国地方政府一直有很大的投资需求。

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比较大,同时提供优质公共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投资的不断动力,而政绩考核则是地方政府投资的内在驱动力。

然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信息,2009年~2018年全国财政收入中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平均值分别为52.22%和47.78%,全国财政支出中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平均值分别为84.41%和15.59%,地方政府的投资需求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匹配,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筹资压力。

二、地方政府融资方式的历史演进地方政府融资方式的变迁与我国财政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历史变迁密不可分。

关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马金华、薛迪(2018)提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经历了统收统支、包干制、分税制、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五个阶段。

王曙光、王丹莉(2018)指出从1949年~1978年央地关系经历了“集权-分权-重新集权-集权与分权不断调整”的过程,将改革开放之后财政体制概括为改革开放初期的财政分级包干制(1978年~1993年)和1994年及以后的分税制。

财经92号文解读

财经92号文解读

财金〔2016〕92号2016-09-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92号和192号文件的解读

92号和192号文件的解读

财办金92号文、国资发财管192号文的解读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和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给PPP市场带来了巨大震动。

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式PPP的本质,才能出台切实可行的管控政策。

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将操作不规范、实施条件不具备、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推动各地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11月21日,国资委发布1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总额控制:一是科学决策,强调经济性,不得不计成本回报盲目上项目,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改、财政入库项目;二是控制规模投资不允许超过上年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央企PPP负债需要有地方政府运营收益保证,无保障项目可能面临退出或重新设计,不得只融资、不建设运营;三是落实融资资本金可以引入资管、保险和养老金,但要同股同权,不得担保、明股实债或劣后。

四是严格并表。

五是坚决整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重大问题的,该停就停,未开工的不开工等一系列政策。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 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92号文件解读

92号文件解读

全面解读财办金[2021]92号文中国中铁孙旭东〔以下是个人观点,供参考!〕2021年1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工程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21〕92号。

外表上看是标准PPP工程信息平台的管理,但其详细要求以及隐含的内容对将来PPP的开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粗体划线为原文件内容〕财办金〔2021〕92号〔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发文,属行政规章,在法律效力层面比拟低。

自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以来,对入库工程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在把握上五花八门,此次通知可以看成是入库标准建立的开端,将来财政部在此方面应该会有更多的动作。

也可以看出,将来发改委管理的PPP工程库将逐渐弱化。

投资人对入库风险把握上,要由“二库〞并举转为以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管理库为要旨〕,为深化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一直禀承“不出现系统性风险,稳健或中性货币政策〞的原那么稳步推进。

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到今天还未消除,次贷危机从某种程度讲更是社会对金融系统的信任危机,总结次贷危机的教训,使金融回归效劳于实体经济的根源,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宗旨〕,进一步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运作〔说明国家已经意识到,当前正在施行的PPP形式与国家推行的初衷有较大的偏离。

长期以来,我国根底设施建立一直在政府主导的方案经济体制下运行,由此也带来了政府过渡举债等一系列系统性风险。

引进PPP,本质上也是促进根底设施建立体制由政府主导的方案体制转向由社会资本主导的市场体制。

与此同时,与PPP亲密相关的预算体制、金融体制和产权交易体制等,国家也在同步强力改革:以?新预算法?为核心,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去平台化改革,防止地方政府过渡举债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的系统性风险,同时推动中央和地方分税体制改革;以宏观审慎评估为核心,控制M2的增速和总量,强迫要求银行分阶段执行?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政策框架,控制金融系统的过度繁荣,最近“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嵌套、刚兑和监管等进展了标准和严格控制;以完善IPO 等产权交易制度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为核心,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真实业绩为核心、“易进易出、标准透明〞的证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去垄断、从传统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开展的变革。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

项目资本金知识详解大全项目资本金是金融人平时会经常接触到的概念。

这个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其本质是政府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其中明确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同时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一)设置“项目资本金”的目的国发35号文一开始就指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说白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项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钱,所有的钱都通过向银行借款等负债的方式筹措,这样会引发很大的风险。

实际上,这也是有前车之鉴的。

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发生于2003年的“周正毅事件”,这个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四三二”政策出台直接的导火索。

此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企业申请开发贷必须要自己掏腰包解决30%的项目资本金。

另外,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

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

(二)项目资本金的特征1、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2、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3、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后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过多次修订,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2009年发布国发〔2004〕13号、国发〔2009〕27号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确定的,具体如下:在本次国常会放宽以后,更新的要求预计如下:在银行贷款等业务中,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到位是项目能否放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财办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几点思考发表时间:2019-06-20T11:28:26.5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万品德[导读] 摘要: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一个崭新的术语“PPP项目”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并得到广泛应用。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1458摘要: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一个崭新的术语“PPP项目”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并得到广泛应用。

在该模式下,政府资本与私人机构或社会资本相互合作,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转变了政府职能,政府由原来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为现在的市场监管者,同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推动了民间资本进一步发展,促进双方的合作共赢。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模式,PPP项目还不够完善,所面临的风险也远远超过其它普通项目。

国有企业因其体制优势及市场影响力,PPP项目参与度较高,因此所受影响也最大。

笔者谨从PPP项目的风险控制及相应对策角度切入分析,借以表达自己对这一新兴模式的风险防范思考。

关键词:PPP项目;国有企业;融资一、PPP项目概述PPP模式,全称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基础,为完成某项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双方通过签署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以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与预期单独行操作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

在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贯穿了项目全部流程,从项目的招投标到建设、运营,再到项目的确认、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

其作为新时期与时俱进的建设运营模式,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项目建造效率、建造质量及运营效果的重要战略性抉择。

然而因其本身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延展性,错综复杂的内部因素与多变的外部环境交替影响下,所面临的风险也迥异于其他项目,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更多风险与对策分析。

二、PPP项目风险分析(一)政治与政策风险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最应警惕或者说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便是政治风险与政策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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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
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

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库管理主体责任,统一部署辖内市、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称“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开展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核查清理工作,并对各地项目管理库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可邀请专家参与。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明确完成时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四)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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