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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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我们建立了完整的PPP 知识索引体系,回复索引号【005】,可查看更多财政部PPP 政策汇总相关文章。

作者简介:孙俊,湖南华伦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院在金融强监管、融资渠道逐渐收紧的新形势下,各种政策法规接连发布,特别是财金23号文直接围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介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链,2018年平台公司或将面临融资的严峻考验。

目前对于平台公司大部分融资贷款仍来源于银行贷款,有部分贷款通过信托和融资租赁,但是由于23号文和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政信融资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也许本来发行企业债可以成为平台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例如城投债、企业专项债、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等,但是194号文的出台又为发债蒙上一层阴影。

不过目前政策文件仍鼓励平台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和探索债转股形式解决存量债务问题。

23号文之后平台公司怎样通过信托融资?信托:按照是否有银行参与,地方政府信托融资分为集合信托和银信合作理财。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银信合作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或债权,同时政府向银行和信托出具回购的承诺函。

银信合作与传统的集合信托产品的主要区别是传统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都是具体项目,而银政信产品大多投向政府平台公司。

集合信托:信托公司同地方政府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阶段性入股于地方融资平台,将资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待阶段性持股期满时,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

但是这种形式已违背23号文“穿透原则”,仍是政府承担固定回购责任。

二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信托贷款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地方政府发起的项目投资公司,而在贷款过程中引入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为信托提供担保。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财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黔财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各市(州)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金融机: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以及全省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等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文件要求,发挥一揽子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激活市场活力。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贵州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内新增融资再担保业务40亿元,向上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险,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为稳定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担保支持。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等部门深入工业园区、产业园,进企业、入社区,实行送政策上门,助力援企稳岗,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一)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财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财政部2023年11月16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PPP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财金〔2020〕7号)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01 概念“公益性资产”的概念首次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中提出,“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其中“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

这句话虽然对公益性资产进行了简要罗列,但并未进行明确的概念解释。

财预〔2010〕412号中首次明确提出:“‘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2018年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通知中对常见的公益性资产进行了详细罗列,“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02 判断要点公益性资产的判断依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其注入过程的合规性;二是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资产的变现能力。

实践中,城投公司的公益性资产主要为三类:一是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土地,如储备类用地、划拨类用地、未按流程缴纳出让金的出让类土地、在划拨类地块上违规建设的经营类场所等;二是无法产生经营收入或不宜变现的公益属性资产,如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公共地下管廊等;三是现金流微小、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公益性资产,如用于养殖的海域使用权等。

03 虚增方法公益性资产虚增净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将非经营性资产集中注入,特别是最近三年突击注入上述资产的情况;2、入账依据不严谨。

注资方投入的资产评估入账价值明显虚高或未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满足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却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将账面资产擅自评估增值入账;3、资产注入法定手续不完善,如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工商登记变更、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获得或权属划分不清。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汪才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做的全面的文件清理成果。

为了帮助业内人员学习,笔者做了一些归类汇总的工作,拟从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用法律条文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增加等五个方面对23号令进行解读。

一、涉及三部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1. 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名称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名称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3.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二、涉及七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由于《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革(本令发布于2013年3月11日,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革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

因此,23号令在第89、128、174、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一直保留的铁道部、水利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财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财库〔2024〕2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总会计是财政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更好支撑财政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总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夯实完善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财政总会计以“平行记账”方式对财政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管理。

《制度》施行以来,各级财政总会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但与改革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例如,财政总会计账套体系尚未统一,部分科目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暂存性款项、暂付性款项等业务核算落实《制度》不到位,核算时效性有待提升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健全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夯实财政管理基础的高度,不断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全面核算财政经济业务事项,真实反映财政运行情况及结果,有效监督财政财务活动过程,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提供坚实保障。

二、统一财政总会计账套(一)统一账套设置。

全国各级财政总会计统一设置财政总会计账、教育收费专户账、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社保基金专户账、支付中心账、专用基金账、专项支出类专户账、外币类专户账等9个类型账套开展总会计核算。

各类账套实行全国统一的账套名称和账套编码。

各地确有需要增设账套的,需向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新设账套的核算内容不能与上述9个账套交叉重复。

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2.21
•【文号】财金函[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
(财金函[2002]23号2002年2月2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长资报[2001]5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是否进行评估,是进行内部评估还是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要根据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来确定。

二、资产公司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建立相应的内容控制制度,认真落实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分离的原则。

对不进行评估、采用内部评估和中介机构评估的适用条件,不进行评估项目的定价方式、程序,内部评估的方法、程序,评估机构的选择等,要制定具体规定,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价格,减少资产处置中的人为因素,防范道德风险,从而达到回收资产价值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目标。

三、对你公司请示的有关评估的具体问题,请按上述原则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财库〔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本篇法规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规定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财库〔2020〕36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

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体系中,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在招标发行规则中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单一标位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2018-04-02PPP产业智库导读:财政部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是这些年用词最强硬、非常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这份简称“23号文”的文件中,“不得”一词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通知,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监管再升级。

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23号文背后有怎样的逻辑框架?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哪些底线?市场化融资有哪些原则?违法举债的合作模式有哪些?城投债还能投吗?详见《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原标题: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来源:固收彬法天风研究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同时公布了对《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下文简称23号文解读)。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维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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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一、引言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工,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的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目的并非限制发展PPP,或停止PPP,而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

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近4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行业,大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目库,将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PPP项目。

清库的目的在于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PPP的发展。

进入2018年3月底,清理PPP库工作已经完成。

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比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工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里的以及将再入库的PPP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

针对金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PPP项目了。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目。

2018年4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通过清库,以及出台严格监管文件,PPP规范运作了,就控制了风险点,金融企业就可以组织资金投入到PPP项目。

通过PPP项目使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服务于人民,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下面笔者就23号文件的要点,谈谈学习理解,也称作新解,以供金融企业参考。

二、23号文原文及新解1、【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四大不得:▪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新解:可以为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新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股的PPP项目公司贷款,不属于此类。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新解:已经立项合规的正在运作的非PPP投融资项目,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新解:PPP项目资本金只能非债务资金投入,比如股东直投、基金、资管产品、信托等方式投入。

2、【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平台)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新解:金融企业对PPP项目融资,要求穿透审查资本金,资本金允许股东直投、发起基金、银行资管产品、信托等方式投入,资本金收益可以分红或约定固定收益;不允许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项目公司借贷资金投入资本金。

详见发改财金(2018)152号文(发改委、人行、财政部、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文件)之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尽管文件是针对银行债权转股权,亦适用规范的PPP项目资本金(见下述4、5、9、11、13)。

3、【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新解: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新解:地方政府非虚构且在权限、财力范围内的应付(收)账款协议,金融企业可以提供融资。

4、【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新解:金融企业可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亦可与有地方政府平台参与的合规的PPP项目公司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投向资本金;基金应覆盖项目投资周期(见下述5);特殊情况可由非政府或其部门比如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承诺回购;基金只能投入项目而不能作为新的政府债务融资平台。

5、【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强化期限匹配:——新解:允许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诸如PPP项目的资本金,但资本金必须也只能投向项目,并与项目期限匹配;PPP项目运营少者10年,金融企业资管产品亦应匹配;当然PPP项目一般多采取等额本金付费,具体对接时可以现金流测算投入期限。

▪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新解:发行资管产品应与项目对接并与项目周期匹配;滚动发行的资金池产品不能对接项目,应是发行专项资管产品(固定期限或滚动期限)而非资金池对接PPP资本金;亦可待项目进入运营期再通过ABS提前结束资管产品(详见财金(2017)55号文《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新解:前述已提到,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对接项目资本金,应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兜底安排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新解:应以项目为融资对象,而不能以地方政府作为融资对象。

▪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新解:地方政府不能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

6、【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新解: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按照项目实际(入PPP库项目或合规项目)提供融资,前述已提到,入库项目实质上就是提供了省级乃至国务院部门的信用。

▪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新解:也只能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合规项目(如已入库的PPP项目)融资。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新解:前述已提到,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接项目提供融资,应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新解:政府付费的合规PPP项目,是逐年以当期财政支出预算付费,不体现地方政府债务;如果政府承诺回购,逐年付费就变成长期负债逐年还款,增加了政府债务。

因此不能由政府承诺回购。

7、【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新解:这里再次强调了,金融企业应依法规范支持地方建设,为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一是为已入PPP库、或者立项后经上级政府(符合项目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二是只能对地方政府的合规项目融资,而不能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授信。

8、【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企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新解:发债主体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地方国企,偿还主体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地方国企,则应评判地方国企的偿还能力,而不与地方政府信用或偿债能力挂钩。

如果是由政府付费或者差补的PPP项目,才可与地方政府信用及偿债能力挂钩,因此PPP 项目需要做两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

9、【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未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新解: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一是有两评;二是已入PPP项目库;三是资本金已落实,当然也可以是金融企业通过资管产品投入资本金。

因此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且入PPP库,金融企业就可以提供融资支持。

10、【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新解:前述已说明了,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11、【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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