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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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财会[2012]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2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

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8)内控的概念 (18)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设现状 (19)总则和附则 (21)内部控制要素解读 (26)内部控制设计与评价 (34)资金内部控制 (43)采购内部控制 (55)存货内部控制 (61)销售内部控制 (71)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76)固定资产内部控制 (85)无形资产内部控制 (94)投资内部控制 (101)筹资内部控制 (109)全面预算内部控制 (118)成本费用内部控制 (127)业务外包内部控制 (145)对子公司的控制 (149)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的控制 (154)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157)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160)衍生工具内部控制 (165)企业并购内部控制 (170)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178)内部报告相关控制 (184)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193)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 (205)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216)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222)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229)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235)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241)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246)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62)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68)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280)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286)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290)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304)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309)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313)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335)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下称“配套指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该控制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3年10月22日附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内控中的不相容职务

内控中的不相容职务

内控中的不相容职务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

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问题。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控制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①对每一项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②钱、账、物分管,例如,仓库保管员负责原材料的收、发、存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登记原材料的数量,而相关的账务处理则由会计人员负责;③有健全严格的凭证制度。

职务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

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概括而言,在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相容职务有: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②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⑥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⑦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具体内容【关于货币资金的不相容职务】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的要求,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1.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1]68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黄赟张象至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财政部会计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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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内部控制目标 《规范》第6条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 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 与COSO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目标相比, 《规范》没有涉及内部 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目标的目标 与此相适应不, 《规范》在内部控制的方法和内容上更多地着 眼于监督而不是着眼于企业的内部管理。 3、关于内部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了一个单位的氛围。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能 否生效的至关因素之一。 《规范》未提。
具,是监督的手段,也是沟通的手段。 3、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⑴信息只有在控制系统中才能发挥作用 ⑵内部控制组成要素对会计信息的加工整体过程起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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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
1、完善内部控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要求 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目标,内部
控制的基本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即财务报告目标、营运性 目标和遵循性目标。 2、内部控制环境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 管理当局的诚实性和管理哲学,是充分的公允披露、防 止故意隐藏不利消息或进行盈余操纵的保证。 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关注是防止出现虚报、 漏报告错误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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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内部控制环境作出基本规定 5、增加对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定,并
在具体规范中提供中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指南。 6、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和控制环境评价作 出规定。 7、增加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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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是会计系统运行的两个重要环境因素,对会 计信息质量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财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审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财务内部管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财务内部管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财务内部管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目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对外投资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工程项目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固定资产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销售与收款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筹资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成本费用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担保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合同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对子公司的控制2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2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信息披露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预算2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人力资源政策2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计算机信息系统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一、关于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必要性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统一性、公认性和科学性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是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达成的广泛共识,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

国际资本市场大力强化内部控制。

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

为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日益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经济健康发展迫切呼唤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壮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兼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发布单位】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文号】财会[2008]7号【发布日期】2008-05-22【生效日期】2008-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 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岀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四条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六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彖。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1L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

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屮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规范

五、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部 一、贯彻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会

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
计 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

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

需要。
规 三、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范 四、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部 全面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原则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 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 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部 内部牵制原则(权责明确、相互制

部 核心是“内部牵制”
会 计 控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 授权批准

– 业务经办

– 会计记录

– 财产保管
– 稽核检查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部 具体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会 计
1、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
控 2、执行和审核的职务要分离
制 规
3、执行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规 范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部 动态性原则(动态的信息反馈)
会 计 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 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修订和完善。
规 范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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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规标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文号:财会[2001]41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1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2日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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