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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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为 限。 “ 履约方” 不包括 不 由承运 人而 由托 运人 、 证 委托承运 人委托 的任何人是 否不是履 约方 ?根 据 《 单
托运人 、 控制方 或收货人 直接或 间接委托 的任何人 。 特丹规则 》 1 条第 2 第 3 款的规定 , 有关货物 的装载 、 操
这 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点 : 一是履约方不是 承运人 , 作 、 积载或卸 载也可 以由托运人 、 单证 托运人或收货人 而是承运人 以外的人 , 尽管从 广义上看 , 承运人也履 行 进行 , 而托运人 、 单证托运人或 收货人 又可能委托承运
运输合 同 。 是履约 方履行 的是 承运人 在运输合 同项 人进行这 些活动 , 二 并实 际上 由港 口经营 人等 完成这些 下 的核 心义务 , 即有关 货物接 收 、 载 、 作 、 装 操 积载 、 运 活动 。
收稿 日期 :2 1—53 0 00 . l
作者简介:张建军 (9 8 ) 1 6一 ,男,法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宁波港股份有 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事务顾 问。
港 口经 营人作 为海运 履约方 的权利 、 义务和 责任 的规 定 , 析其与我 国法律 以及 其他 国际公约相 分
关规 定的不 同之 处并得 出结论 : 鹿特 丹规则 》 未彻 底解 决港 口经营人 的 法律 地位 问题 , 《 并 其适 用
对 于 港 口 经 营 人 而 言 弊 大 于利 。
履 约 方 概 念
《 特丹规则 》 鹿 中海运履 约方的概念是建立在履 约 可能包括 由履约方 进行转委托而代 承运人履 行相关义
方概念 的基础上 的 , 理解海运 履约方应先 理解履 约 务 。对 照港 口经 营的实际状 况 , 要 对履 约方这一 概念 的
方 的概 念 。
外延理解 存在一定 的 困惑 : 履约方 是否包括 承运人委
口经营人 产生深远 的影 响。
人 编制单证 的中间人 和代表承运人负 责船舶 修理的修 船 厂等不包 括在 内。 三是履 约方须 直接或 问接 在承运 人的要求 、 监督或 控制下行 事 。“ 间接”的情况 可能包
括在承运人 的代理人 的 “ 要求 、 监督或控制” 行事 , 下 也
l 《 特 丹 规 则 》中的 履 约 方和 海运 鹿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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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而 “ 求、 要 监督 或控制”的具 体判 断标 准是什 么 ?与 可见 , 约方包含海运 履约方 , 海运履约方 又包括实
其他公约或法律所用 的 “ 委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 转委托” 等词 的主 要 际 承 运 人 。
区别和联 系是什 么?《 鹿特丹 规则 》 并没有 对承运人 与 履约方 的 内部关 系作 出具 体 的规 定 ,由此造 成 的理解
困难可 能影响有关 各方权 利 的行使 和保 护 。例 如 , 索
赔方如果 判断错误 , 能选错 被告 而错 过诉讼 时效 。 可
2 《 鹿特 丹规 则》 下港 口经营人作 为 海运 履 约 方 的权 利 、 务 和 责 任 义
《 特丹规则 》 鹿 中的 “ 履约方” 系指承运 人 以外 的 , 托的托运人 、 单证托 运人 、 收货人或控 制方委托的人?
履 行或 承诺履 行 承运人在 运输合 同下有 关货 物接收 、 《 鹿特丹 规则 》 规定 , 履约方 不包括 不 由承运 人而 由托
装载 、 操作 、 载 、 积 运输 、 照料 、 卸载或交付义务 的人 , 以 运人 、 单证托运人 、 控制方或 收货 人直接或间接委托 的 该人直 接或间接 在承运 人的要求 、 监督 或控制下行 事 任何人 , 么 由托 运人 、 那 单证托 运人 、 控制方 或收货人
收货人能 够方便地 “ 追究 最后一 位参 与履约 的人对货 规定 。主要 内容 如下 :
【 关键 词 】 《 联合 国全程或 者部分 海上 国际货物 运输合 同公约 》鹿 特丹规 则 ; ; 海运 ; 约方 ; 履
承运 人 ; 委托 人 ; 同 合
《 合 国全程 或者部 分海上 国际货 物运 输合 同公 输 、 联 照料 、 卸载或交 付义务 的任何部 分 。海运 承运 人 、 约 》简 称《 ( 鹿特丹规 则》 于 2 0 年 1 月 1 ) 08 2 1日第 6 届 装卸公司 、 3 仓储公 司和港 口经营人 、 承运人的代理人及 联合 国大会第 6 7次会议 审议通过 , 0 9年 9月 2 分 合 同人 、 20 3日 履约 方的代理人 及分合 同人 以及符合条 件 在荷兰鹿 特丹举行 签字仪式 。 该公 约首次将 港 口经 营 的铁路 、 路 、 公 民航 运输企业 等都属 于履 约方 的范畴 , 人 作为海 运履约方 之一纳 入 国际公 约体 系 , 势必对 港 但 负责警卫 集装箱堆 场的保安公 司 、 仅负责代表 承运
第2 8 20-月 水 管哩 3 卷第 期 0- 1q f 8
《 鹿特丹规则) ) 下港口经营入的法律地位
张 建 军
( 宁波港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律 事务部 , 浙江 宁波 355 ) 1 13
【 摘 要 】 针对《 联合 国全程或 者部分 海上 国际货 物运输合 同公约 》 简称《 ( 鹿特 丹规 则 》对 )
《 鹿特丹 规则 》 没有对海 运履 约方 的权 利 、 义务和
此 外 , 一规定 也可能影 响履 约方对外 赔付后 向承运 责任作系统 的规定 , 没有规定 承运 人如何将其 权利 、 这 也 人的追偿 。《 鹿特 丹规则 》 之所 以如此 表述 , 主要是 为 义务和责 任通 过何种具 体方式或途 径转移给海运 履约 只对 海运履约方某 些特殊 的权利 、 义务 和责任作 出 “ 避免 给货物索赔 方带来 不必要 的举证 困难” 同时 使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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