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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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分析
作者:孙敏英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摘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有司法保障模式、专职律师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有明文规定,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在检察阶段引入法律援助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含义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我国人权进步与法制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规定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尤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情况,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即将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权益,因而此时来自社会的法律援助便好比雪中送炭。
(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有所规定。西方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司法保障模式
这是指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由国家支付费用的模式。这种模式首先由英国设立,其特点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政府的独立性较强,但所耗费的政府法律援助经费巨大。
2专职律师模式
这是指由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援助的模式,也称“公职律师模式”。这种模式来自美国的“公职辩护人”制度,其特点是耗费政府法律援助经费较少,但法律援助服务的独立性有时候会受到怀疑。
3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介于前两者之间。有的是以司法保障(即私人律师服务)为主,专职律师(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其他服务(如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为辅;有的是以专职律师服务为主,司法保障和其他服务为辅。混合模式可以有助于避免司法保障模式与专职律师模式的缺点,兼具两者的优点。
(二)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是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人员、社会律师和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属于混合模式。目前,这种混合模式实际上主要依靠广大社会律师受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提供的义务或准义务性劳动。
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情况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履行未检职责,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的要求,对在检察阶段引入法律援助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12年初,我院未检科主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沟通,提出了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前置于审查批捕阶段并延续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设想。此提议得到区司法局领导和区援助中心的积极支持。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检、司双方于2012年10月正式签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实际运作。《规定》把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并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理时间、审查转交过程、审查指派程序和法律援助律师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优质的保障。总结起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突破: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化”,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将法律援助的范畴限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没有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我院制定会签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