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监管及满意度测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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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监管及满意度测评制度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

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及时向本院以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

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为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测评,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选择有代表性的人群,包括医院职工、病人及家属、社会人员等等。

(二)、调查方式

采用现场问卷等方式进行。现场问卷调查人员比例约为医院职工占30%、病人及家属占60%、社会人员占10%等等。(三)、调查区域及样本规模。

调查抽样区域有东院和老院的食堂,以每个食堂不少于30份为基础确定调查样本规模,以确保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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