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部電腦管理監察機構負責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電腦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一)未經允許,進入電腦資訊網路或者使用電腦資訊網路資源的;(二)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經允許,對電腦資訊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五)其他危害電腦資訊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国务院令[1997]第218号1997年5月20日(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 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Internet Security, Protection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1,1997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December 30,1997)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of the Internet, and to preserve the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C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Regulations”,the ”PRC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Internet Security, Protection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1,1997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December 30, 1997)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Article 1.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of the Internet, and to preserve the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C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e "PRC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Article 2.The security,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ll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within the borders of the PRC fall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国务院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
经国务院赞同,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该《方法》地施行,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扬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进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白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施行该《方法》,现将执行《方法》中地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有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情况《方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地“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首要包含:(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她与安全保护相关地管理制度。
二、有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方法》第十条第二项中地“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地“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首要包含:(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用,内容包含IP地址分配及使用状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地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地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用;(3)开设邮件服务地,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用;(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地,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用;(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用;(6)其她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地技术措施。
三、有关“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情况《方法》第八条中地“相关安全保护地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地“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首要包含:(1)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状况(含用户账号、IP与E-MAIL 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状况;(3)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担任人状况;(4)网络服务功用设置状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地其她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安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曰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草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l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讣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匸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十保护汁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爭国际联网业务的讥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吿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佞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爭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爪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査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适或者歪曲爭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爭下列危吿il•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汁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讣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増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讣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増加的:(四)故总制作、传播计算机橋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汁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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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8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资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发布)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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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令第33号
发布根据201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
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
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
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器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