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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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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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篇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英文对照【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Internet Security, Protection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1,1997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December 30, 1997)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Article 1.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of the Internet, and to preserve the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C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e "PRC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Article 2.The security,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ll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within the borders of the PRC fall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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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七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 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 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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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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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 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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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 概述
2
• 总则
3
• 保护责任
4
• 安全监督
5
• 法律责任
2
概述
概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由 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法律是信息网络安全的制度保障。离开了法律这一强制性规范体系,信息 网络安全技术和营理人员的行为,都失去了约束。即使有再完善的技术和 管理的手段,都是不可靠的。同样没有安全缺陷的网络系统、即使相当完 善的安全机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非法攻击和网络犯罪行为。信息网络安全 法律,告诉人们哪些网络行为不可为,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它是一种预防手段;另一方 面。它也以其强制力为后盾。为信息网络安全构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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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理和保障,国家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定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控,保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采用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活动。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机构:该办法要求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专门的安全保密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全保密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该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2. 进一步加强技术保障:办法要求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保护国家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测、反病毒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效应对各类网络攻击和威胁。

3. 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国家将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实现对网络空间的实时监控和及时预警。

一旦发现异常行为或有害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4.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侵犯他人网络安全、盗取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对黑客行为、网络诈骗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 加强国际合作:办法鼓励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面对全球网络安全威胁。

与其他国家、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提升全球网络安全能力。

三、意义和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网络安全法规的空白。

网络安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该办法的制定强化了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了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包括背景、内容要点、实施措施和推动措施。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增多。

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信息泄露等问题给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内容要点1. 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保护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

用户也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主动保护自己的账号和隐私信息。

2. 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外链接、流量监控等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传播违法信息或危害网络安全的内容。

同时,加强对网络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审计工作。

3. 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办法对数据安全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应该得到很好地保护,不得非法采集或滥用。

4. 网络攻击和漏洞的防范与应对:办法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网络攻击和漏洞的发现、预防、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对于国家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通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5. 国际联网和信息共享:办法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原则。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保持联系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网络安全威胁。

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安全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网络安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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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1.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和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等。

2.管理办法的任务和目标,即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促进国际联网的顺利运行,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二、安全保护管理措施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保护管理体系,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对外联网通信安全。

2.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际联网技术,建立和落实安全保护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3.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服务,防范网络攻击和威胁,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三、安全保护管理要求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应当完善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安全审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2.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1.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运营商、网络信息系统使用者和网络信息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护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国际联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保护管理,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体系。

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网络设备和系统不受恶意攻击。

其次,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数据和信息的加密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信息被窃取。

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管。

为了提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水平,需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管。

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网络安全管理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网络服务和运营活动,保障网络安全。

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网络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交流,建立起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同时,还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和政策对接,建立起网络安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共同维护国际联网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广大用户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重视和意识,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

各国应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用户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认识,增强其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同时,还要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用户依法使用网络,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维护国际联网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英文对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英文对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Internet Security, Protection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1, 1997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December 30,1997)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of the Internet, and to preserve the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C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Protection Regulations",the ”PRC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发布)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得到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更好地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防止网络安全威胁,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首先,本办法强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实施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计算机信息安全体系应包括组织和管理安全策略的建立,针对计算机安全威胁的识别,保护计算机信息免受破坏和侵犯的措施,以及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

其次,本办法规定了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应能够提供良好的保护性能。

同时,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应定期审计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此外,本办法还规定了全社会应将安全意识引入个人、企业、政府的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发布、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网络服务和应用软件,推行与计算机安全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加强国家和社会对计算机安全的监督,以及维护网络安全的其他相关要求。

最后,本办法不仅重视网络安全保护,而且重视软件和硬件的安全保护,包括对重要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的安全检查和测试。

本办法还提出,软件工程师应掌握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测试软件的安全性,以确保软件在开发、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不受到安全威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防止网络安全威胁,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有效抵制网络攻击行为。

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提高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政府和相关机构将需要积极推动本办法的落实,全面推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器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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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
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造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
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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