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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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壹:黑社会性质案件构成四要件证据标准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

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

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

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以下是一份关于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的材料:
1. 制定明确的目标: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监狱内的安全与秩序,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必须确保目标清晰明确,并将其传达给所有参与人员。

2. 加强情报收集与分析:监狱内部的黑恶势力活动常常伴随有特定的模式和特征。

通过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监狱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这些行为。

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得外部情报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建立紧密合作的合作伙伴关系:监狱扫黑除恶工作需要各方的紧密合作。

与警方、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信息共享、联动沟通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的工作。

4. 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狱扫黑除恶的核心是打击犯罪行为。

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管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确保黑恶势力无法在监狱内获得发展空间。

5. 加强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必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类犯罪活动。

6. 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监狱扫黑除恶的终极目标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除了打击黑恶势力的行为,还需要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问题,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7. 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宣传是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宣传,向公众传递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成果,倡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黑恶势力的良好氛围。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辩词优选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_

辩词优选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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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优选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辩词优选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轻孩我叫不上名字。

因而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非组织关系。

法庭上,张某豪、李某城等“骨干成员〞都不约而同讲与李某杰不熟,不常来往,这让组织、领导者李某杰情何以堪。

大孟派出所出具的(证实)、Z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实)都证明李萌、李某城、张某豪、刘某赛、李某亮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也未发现违法犯罪信息。

以上人员没有前科劣迹,没有行政违法行为,这样的人员怎么有资格能够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呢?不符合社会常理和人们一般认知。

〔二〕起诉书指控……“逐步构成〞以被告人李某杰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这种概括性、模板化表达,缺乏事实认定基础作为一个组织,必然有一个产生、发展的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例外,既然起诉书指控有“逐步构成〞的结论,就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为根据,组织产生时状况,组织何时产生,标志性事件是什么,由哪些人发起成立以及以何种方式构成,经历了哪些发展经过,组建、吸收、网罗成员情况,能否召集开会,每一阶段都进行了哪些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是怎样运作和管理的,以上事实均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没有对这个组织的构成时间和发展经过给出一个明晰或者相对明晰的认定,仅是“2021年以来〞的笼统讲法,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组织的发展事实。

〔三〕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组织构造要素任何一个犯罪组织,都需要有相应的组织纪律来维系,否则,所谓的犯罪组织不可能长期存在。

正是如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

固然最高法不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等正规的行为规范,但仍然强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较为明确严格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范或约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材料一: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志愿者期间,积极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以下几点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主动了解和学习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其目标、任务和要求。

在我了解到乡镇扫黑除恶需要整治涉黑涉恶案件、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也要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惩治黑恶势力渗透的亲情社会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时,我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次,我加大了对社区内的宣传教育力度。

我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扫黑除恶政策,并引导居民树立拒绝黑恶势力的观念。

通过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逐渐显现。

最后,我积极配合乡镇执法部门的工作。

我积极向民警提供线索,协助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民警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我通过参与扫黑除恶行动的细节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为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以上经验和做法,我深刻认识到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扫黑除恶需要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作为一个社区警务志愿者,我将继续投身于乡镇扫黑除恶工作中,为保障乡镇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材料二: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员期间,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一些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注重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

我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教育居民拒绝黑恶势力的侵害,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居民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作。

其次,我重视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

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居民密切接触,倾听他们的关切和建议。

我通过组织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等形式,与居民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期待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二关于经济特征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三关于行为特征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四关于危害性特征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工作研究: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做法

工作研究: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做法

工作研究: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做法一、领导重视,亲自抓办在案件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办案,并多方协调;XX院主管检察长在全面听取汇报基础上,还就一些细节和重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确保每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和纰漏;公诉一处领导统筹、指挥、部署,在全程抓好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的同时,粗中有细,亲自参与讯问、旁听开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承办人讨论、总结,确保专案组能打硬仗、善打硬仗。

二、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赵某、刘某案的涉案人员众多,且事实烦琐、复杂,如何有效地将平常习惯于单兵作战的承办人进行整合,使一个临时组成的专案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效能,是接案后的当务之急。

一是严挑选,组建了一支极具互补性的专案组。

在确定办案组人选时,对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大到案件特点以及整体工作量,小到个人工作能力、专业特点,甚至人员性别、年龄结构和语言表达风格等等。

二是“二分二合”,有条不紊推进办案进程。

采取二次分工,二次融合的方式进行审查,有效将个人能力与团队作战的各自优势相结合,保证了办案效率与质量并重。

所谓“二分二合”,具体指:第一次分工:以犯罪事实为单位。

根据成员的能力、经验,进行工作量分配,每人负责一部分犯罪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工作,如此分工便于短期内快速掌握案件的事实及证据。

第一次融合:审查工作启动后,办案组成员每天下班前都要参加例会,向处长汇报审查进展,共同讨论案件在定性和证据方面的基本问题,统一证据标准。

第二次分工: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

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参与的犯罪事实以及影响量刑的前科、自首、立功等情节各不相同,有必要以嫌疑人为单位进行二次分工,各成员负责将自己分工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上述事实查清。

第二次融合:前两次分工分别以人和事实为标准,因此各成员承担的工作之间会存在交叉或重复,此时需要以犯罪嫌疑人为主线,涉及到交叉重复的犯罪事实应由相关办案成员共同参与提审,其后,全体成员共同讨论认定犯罪事实、共同制作起诉书。

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扫黑除恶: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扫黑除恶是中国政府针对黑恶势力开展的一项重大斗争,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多年来,中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中吸取了宝贵的教训。

本文将就国内打击黑恶势力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展开论述,以期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成功经验1. 多部门合作:成功打击黑恶势力离不开各部门的有力合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在侦查取证、起诉审判、资产追缴等方面紧密合作,形成了打击黑恶势力的合力。

2. 深入调查研究:打击黑恶势力需要充分了解其组织结构、行动规律和犯罪手段等信息。

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分享,为打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扫黑除恶的重要环节。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公众普及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引导公民自觉抵制黑恶势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4. 严惩不贷:黑恶势力分子的犯罪行为必须严肃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

各级法院依法快速审判黑恶势力案件,坚决判处重罪、重刑,给予黑恶势力惩罚性的打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慑力。

5. 加强警务技术支撑:现代科技手段在打击黑恶势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分析、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快速有效地追查犯罪线索,打击黑恶势力。

二、教训与反思1. 预防与打击并重:打击黑恶势力不能仅仅注重打击,还需要注重预防。

应加强对危险地区、行业以及涉黑涉恶人员的排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避免黑恶势力再度滋生。

2. 加强团队建设:打击黑恶势力需要一个强大的团队,其中包括优秀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等。

因此,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3. 依法依规: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维护正义和公平。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闽公综〔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闽公综〔2018〕128号为进一步规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统一执法理念,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一)证据裁判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将证据作为事实裁判的根据,无论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都必须以按程序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作为认定根据。

在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时,也同样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来源、性质和权属,确保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客观收集、移送、审查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不得选择性取证、选择性移送证据、选择性运用证据,确保依法精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依法规范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严禁非法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

(四)权利保障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与证据问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程序与证据部分)法[2015]291号四、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一)分案审理问题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

分案应当遵循有利于案件顺利审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确保有效质证、事实统一、准确定罪、均衡量刑。

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四个特征”往往难以通过实物证据来加以证明。

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

在确保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法庭举证、质证问题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不得因为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而不当限制控辩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的权利。

庭审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繁简、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采取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突出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

为减少重复举证、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中可以先就认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之前已经宣读、出示过的证据,可以在归纳、概括之后简要征询控辩双方意见。

对于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举证、质证时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经验材料

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经验材料

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经验材料
材料1:
某省份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了一起以职务便利未批准
搜集个人信息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该省一家大型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允许,搜集了该金融机构客户的大量个人
信息,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经检察部门依法介入,对该案件展开调查,并最终将该领导干部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证明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迫切性和必要性,也体现了检察部门的坚决执法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

材料2:
某市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了一起地方恶势力团伙通过
非法手段控制了当地的出租车行业。

该团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征收保护费,垄断出租车市场,并通过非法操控行业领导人,获取了大量的不
正当竞争收益。

经过检察部门的深入调查和取证,成功将该恶势力团
伙一批批地绳之以法,有效恢复了当地的交通秩序,释放了出租车司
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此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部门的智勇双全,为群
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保证。

材料3:
某县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了一起涉黑犯罪团伙侵占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

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将大片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侵占、转让给企业并收取高额回扣,导致农民利益遭受
巨大损失。

为保护农民权益,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成功将该团伙成员一一绳之以法,并恢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
展示了检察机关对保护群众权益的坚决决心和执法公正的态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司法认定的依据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探讨司法认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定义、依据、研究一、引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一种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活动并以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团伙。

这类组织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司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社会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却并不容易解决。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标准各有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旨在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探讨其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其定义也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为有组织犯罪,例如意大利的“黑手党”;而一些国家则将其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例如日本的“暴力团”。

在我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的组织。

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包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和危害。

三、司法认定的依据司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组织成员的数量和构成、活动的性质和方式、组织的隐蔽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题研究报告”为依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查明该组织的活动目的、组织架构、人员关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证据来进行认定。

同时,还可以通过相关的调查、突审、协查等手段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四、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会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还会严重地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其中涉及的三个案例。

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曹某某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进行非法勾当,通过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依法对曹某某及其涉黑组织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定罪。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一涉黄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采用“采用威胁、抗拒管理、打砸杂乱等手段违法牟利”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向游客和居民非法售卖性服务,并通过举办夜总会等聚集性场所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案例二:四川省乐山市涉黑恶团伙案在该案中,该团伙实施了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强迫摊贩纳保金、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针对涉黑恶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打击,最终依法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定罪和打击。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一涉黑案件在该案中,该涉黑团伙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聚集一批不良人员,搞钱色交易,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当地的街道经济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涉黑团伙进行了依法打击。

因此,无论是哪个案件,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和和谐的社会生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拒不认罪、潜逃等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依法采用暴力讯问、抓捕等手段,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量刑,并对其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

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

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案情】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逢源、王傲,进而网罗了陈思学、宋某某、翟某某、常某等多人,并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至2005年初恺撒歌城非法开业,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范某某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恺撒歌城及范某某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矿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凭借范某某作为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的身份,在镇雄县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以范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与对立的以王林(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团伙长期展开帮派斗争,多次发生殴斗,造成对方2人死亡、1人重伤;殴打与范某某发生纠纷、干预其组织活动的群众,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利用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同时,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陈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赌债;为收回范某某的工程投资款或收取赌债,拘禁镇雄县板桥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忠俊和申杰、邓成松;以帮助解决煤矿纠纷为由,迫使镇雄县乌峰镇富华煤矿老板李祖汉,塘房乡兴源煤矿老板李丕清、陈治兴,中屯乡张家院煤矿老板吴某某分别出具收到范某某所谓股金的空股收据,并让4人共出资约40万元给范某某购买丰田路霸越野车;聚众哄闹富华煤矿以威胁原富华煤矿老板李世华;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国超放弃购买张家院煤矿;威胁、殴打富华煤矿职工涂云清,煤矿周边村民张孟学、柯昌达、张孟江、周训江等人以及在恺撒歌城娱乐消费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经验做法

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经验做法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

在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和总结了一系列经验做法,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下面将介绍一些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扫黑除恶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职能,需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因此,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是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重要一环。

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案件相关信息,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办理工作。

二、加强侦查工作,深挖犯罪线索在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侦查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犯罪线索的收集、调查和研判,深挖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犯罪手段,确保案件办理的全面、深入。

同时,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度。

三、加强证据固定,确保办案证据充分有效扫黑除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

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办案证据充分有效。

此外,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和保管工作,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四、加大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办案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注重培养办案人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执法规范,确保办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扫黑除恶的参与意识。

同时,要及时公布办案进展和成果,形成社会共识,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扫黑除恶的力量。

六、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办案质量扫黑除恶案件办理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办案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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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
的经验材料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
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

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
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

我在
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
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基础。


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
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

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
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

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
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
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
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
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
排除。

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
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
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综合运用证据认证规则,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
认定。

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认证、推定和综合认证。

直接认证一
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
反驳没有实质内容,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
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已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上述这些证据如与案件事实
有关联并能证实案件中的某项事实的可直接认证。

推定就是依据
法律或者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
证明,只能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
当明知”。

就“涉黑”案件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个罪名的确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规则。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的认定,对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内部的邦规、纪律等的认定因组织内部大多没
有书面的规定和章程,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依照组
织成员人数是否众多,关系是否相对稳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有无成员认可或约定俗成的邦规、纪律等这些客观表现来推定。

证据的综合认定是指将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认证方法,主要作法:一、认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二、认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条件,看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

三、认真审查证言的内容,看证人提供的前后证言间有无矛盾;四、运用证据的分类方法判断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五、将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进行归类,看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排除;六、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允许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实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明方向一致,就可部分地-您的专属秘书!采信;七、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与全案的其它证据进行对照,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得到其它证据的充分印证,应予采信;对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辩解应全面审查,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辩方应提供足以推翻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的证据,否则应采信其原来的有罪供述,但是,被告人当庭作无罪陈述,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否则应采信被告人当庭陈述;多名共同被告人口供不一致
的,应通过比较进行鉴别,并通过其它证据判断真伪,对其中证明方向一致、形成证据合力的内容应予采信,但即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完全一致也还需其它证据进行补强才可采信;,无其它补强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够明确但有默认倾向或含有默认的意思,如有其它证据佐证的,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八、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断应着重于对其来源和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和判断;九、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审查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可靠。

十、对孤证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原则,这里的孤证包括只有一份证据,也包括多份同属一类的证据;十一、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应综合案件性质、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全面审查,有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强奸案件在一对一证据情况下,应综合考查案发是否自然,报案是否及时,案发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以及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利用以上方法确立下来的证据,能否充分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正确认识并运用逻辑思维方法进行判断。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明力要强,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同时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质和量的统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

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三是
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实质的关联性。

四是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解释。

五是综合认证后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但有些案件事实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收集不到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且其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比较复杂。

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间接证据必须要查证属实。

二是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是间接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不能中断的证据链。

四是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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