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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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一)经常性收入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八条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是根据当年对上级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

为保证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特制订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5元。

2、区卫生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3、区卫生局根据财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一般在每年7月下达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50%,到本中心账户.二、专账管理1、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为保证公共卫生项目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严格管理,制订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专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单位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院领导统一核算。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1—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1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社[2009]23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09〕237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财政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90号),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9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结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逐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提升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下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基本内容梳理。

一、总则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管和考核,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应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2.各级政府应该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给相关单位;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与经费收入收支平衡。

三、资金分配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条件、健康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2.分配资金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公平分配;3.分配资金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2.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使用应满足居民健康需求,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性和可及性;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资金。

五、资金监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有权举报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资金考核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2.评估和考核应以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并考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工作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整改和问责。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为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和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决定在2024年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了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资金的科学管理,制定该方案。

二、项目目标1. 提供全面、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 促进公共卫生知识和健康行为的普及。

三、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

2. 地方财政配套。

3. 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四、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区域差异、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资金。

2. 质量优先原则。

优先支持有高质量、高效益的项目。

3. 需求导向原则。

倾听民众需求,优先支持符合需求的项目。

4. 效果导向原则。

投资于能够取得实际效果的项目。

五、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

该机构由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

六、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购置。

2. 全民健康档案建设。

3. 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干预项目。

4.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5. 公共卫生宣传和教育项目。

七、资金使用程序1. 项目申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填写资金申请表,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

2. 资金拨付。

资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评估情况和资金预算,决定资金的拨付。

3. 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单位使用拨付的资金用于项目的实施,并按照规定向资金管理机构报账。

4. 资金监督。

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5. 绩效评估。

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

八、资金使用监控1. 建立项目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2. 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对项目的进展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财政

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财政

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财政补助标准(试行)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一)基本信息采集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个人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收集,填写相关记录表单。

每人份补助1元。

(二)健康体检对辖区内常住居民进行一般健康检查,对生活方式、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价,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人份补助3元。

(三)印制健康档案、录入、整理、分析、利用健康信息以县为单位统一印制居民健康档案,每份补助0.2元;将居民健康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传信息平台,每份补助0.3元;对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分析,对人群进行健康评价,提出健康促进的相关策略和具体措施,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绩效考核。

按每服务人口0.5元进行补助。

二、开展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做好对重点人群进行主要疾病防治、健康生活方式、可干预危险因素以及基本公共卫生问题等方面的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一)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印刷健康教育折页、处方和手册等,放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机构每年不少于12种内容。

提供健康教育音像资料,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播放,每个机构每年不少于6种。

按每服务人口0.2元进行补助。

(二)播放音像资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正常应诊时间内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

按每服务人口0.3元进行补助。

(三)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每个季度最少更换1次宣传内容,按每服务人口0.1元进行补助。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 个,每个季度最少更换1次宣传内容,按每服务人口0.1元进行补助。

辽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

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档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1: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3: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4:1分担。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项目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和监督。

二、资金来源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补助;3.社会捐赠。

三、资金管理1.资金预算(1)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

(2)预算方案应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分配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2.资金申请和审批(1)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申请表格,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需求,审核资金申请,及时予以审批,并向申请单位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3.资金使用和管理(1)各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和拨付通知的要求,及时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2)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如期完成预定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做好相关资金使用记录和报账工作。

(3)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规范。

四、资金监督1. 审计监督(1)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2.社会监督(1)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资金的监督工作,对可能存在的财务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举报渠道,对社会举报问题及时处理和回复,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辽卫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2〕4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市要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要求(一)明确项目内容。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市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口腔健康服务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含控烟干预)、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4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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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
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

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档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1: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3: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4:1分担。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项目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省以上与市财政分担比例、承担全省性或跨市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

例:某市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部分)×省以上与市财政分担比例+∑(承担某项服务项目任务数量×补助标准)
某省直单位应拨付资金=∑(承担某项服务项目任务数量×补助标准)
省卫生健康委在确定各地(单位)承担全省性或跨市域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量时,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评价等因素。

第七条根据《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市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省提前下达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53号)、《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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